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育雄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育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育雄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於民國102年4月2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5年5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⒈前於93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20號判決判處
1年8月,併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15萬元,復提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上字第301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⒉嗣於94年間因寄藏贓物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㈠⒈、⒉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在案。㈡復於100年間因犯侵占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3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又於99年間因寄藏贓物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經該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74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並於102年4月28日入監就上開㈠至㈢所示之罪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6年4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2月26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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