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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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65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莉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零貳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借款人於民國92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
00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11月2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1)140,123元,逾欠本
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緣借款人於民國93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350,00
0元(3)150,000元整(最高額度),約定於民國(2)98年9月14日(3)97年9月1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8.88(3)16.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㈣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2)205,055元(3)110,0
39元,逾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㈤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訊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兩份暨繳息明細三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何淑鈴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6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莉峰│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40123││月10日起││五│││元│││││├──┼───┼─────┼──────┼──────┼───────┤│002│新臺幣│林莉峰│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250055││0月24日起││八八│││元│││││├──┼───┼─────┼──────┼──────┼───────┤│003│新臺幣│林莉峰│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110039││1月5日起││點八八│││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莉峰│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0123││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莉峰│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0055││1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林莉峰│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0039││2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