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77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 邱智超 分別於民國95年1月25日、95年5月18日、95
年10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各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萬元、48萬元、57萬元,存續期間各自95年1月25日起至145年1月24日止、自95年5月17日起至145年5月16日止、自95年10月11日起至145年10月10日止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先後向聲請人借款三筆,⑴第一筆借款金額100萬
元,借款期間自95年1月26日起至105年1月26日止,約定利息自第1年起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68%機動計付,第2年起改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7%機動計付;⑵第二筆借款金額47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10月12日至起115年10月12日止,約定利息自第1年起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74%機動計付,第2年起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91%機動計付,並自第3年起改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41%機動計付;⑶第三筆借款金額4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5月18日起至96年5月18日止,利息則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13%,依相對人每日已動用之最終餘額,按日計算,並於每月第三個週五後之連續假日之末日24時按月結算,並均約定若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併按原訂利率10%、逾6個月部分併按原訂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㈢詎料,相對人就上述借款並未約履行,依貸款契約書第三章
第4條規定,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合計161萬9,144元,及各按上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貸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於97年8月13日通知相對人於函到之翌日起7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業已合法送達予相對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仍未陳述意見以供本院斟酌,是經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後,並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臺北縣│新店市○○○段│三城湖│0000-0000│建│106.00│5分之1│└──┴───┴────┴───┴───┴─────┴──┴────────┴────┘
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結構│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2273-│臺北縣新店市│臺北縣新店市│住家用│5層鋼筋│第1層│83.82│平台:│全部│││000│安坑段三城湖│錦秀路7號1樓││混凝土造│││面積9.57│││││小段0000-000│││││││││││3地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