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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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088號原告 廖佳榆 被告 張秀葉
鐘簡真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9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第
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羅郁婷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