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交簡字第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交簡字第84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15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交訴字第44號),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乙○○駕駛執照上之甲○○照片壹張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簽名及指印,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乙○○駕駛執照上之甲○○照片壹張、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補充「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39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5年3月11日執行完畢」、「甲○○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表示甲○○已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再交付員警行使」;證據欄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6年9月10日北監駕字第0960038923號函1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犯法條部分,業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如上)。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39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於95年3月11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自96年7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之規定,應依法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變造之乙○○駕駛執照上,所貼被告相片1張,係被告所有,供本件變造特種文書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簽名及指印,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216條、第212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汪淑菁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文書名稱│偽造署押之位置│偽造署押之形式│├──┼──────────┼────────┼────────┤│1│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應告知事項受詢問│簽名1枚│││察隊竹林分隊96年4月3│人處│指印1枚│││日調查筆錄├────────┼────────┤│││同意接受夜間詢問│簽名1枚││││受詢問人處│指印1枚│││├────────┼────────┤│││筆錄末行受詢問人│簽名1枚││││處│指印1枚│├──┼──────────┼────────┼────────┤│2│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受檢測人簽章蓋指│簽名1枚│││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印處│指印1枚│├──┼──────────┼────────┼────────┤│3│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受測者(簽名捺印│簽名1枚│││調平衡檢測紀錄表│)處│指印1枚│├──┼──────────┼────────┼────────┤│4│酒精測試紀錄表│被測人位置欄│簽名1枚│││││指印1枚│├──┼──────────┼────────┼────────┤│5│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舉發單位欄│簽名1枚│││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