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3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7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何君豪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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