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柳坤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坤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柳坤誠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裁判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民國104年6月2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05年5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交上易字第25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揭有期徒刑8月部分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5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屆滿日原為105年10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
5年10月1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