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088號原告 廖佳榆 被告 張秀葉
鐘簡真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9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第
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羅郁婷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