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533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