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軍上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職役職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軍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95年上訴字第94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95年偵緝字第6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
1項前段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6年2月8日執行羈押,至96年5月7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