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56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辰○○○被告卯○○共同選任辯護人陳姝樺律師
黃翎芳 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陳佳俊 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吳梓生 律師被告癸○○指定辯護人 林進榮 律師被告辛○○選任辯護人 陳中堅 律師被告巳○○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 律師被告酉○○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 律師被告午○○被告戌○○共同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 律師
劉志卿 律師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3922號、93年度偵字第3330號、93年度偵字第3339號)及追加起訴(93年度偵字第2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併科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己○○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癸○○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辰○○○、卯○○、辛○○、巳○○、壬○○、酉○○、午○○、戌○○,均無罪。
事實
一、因辰○○○透過行政院主計處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爭取「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L=1000M」(下稱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荷北橋上游河床整治L=1200M」(下稱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L=800M」(下稱尖山坑溪工程)三項工程補助,最後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接於民國89年3月15日以89農林字第890113461號函文,指定由 古坑 鄉公所辦理,並檢附工程明細表明列石牛溪工程補助新臺幣(下同)95萬元、海豐崙溪工程補助
100萬元、尖山坑溪工程補助90萬元。古坑鄉公所收到上開農委會函文後,於89年5月20辦理該三項工程之招標作業,因該三項工程經費均為100萬元以下,得採限制性招標,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無庸經過公開招標程序,因此鄉長酉○○直接指定比價廠商為:石牛溪工程: 佳鈺 營造有限公司、 紹福 營造有限公司、 山田 營造有限公司;尖山坑溪工程:佳鈺營造有限公司、 銘德 營造有限公司、 泰聯 營造有限公司;海豐崙溪工程:佳鈺營造有限公司、銘德營造有限公司、泰聯營造有限公司,而且決定石牛溪工程底價為83萬7000元,海豐崙溪工程底價為90萬1000元,尖山坑溪工程底價為80萬元,然後將「雲林縣古坑鄉公所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寄交予該等廠商。乙○○、己○○為泰聯營造有限公司及紹福營造有限公司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庚○○(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山田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丑○○(檢察官另為緩起訴)為佳鈺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癸○○為銘德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乙○○、己○○為承作該三項工程,竟然與丑○○、癸○○、庚○○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於石牛溪工程部分,由山田營造有限公司填寫投標金額82萬元,由紹福營造有限公司、佳鈺營造有限公司故意提高填寫投標金額分別為84萬元、89萬元,不為價格之競爭,致使山田營造有限公司以82萬元得標;海豐崙溪工程部分,由泰聯營造有限公司填寫投標金額88萬元,由銘德營造有限公司、佳鈺營造有限公司故意提高填寫投標金額分別為95萬元、90萬元,不為價格之競爭,致使泰聯營造有限公司以88萬元得標;尖山坑溪工程部分,由泰聯營造有限公司填寫投標金額76萬元,由銘德營造有限公司、佳鈺營造有限公司故意提高填寫投標金額分別為78萬元、81萬元,不為價格之競爭,致使泰聯營造有限公司以76萬元得標,均影響決標價格。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中部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檢察官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證據,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證人之證詞,因經具結,且出於自由意志下所為,而被告之供述,被告及其辯護人並無抗辯自白之任意性,且無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情況,至於書證部分,並無偽造及違法搜索、扣押之情節,故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均得為證據,均有證據能力。至於檢察官所提出其他人證部分,因未經具結,合議庭裁定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酉○○、辛○○及其辯護人所提出如附件二所示證據,檢察官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部分,分別為偵訊或調查筆錄,均為檢察官或調查員所為之訊問,被告及其辯護人以之為證據,並無禁止之理,至於書證部分,並無不法取得或偽造之情節,故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均得為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三、公訴檢察官就各被告被訴罪名如下:
(一)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被告乙○○、己○○、癸○○。
(二)圖利部分:被告酉○○、午○○、戌○○。
(三)經辦公用工程舞弊部分:被告辰○○○、卯○○、乙○○、己○○、辛○○、巳○○、壬○○、酉○○、午○○、戌○○。
(四)竊盜部分:同經辦公用工程舞弊。
(五)被告乙○○、己○○所犯上開三罪;被告酉○○、午○○、戌○○所犯上開三罪;被告辰○○○、卯○○、辛○○、巳○○、壬○○所犯上開二罪,均為牽連犯。
四、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有罪)
(一)被告乙○○、己○○、癸○○均認罪。
(二)並有附件一之壹所示證據可資佐證:
1、被告乙○○、己○○、癸○○之調查、偵查筆錄。
2、證人庚○○、丑○○、 曾紹福 之偵訊筆錄。
3、書證:匯款單影本9張及郵政匯票影本9張;古坑鄉公所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押標金退還清冊;玉山商業銀行斗六分行號碼BE0000000支票影本;華僑銀行89年5月25日、5月26日存款取款憑條影本3紙、華僑銀行號碼316、154、155傳票影本、華僑銀行斗六分行號碼TD0000000、TD00000
00、TD0000000號支票影本;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斗南六分行代收入傳票4紙、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斗南六分行支票影本5紙;雲林郵局90年10月9日0000000-0號函及函覆之相關寄件人登記資料;佳鈺、銘德、泰聯、山田、紹福五家營造公司之投標原始文件資料。
(三)依據「雲林縣古坑鄉公所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古坑鄉公所工程底價單所示:
1、石牛溪工程部分,古坑鄉公所工程底價為83萬7000元,山田營造有限公司填寫投標金額為82萬元、紹福營造有限公司及佳鈺營造有限公司填寫投標金額分別為84萬元、89萬元。
2、海豐崙溪工程部分,古坑鄉公所工程底價為90萬1000元,泰聯營造有限公司填寫投標金額為88萬元,銘德營造有限公司及佳鈺營造有限公司填寫投標金額分別為95萬元、90萬元。
3、尖山坑溪工程部分,古坑鄉公所工程底價為80萬元,泰聯營造有限公司填寫投標金額為76萬元,銘德營造有限公司及佳鈺營造有限公司填寫投標金額分別為78萬元、81萬元。
可以佐證被告三人確實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方式,使特定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始為如此之填載投標金額。
(四)被告癸○○之辯護人雖辯解被告癸○○不知底價,自無法影響決標價格,被告不認識乙○○、己○○,僅認識丑○○,又參與投標,足見被告並無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然而:
1、依據被告癸○○於93年7月28日偵訊時供認:我是銘德營造的負責人,古坑鄉公所於89年間有寄海豐崙溪、尖山坑溪的參標名單給銘德營造.......我不會疏浚的工程,那時丑○○跟我講說這兩件工程已經有人要做了,叫我金額寫高一點,是丑○○來找我的,丑○○之所以知道我有參標單是因為有人去瞭解過......我不放棄投標還要把價格寫那麼高,是因為朋友拜託我才這樣做,我願意接受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三年(於一個月內將20萬元匯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雲林分會緩起訴處分金專戶)。
2、依據被告己○○於93年5月11日調查時之供述:我於庚○○、丙○○接獲古坑鄉公所發包之前述三件工程標單後,打電話給佳鈺營造負責人丑○○,問他是否收到前述三件工程標單,丑○○收到前述三件工程標單後有來找我,我告知丑○○表示,前述三件工程有人在處理,我要丑○○將標價寫高一點,意思為請張正義陪標.......我要丑○○幫我打聽還有無其他廠商接獲前述三件工程標單,丑○○在了解後向我表示,另有銘德營造收到前述三件工程標單,我即透過丑○○拜託銘德營造擔任陪標廠商。
3、依據證人丑○○93年5月5日偵訊時之證述:其實高有勝找過我,我有告訴他這個工程有特定人要承包,叫他別參與競標,我所說的特定人是己○○,是己○○叫我再找其他廠商來陪標,因為癸○○也有收到標函,所以才找他也來參與投標。所以銘德公司癸○○也同意參與陪標。
4、可知己○○透過丑○○要癸○○陪標,故意提高標價,癸○○也應允此事,其間非無協議及犯意聯絡,而癸○○雖不知底價,然而刻意提高標價,實故不為價格之競爭。
(五)被告乙○○、己○○、癸○○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被告乙○○、己○○、癸○○與丑○○、、庚○○間就上開所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六)量刑:被告乙○○、己○○為了砂石之利益,圍標上述三項河床整治工程,不思好好為百姓整治河床,被告乙○○並將其中石牛溪、海豐崙溪工程,以130萬元代價,轉包予亥○○施作,致使日後亥○○盜採砂石,被告癸○○僅為陪標,並無得到實質利益,因此本院審酌必須給予圍標者嚴厲的警告及遏止,讓工程擺脫圍標的陰影,給工程之招標,有純淨空間,讓真正合法廠商,有機會為百姓、社會作事,並考慮被告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情況、所得利益、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白承認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乙○○併科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被告癸○○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圖利部分(無罪)
(一)公訴檢察官確認起訴事實為:酉○○為古坑鄉鄉長,依法負責督導、綜理古坑鄉公所業務,並對於古坑鄉公所辦理無須經公開招標、比價程序而得逕行通知廠商比價、議價之公用工程,擁有指定廠商之決策權限。戌○○為古坑鄉公所工務課技士,承辦古坑鄉公所公用工程發包業務。午○○為古坑鄉公所建設課長,負責審核、綜理公用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於開標時負有主持、審核之職責,並有執行、驗收及維修等業務。古坑鄉公所於收到農委會89年3月15日89農林字第890113461號函文後,乃由工務課技士戌○○承辦。其與鄉長酉○○、建設課長午○○,均明知依臺灣省86年8月20日86府水政字第165425號函之規定,尖山坑溪、海豐崙溪、石牛溪均經公告為禁採砂石之河川,另辦理河川疏浚工程招標、發包前需經主管機關同意(石牛溪及海豐崙溪之主管機關為第五河川局、尖山坑溪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竟基於直接圖己○○與乙○○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未經第五河川局及雲林縣政府同意,即於89年5月20日擅自辦理「石牛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三件工程之招標、發包作業。而鄉長酉○○,故意洩漏公務上知悉應守密之招標底價及參標廠商名單予己○○及乙○○,使比價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以圍標「石牛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三件工程,且該三件疏浚工程開標時,午○○明知開標紀錄為其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實,且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記錄,並持以開工,因而使己○○、乙○○獲得上開三件工程總計246萬元之工程款,及三件工程總計可得之4萬1592立方米之砂石等不法利益。因認被告酉○○、午○○、戌○○涉犯圖利罪嫌。
(二)被告及其辯護人之答辯:均否認犯罪。
(三)本院判決被告無罪之理由:
1、檢察官所舉附件一之貳所示之被告供述、證人之指述及書證,未能證明被告有何圖利罪嫌。
2、檢察官認為依據臺灣省86年8月20日86府水政字第165
425號函之規定,尖山坑溪、海豐崙溪、石牛溪均經公告為禁採砂石之河川,然而公訴檢察官自行函查禁採砂石之河川,結果其中北港溪水系之主要河川區段範圍有主流「北港溪」、支流「虎尾溪」、「三疊溪」、「石龜溪」、「大湖口溪」,並無尖山坑溪、海豐崙溪、石牛溪,故該三條溪非在禁採砂石河川之列,有經濟部水利署95年4月21日經水政字第09550107040號函一紙在卷可證(附於本院審理筆錄卷95年5月
24日審理期日後)。
3、檢察官以古坑鄉公所為規避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規定,故意採限制性招標,惟被告辰○○○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爭取補助該三件河川整治工程,因分別在不同地點施工,故分別設計三項工程進行,並無異常之情,其每項工程補助均在100萬元以下,事涉補助單位經費問題,又涉及工程實際需要,不能因為每項工程經費均在100萬元以下,便認為係刻意為之。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8條規定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公開招標,係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限制性招標,係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同法第19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外,應公開招標。又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故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8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招標得以限制性招標為之。而公告金額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4月2日以(88)工程企字第8804490號函發布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3項所稱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均為新台幣100萬元。因此本案三件工程補助均在100萬元以下,得採限制性招標,並無不法。
4、檢察官認為辦理河川整治或疏浚工程招標、發包前,需經主管機關同意,石牛溪及海豐崙溪之主管機關為第五河川局,尖山坑溪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古坑鄉公所,未經第五河川局及雲林縣政府之同意,即於89年5月20日擅自辦理「石牛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三件工程之招標、發包作業。檢察官未提出證據說明,何以古坑鄉公所辦理河川整治或疏浚之招標、發包,必須事先得到主管機關之同意。依據證人辛○○、巳○○、壬○○於本院之證述可知,所謂許可是指「河川之使用」,就本案而言應指「開工」而非指招標、發包,至於古坑鄉公所辦理河川整治或疏浚之招標、發包,事先並無須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再者依據經濟部水利處88年12月15日經(88)水利政字第Z000000000號函所示(附於本院審理筆錄卷95年5月23日審理期日後),河川地之許可使用,包括種植、土石採取、綠美化及其他使用行為,故河川主管機關之許可項目,應指利用機關對河川直接使用之行為,不包括利用機關之招標及發包,否則同意機關將僭越申請機關之權限,換言之,古坑鄉公所辦理河川整治或疏浚,僅在使用河川時,須得河川主管機關之同意即可,至於古坑鄉公所辦理轄內河川整治或疏浚之招標、發包,為其固有機關權限,無須得他機關之同意,河川主管機關亦僅須審核是否同意他機關利用其主管之河川,無須審核他機關如何招標與發包。所以檢察官所指未經許可,應指本件工程之開工而言。
5、本件工程已經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1)本案三項工程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89年3月15日89農林字第890113461號函,指定由古坑鄉公所辦理,並檢附工程明細表明列石牛溪工程補助95萬元、海豐崙溪工程輔助100萬元、尖山坑溪工程補助90萬元,有該函文一紙在卷可證。並於說明二要求於89年5月底前完成規劃設計並辦理發包訂約。
(2)石牛溪工程:雲林縣古坑鄉公所首先以89年7月17日89古鄉建字第09505號函申請同意開工,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以89年8月11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駁回申請,理由是本案有12535立方公尺土石外運,不符合河床整治土石不外運原則規定及本案依橫斷圖所示,疏浚最大高差只0.6公尺,應暫無疏浚之需要。第二次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以89年8月29日89古鄉建字第10943號函,再申請同意施工,第五河川局以89年9月21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請示經濟部水利處是否准予辦理,經濟部水利處以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示:第五河川局應以河川管理機關立場審查申請施工之內容,有無違反治理基本計畫之原則、違反河川管理規則規定事項,如有不合,請逕復古坑鄉公所修正後再辦理施工,至於請釋疑「工程設計預算書中剩餘土方是以有價土方設計並以市價價款扣抵河床整治施工費用」一節,本兩工程土方數量應以平衡、不外運為原則,倘有剩餘,剩餘土方既屬有價資源,應以有價方式處理,將收入所得繳公庫,歲入歲出分別編列預算,收入支出不得坐抵,以符合預算法之規定。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接獲該函後,以89年12月20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覆古坑鄉公所,請古坑鄉公所依經濟部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示辦理。古坑鄉公所變更設計將有價土方以每立方公尺29元價格直接販售予得標廠商,再以90年4月18日90古鄉建字第4706號函,向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申請准予備查及開工施工,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就以90年5月10日90水利五管字第0900200號函復古坑鄉公所:一、本案兩件工程,請貴所確實監督河川管理事項,申請地點防汛期間,隨時有遭河水暴漲淹沒之虞頗具危險性、貴所應確實設置警告標誌及管制措施並負責管理及管制,如有洪水訊息應立即迅速封閉,禁止人車進入,如有造成之一切災害損失由申請單位負責。二、海豐崙溪河床整治案中7+20027+350處右岸尚無堤防應先行將剩餘土方培厚,以禦洪害。石牛溪河床整治中亦請考量現有堤防基礎以確保現有堤防安全。三、有價土方使用費請貴所解繳台灣銀行黎明分行經濟部水利處河川公地使用費收入保管金專戶。
(3)海豐崙溪工程:雲林縣古坑鄉公所首先以89年7月17日89古鄉建字第09506號函申請同意開工,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以89年8月11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駁回申請,理由是本案有13399立方公尺土石外運,不符合河床整治土石不外運原則規定,並檢附經濟部88年10月6日經88水利字第88888099號函,請依該函規定辦理。第二次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以89年8月29日89古鄉建字第1094
2號函,再申請同意施工,第五河川局以89年9月26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請示水利處是否准予辦理,經濟部水利處以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示:第五河川局應以河川管理機關立場審查申請施工之內容,有無違反治理基本計畫之原則、違反河川管理規則規定事項,如有不合,請逕復古坑鄉公所修正後再辦理施工,至於請釋疑「工程設計預算書中剩餘土方是以有價土方設計並以市價價款扣抵河床整治施工費用」一節,本兩工程土方數量應以平衡、不外運為原則,倘有剩餘,剩餘土方既屬有價資源,應以有價方式處理,將收入所得繳公庫,歲入歲出分別編列預算,收入支出不得坐抵,以符合預算法之規定。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接獲該函後,以89年12月20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覆古坑鄉公所,請古坑鄉公所依經濟部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示辦理。古坑鄉公所變更設計將有價土方以每立方公尺29元價格直接販售予得標廠商,再以90年4月18日90古鄉建字第4706號函,向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申請准予備查及開工施工,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就以90年
5月10日90水利五管字第0900200號函復古坑鄉公所:一、本案兩件工程,請貴所確實監督河川管理事項,申請地點防汛期間,隨時有遭河水暴漲淹沒之虞頗具危險性、貴所應確實設置警告標誌及管制措施並負責管理及管制,如有洪水訊息應立即迅速封閉,禁止人車進入,如有造成之一切災害損失由申請單位負責。二、海豐崙溪河床整治案中7+20027+350處右岸尚無堤防應先行將剩餘土方培厚,已禦洪害。石牛溪河床整治中亦請考量現有堤防基礎以確保現有堤防安全。
三、有價土方使用費請貴所解放台灣銀行黎明分行經濟部水利處河川公地使用費收入保管金專戶。
(4)尖山坑溪工程部分:雲林縣古坑鄉公所首先以89年7月17日89古鄉建字第09504號函,向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申請同意開工,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89年8月18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覆,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依據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89年
8月18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指示,以89年8月28日89古鄉建字第11145號,向雲林縣政府申請施工許可,雲林縣政府以89年9月27日89府農土字第8905200814號函覆:依本府會同貴所建設課技士戌○○現場勘查核對,尖山坑除位於段界屬國有土地外,仍有部分私有土地,請依規定協調同意使用;另有關貴所所提施工許可申請乙節,依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規定審查,應先事前先審查,現貴所補辦手續,所提施工計畫原則可行,惟仍請貴所確實依法執行,嚴禁假借承包工程以合法掩護非法盜採砂石(利用夜間作業)外運之行為。並請貴所針對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89年6月19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示妥當處理見覆。雲林縣古坑鄉公所隨即依據雲林縣政府上開函文,以89年10月11日89古鄉建字第13209號函覆雲林縣政府:一、有關經濟部水利處河川局89年6月19日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函,旨在函示承包商於未經申請許可前即進場施工,並利用夜間採砂外運,應立即停工。二、本所接獲該函後,於89年6月27日即電知及函文令包商停止施工。同年10月19日承包商泰聯營造有限公司向古坑鄉公所提出復工申請書並請同意於89年10月20日復工。古坑鄉公所於89年11月1日以建字第14495號函覆:貴公司提報承包本所尖山坑溪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同意於89年10月20日復工乙案,本公所准予備查。
(5)依據上開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90年5月10日90水利五管字第0900200號函及雲林縣政府89年
9月27日89府農土字第8905200814號函,主管機關並未明示駁回申請,不許開工,其文義解釋上應為開工施工之許可。
(6)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雲林縣政府既然分別為前述三河川之主管機關,是否准許開工,應依法行政,如果不能准許,應該明示駁回申請,如果依法可以准許,應該表明,以示擔當,模稜兩可,徒生爭議。
(7)依照前述,古坑鄉公所係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89年3月15日89農林字第890113461號函,辦理河川整治,又申請河川主管機關許可開工,並無違背法令之處。
(8)至於整治河川中有價土方,應如何處理,始為適法?依據經濟部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示:工程土方數量應以平衡、不外運為原則,倘有剩餘,剩餘土方既屬有價資源,應以有價方式處理,將收入所得繳公庫,歲入歲出分別編列預算,收入支出不得坐抵,以符合預算法之規定。為此,古坑鄉公所變更設計將有價土方以每立方公尺29元價格直接販售予得標廠商,並將該收入繳交公庫,有石牛溪工程有價土方款繳款書影本、海豐崙溪工程有價土方款繳款書影本各一紙,證明石牛溪工程廠商於90年4月12日繳交有價土方款予古坑鄉公所,金額119,712元,海豐崙溪工程廠商於90年4月12日繳交有價土方款予古坑鄉公所,金額83,230元。
古坑鄉公所剩餘土方以有價方式處理,而且歲入歲出分別編列預算,並無違背法令之處。至於每立方公尺29元價格,係參考河川公地使用標準而來,當時公告金額為每立方公尺20元,業據證人壬○○證述在卷,亦無坐低之嫌。該檢討的是古坑鄉公所,對於剩餘土方應該以公開拍賣方式,處理,以免令人懷疑。
(9)另檢察官雖爭執本件河川無整治之必要,固然古坑鄉公所第一次向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申請許可開工時,該第五河川局雖認為石牛溪工程依橫斷圖所示,疏浚最大高差只0.6公尺,應暫無疏浚之需要。惟古坑鄉公所變更設計後,再向該第五河川局申請許可開工,該第五河川局仍許可開工,有如前述。古坑鄉公所係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示辦理石牛溪整治,故該河川縱使暫無整治之需要,古坑鄉公所依行政裁量而依指示為整治之決定,亦無違背法令之處。該檢討的是被告酉○○、午○○、戌○○,均是地方有名人士,握有行政權限之人,理當愛護地方,用心將古坑鄉建設成為一處美麗村莊,對於轄區內河川若無整治之必要,儘量為環境保護,保持河川原貌,讓子孫世世代代擁壯麗、清淨河川,聽那潺潺的溪水聲。
6、檢察官以被告鄉長酉○○,故意洩漏招標底價及參標廠商名單予己○○及乙○○,然查,參標廠商是在接到標單後分別找上己○○或乙○○,業據證人庚○○、丑○○證述在卷,癸○○部分則是己○○要丑○○聯絡者,亦有丑○○之證述及癸○○供述為憑,因此不能證明酉○○故意洩漏參標廠商名單,而且標單既已分別寄送各廠商,酉○○自無洩漏之需要,也沒證據可以證明其洩漏。至於檢察官以被告鄉長酉○○,故意洩漏招標底價,無非係以得標廠商得標金額接近底價為主要論據,然而不能單以得標金額接近底價,遽認被告酉○○故意洩漏招標底價,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及論述,尚不能證明被告酉○○有何洩漏招標底價之事實。另外酉○○簽選三件工程廠商,雖有重複,但仍不足以證明酉○○故意圖利乙○○、己○○。
7、檢察官又以被告午○○知悉有圍標事實,明知開標紀錄為其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記錄。查被告乙○○、己○○縱與癸○○、丑○○、庚○○間,雖有圍標之情事,但不代表被告午○○就知悉該情,檢察官應舉證據加以證明,不能單純憑「標函匯票筆跡相同、 周盟 士、己○○未具備施作疏浚工程能力」,而遽以懷疑被告午○○知悉。此部分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能認定被告午○○知悉有圍標事實,所以不能說被告午○○故意製作不實之比價記錄。
8、綜上所述,被告酉○○、午○○、戌○○並無明知違背法令之情,自與圖利罪構成要件不合,其犯行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竊盜部分(無罪)
(一)公訴檢察官確認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竊盜之起訴事實為:
1、酉○○、午○○、戌○○、辛○○、巳○○、壬○○等人為使己○○、乙○○與辰○○○得假藉疏浚工程達到非法盜採砂石之目的得以遂行,竟與己○○、乙○○、辰○○○及卯○○基於互相官商勾結舞弊牟利之犯意聯絡,由己○○與乙○○順利圍標「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三項疏浚工程後,即前往海豐崙溪及尖山坑溪開始挖取砂石,惟遭第五河川局巡防員發現而禁止施工。古坑鄉公所遂於89年7月17日向第五河川局申請許可開工,惟遭第五河川局退還工程准許開工之申請,並另請古坑鄉公所就尖山坑溪工程部分,向雲林縣政府申請許可。
2、古坑鄉公所於准許開工之申請遭駁回後,己○○即透過承辦人員戌○○向第五河川局提出第二次核准開工之申請,己○○及乙○○唯恐石牛溪工程與海豐崙溪工程再度遭第五河川局阻擋而無法開工,便由己○○親自至第五河川局施壓,而當時已回任經濟部及能源委員會委員之辰○○○,亦挾可操控第五河川局預算之姿,打電話向第五河川局局長辛○○施壓,致使承辦人員壬○○明知依據第五河川局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及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意旨,應再度駁回古坑鄉公所之申請,竟針對石牛溪及海豐崙溪二件工程函文請示水利處。待水利處函覆第五河川局,應以河川管理機關立場審查申請施工之內容,有無違反治理基本計畫之治理原則、違反河川管理規則規定事項、如有不合,請逕復古坑鄉公所修正後再辦理施工,並請貴局監督河川管理事項後,辰○○○便命其子卯○○至第五河川局向局長辛○○施壓。第五河川局局長辛○○、管理課課長巳○○明知決定河床是否需疏浚前必須勘查現場,另疏浚工程原則上應由中央施作,且疏浚而得之土石應公開標售,不得外運,竟函告古坑鄉公所「有關有價土方數量應以平衡、不外運為原則,倘有剩餘應以有價方式處理,將收入所得繳公庫,歲入歲出分別編列預算,收入支出不得坐抵,以符合預算法之規定」。古坑鄉公所隨即要求明澄顧問設計公司變更石牛溪及海豐崙溪疏浚工程之設計,在原合約實際金額未變更之情形下,縮短疏浚工程長度,將有價土方逕自以每立方米29元之價格售予得標廠商,並依變更後之設計於90年4月18日再度函請第五河川局核准施工。
3、辛○○及巳○○均明知古坑鄉公所變更後的設計㈠有價土方並未公開標售,並以低於市價甚多的29元直接售予得標廠商;㈡斷面圖顯示河川淤積程度與第一次設計的斷面圖相同並無疏浚之必要,竟於90年5月10日發文同意古坑鄉公所之施工,使己○○與乙○○獲得不應准許之疏浚工程之㈠「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工程款計170萬元,及㈡2萬5934立方米有價土方等不法利益。
4、古坑鄉公所針對尖山坑溪工程,依據第五河川局之指示,向雲林縣政府申請施工許可,雲林縣政府以89府農土字第8905200814號函請古坑鄉公所針對第五河川局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示「本案經查泰聯營造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尖山坑溪河川區域內假借承包工程以合法掩護非法盜採砂石(利用夜間作業)外運,經地方村里電話檢舉報請查報,請貴所妥處並依『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規定提出整治工程許可;本案未經許可前請立即停工」妥當處理見覆,古坑鄉公所隨即函覆雲林縣政府表示「承包廠商因未經申請許可前即進場施工,並利用夜間採砂外運,業已停止施工」。而古坑鄉鄉長酉○○、承辦人員戌○○、午○○明知雲林縣政府未核發施工許可證之前,不得准許承包商開工,竟意圖為他人不法所有,於泰聯公司提出復工申請書後,同意其施工。待古坑鄉公所辦理尖山坑溪工程驗收後,向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申請撥款,復由泰聯公司如數請領水土保持局所核撥之75萬5689元之工程款,致使泰聯公司實際負責人乙○○獲得㈠75萬5689元之工程款,及㈡不應准許之疏浚工程有價土方1萬5658立方米等不法利益。
(二)被告及其辯護人之答辯:均否認犯罪。
(三)本院判決被告無罪之理由:
1、檢察官所舉附件一之叁所示之被告供述、證人之指訴及書證,未能證明被告等有何工程舞弊或竊盜罪嫌及其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9年3月15日函請古坑鄉公所辦理整治,古坑鄉公所第一次於89年7月17日,向第五河川局申請同意開工,於89年8月28日,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同意開工,而且古坑鄉公所於河川主管機關未許可開工前,曾於89年6月27日電知及函文令包商停止施工,有如前述。因此即使得標廠商得標後,尚未經許可開工,前往海豐崙溪、尖山坑溪開始挖取砂石,而分別於89年6月15日、6月22日、7月4日、7月26日、8月10日、9月25日遭第五河川局巡防員發現取締,亦不能謂古坑鄉公所、第五河川局、 曾蔡 美佐、卯○○有與廠商犯意聯絡,共同意圖竊採砂石,而為工程舞弊。因為廠商施工或採取砂石,是廠商行為,辰○○○、卯○○僅為爭取經費,或關切工程,古坑鄉公所僅為辦理工程之招標、發包、申請許可,第五河川局僅為核准許可,不能以此認定辰○○○、卯○○、承辦單位或許可單位,有與廠商為工程舞弊、竊盜砂石之犯意聯絡,除非另有證據證明辰○○○、卯○○、辛○○、巳○○、壬○○、酉○○、蔡順和、戌○○,與乙○○、己○○有犯意聯絡,至於其等單純爭取經費、關切工程、辦理工程之招標、發包、申請許可、核准許可等行為,不能成為工程舞弊或竊盜之行為分擔。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證明被告等有工程舞弊或竊盜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第五河川局巡防員取締盜現場發現採取土石者,為丙○○、 李英桂 、 陳依山 、 鄒明圳 、 陳平權 、 簡義生 ,有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河川巡防、取締違規現場勘查紀錄六紙在卷可證,採取砂石者,非乙○○、己○○二人,檢察官又未提出證據證明乙○○、己○○與林永利、李英桂、陳依山、鄒明圳、陳平權、簡義生等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尚不能因乙○○、己○○標得該三件工程,而遽認乙○○、己○○為工程舞弊或竊盜犯行。
3、辰○○○當時為立法委員,卯○○為辰○○○服務處之人員,其等為地方或地方人士爭取建設經費,或關切地方建設工程,乃常有之事,不能謂其爭取或關切之目的,即在工程舞弊或竊盜砂石,除非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與廠商或承辦、許可單位人員,有工程舞弊或竊盜砂石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單純爭取經費、關切工程,自非該等犯行之行為分擔,也不能以之為犯意聯絡之證明。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辰○○○、卯○○有爭取河川整治工程經費及關切或關說工程進度而已,不足以證明辰○○○、卯○○有工程舞弊或竊盜砂石之行為或犯意。又該三件工程因分別在不同地點施工,故分別設計三項工程進行,並無異常之情,其每項工程補助均在100萬元以下,事涉補助單位經費問題,又涉及工程實際需要,不能因為每項工程經費均在100萬元以下,便認為係刻意為之,且檢察官也沒證據證明故意為如此之爭取。至於蔡永常(辰○○○之弟)、卯○○縱使與乙○○、林謀顯有金錢之往來,尚不能證明該等款項與檢察官所主張之工程舞弊或竊盜有何干係。
4、古坑鄉公所從事該三項工程之招標、發包,係依據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指示辦理,其後向第五河川局、雲林縣政府申請許可,係依據法令規定而為,不能單純因為古坑鄉公所辦理工程之招標、發包及申請許可,即認承辦人員酉○○、午○○、戌○○為工程舞弊或竊盜砂石,除非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其等與廠商或許可單位人員,甚至與辰○○○、卯○○有該等犯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否則單以其等為工程之招標、發包及申請許可,難認為工程舞弊或竊盜砂石之共犯。
況且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酉○○、蔡順和、戌○○有辦理工程之招標、發包及申請許可等事實,不足以證明其等有何工程舞弊或竊盜砂石之行為或犯意。檢察官另以被告午○○明知雲林縣政府未核發施工許可證之前,不得准許承包商開工,竟於泰聯公司提出復工申請書後,同意其施工。然查,古坑鄉公所係於89年8月28日以89古鄉建字第11145號向雲林縣政府申請施工許可,雲林縣政府於89年9月27日以89府農土字第8905200814號函覆,古坑鄉公所再於89年10月11日89古鄉建字第13209號函覆雲林縣政府,已如前述。雲林縣政府係以89年9月27日89府農土字第8905200814號函,同意開工,而承包商泰聯營造有限公司係於89年10月19日向古坑鄉公所提出復工申請書,則古坑鄉公所同意泰聯公司施工,係在雲林縣政府同意許可開工之後,而非在前,並無不法。
5、第五河川局為「石牛溪整治」、「海豐崙溪整治」之主管機關,在本案中檢察官僅能證明第五河川局許可「石牛溪整治工程」、「海豐崙溪整治工程」開工而已,第五河川局既為該二溪之主管機關,對於該整治工程自有駁回或許可之權限,不能因為第五河川局准許開工,據以證明被告辛○○、巳○○、壬○○從事工程舞弊或竊盜砂石。檢察官雖指工程中之有價土方,需要公開拍賣,古坑鄉公所卻設計以每立方公尺29元價格直接販售予得標廠商,第五河川局不應許可而許可,顯然違法,然而整治河川中有價土方之處理,依據經濟部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示:工程土方數量應以平衡、不外運為原則,倘有剩餘,剩餘土方既屬有價資源,應以有價方式處理,將收入所得繳公庫,歲入歲出分別編列預算,收入支出不得坐抵,以符合預算法之規定。古坑鄉公所為此變更設計將有價土方以每立方公尺29元價格直接販售予得標廠商,並將該收入繳交公庫,仍屬以有價方式處理,且收入所得繳公庫,歲入歲出亦分別編列預算,第五河川局據以許可,難認違法。檢察官又指出本件工程並無整治之必要,第五河川局竟予許可,顯然違法,然查,古坑鄉公所第一次向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申請許可開工時,該第五河川局雖認為石牛溪工程依橫斷圖所示,疏浚最大高差只0.
6公尺,應暫無疏浚之需要,惟古坑鄉公所已經變更設計,然後再向該第五河川局申請許可開工,該第五河川局據以許可,尚無違背法令之處,且依據證人壬○○證述:部分測量結果為99.71公尺,明顯高於60公分,而斷面隨時在改變,原設計60公分,但測量結果為2米(有更多砂石之意)等語,可見該等河川並非無整治之必要,僅無整治之急迫性,暫無整治之需要而已,仍可為整治,又縱然該等河川暫無整治之需要,但古坑鄉公所係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示辦理河川整治工程,經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如第五河川局依行政裁量,對於有整治之必要,惟無急迫性之工程,核准開工,亦無違背法令之處。因此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辛○○、巳○○、壬○○有工程舞弊、竊盜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該檢討的是被告辛○○、巳○○、壬○○分別為第五河川局之局長、管理課課長、副工程司,掌有主管河川使用之許可權,握有行政權限,理當為百姓看護河川,對於主管之河川若無整治之必要,儘量為環境保護,保持河川原貌,讓子孫世世代代擁清澈、乾淨的河川,免以遭到人為的破壞,影響生態。
6、被告乙○○、己○○是實際上標得「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之得標廠商,雖然其等以不法圍標方式,標得該等工程,但不因此即認其等投標之初,目的就在盜採砂石,為工程舞弊,檢察官所舉出之證據,無法為如此證明,也無從證明其等與古坑鄉公所酉○○、午○○、戌○○,有工程舞弊、盜採砂石之犯意聯絡。後來被告乙○○、己○○將「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以60萬元及70萬元轉包予亥○○,業據被告乙○○供明在卷,證人亥○○於偵審中亦為相同之證述。
另外,亥○○在施作該二項工程時,與 劉炳 均,基於共同概括犯意之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僱用不知情之 賴清雲 、 陳秋輝 、 廖炳智 盜取土方1萬4千2百25立方公尺,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570、4116號起訴書及本院91年度簡字第2號判決書各一份在卷可稽,縱然被告乙○○、己○○標取「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之目的,意在溪中砂石利益,但取得溪中砂石途徑,有合法有價取得及非法盜採二途,合法有價取得以本件工程契約規定,必須每立方公尺繳交29元,合法取得部分不涉及工程舞弊、盜採砂石問題,而非法取得必須證明出自被告乙○○、己○○之手,乙○○、己○○始有涉及工程舞弊、盜採砂石問題,經查,第五河川局核准開工前,至現場採取土石者,為丙○○、李英桂、陳依山、鄒明圳、陳平權、簡義生,已如前述,並非被告乙○○、己○○本人,又無證據證明被告乙○○、己○○與丙○○、李英桂、陳依山、鄒明圳、陳平權、簡義生等人共犯竊盜砂石,檢察官亦未如此主張,第五河川局核准開工後,竊盜砂石者,為亥○○與 劉炳均 ,亦非被告乙○○、己○○本人,同樣無證據證明被告乙○○、己○○與亥○○、劉炳均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因此不能證明被告乙○○、己○○有何竊盜罪嫌,甚至涉及工程舞弊。另被告乙○○、己○○為標得廠商,至第五河川局關切或關說開工事宜,並無不法,就算己○○為立法委員辰○○○之助理亦同,除非第五河川局人員有收受不法之賄賂,則另當別論。
7、檢察官提到雲林縣政府以89府農土字第8905200814號函請古坑鄉公所針對第五河川局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示「本案經查泰聯營造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尖山坑溪河川區域內假借承包工程以合法掩護非法盜採砂石(利用夜間作業)外運,經地方村里電話檢舉報請查報,請貴所妥處並依『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規定提出整治工程許可。不知檢察官是在追訴被告辰○○○、卯○○、乙○○、己○○、辛○○、巳○○、壬○○、酉○○、午○○、戌○○等人,共同在尖山坑溪河川區域內盜採砂石,或是在說明古坑鄉公所不應准許承包商開工。如果是在追訴尖山坑溪盜採砂石案,檢察官並沒有提出這方面事證,本院無從認定。如果在說明古坑鄉公所不應准許承包商開工,惟查,卷內僅有古坑鄉公所於雲林縣政府以89年9月27日89府農土字第8905200814號函同意開工後,以89年11月1日建字第14495號函,就泰聯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工乙案,准予備查資料而已。並無古坑鄉公所在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核准開工許可前,准予許泰聯營造有限公司開工之資料,至於泰聯營造有限公司為何開工停工後,再停止復工,先前之開工,是否為古坑鄉公所核准,或者擅自開工,不得而知。
8、檢察官以為依據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4條第13項規定,管理機關因許可使用河川公地,向使用人徵收規費,第五河川局要求古坑鄉公所需繳交有價土方使用費,而古坑鄉公所卻將有價土方以每立方公尺29元價格直接販售予得標廠商,並將該收入繳交公庫,有石牛溪工程有價土方款繳款書影本、海豐崙溪工程有價土方款繳款書影本各一紙,若該繳款書為河川使用費收據,則古坑鄉公所豈不等於將有價土方免費送給承包商。惟查,證人辛○○於詰問時證述:依土石管理辦法申請許可,河川公地部分,只要繳交公地使用費每立方公尺20元,就可以將砂石運出自行處理;使用費分一、土石採取,二、河川公地使用許可等語,可知在採取土石方面,繳交有價土方款項,即是繳交河川使用費。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管理機關受理河川使用申請及許可使用河川公地案件,應向申請人及許可使用人徵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依據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4條第13項規定:使用費係指管理機關因許可使用河川公地,向使用人徵收之規費。按河川公地的使用許可,包括種植、土石採取、綠美化及其他使用行為,此有經濟部水利處88年12月15日經(88)水利政字第Z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因此採取土石行為係河川公地的使用行為,向使用人徵收之規費即屬河川使用費。又同規則第45第3項規定:管理機關為疏濬或整理河道之需要,辦理土石採取時,管理機關對承受委託之土石採取人應予徵收與計畫採取量相當之使用費。89年7月21日經(89)水利政字第Z000000000號函頒定中央管河川使用河川公地採取土石使用費訂定基準規定:一、為有效管理中央管河川之土石(含土、砂、礫、石)採取,並促進使用費收取標準之公平合理,明訂使用河川公地採取土石之使用費訂定原則,特訂定本基準。二、使用費計算基準如下:〈一〉以許可採取土石量(立方公尺),乘以最近砂石售價(元/立方公尺),再乘以百分之十五為使用費收取標準。〈二〉北港溪、朴子溪、八掌溪、急水溪、曾文溪、鹽水溪、二仁溪等七條中央管河川,其河床質含泥量較高,依前款計算後,再乘以五分之三為使用費收取標準。由上述可知採取土石需徵收使用費且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亦係以許可採取土石量計算,因此有價土方款應為河川使用費。又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川局部河段許可縣市政府辦理疏濬兼供土石作業要點第42點規定: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經河川局核定之實際疏濬土石量較原許可疏濬土石量有增加時,縣(市)政府應依規定補繳使用費差額,且不得要求展延計畫執行期限;其疏濬土石數量較原許可疏濬土石量減少者,縣(市)政府得於工程複測查驗後要求退還使用差額費,其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以開挖前原有河床高程為認定依據,不得擴大疏濬範圍。倘若有價土方款,非河川使用費,則實際疏濬土石量較原許可疏濬土石量增加或減少時,縣市政府如何補繳使用費差額或退還使用差額費?故所謂差額費係指疏濬土石量價款,又指使用費而言。綜上所述有價土方款項,即是河川使用費,非如檢察官所指於河川使用費外,尚須繳交有價土方使用費。
9、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
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以前開所述,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能證明被告辰○○○、卯○○、乙○○、己○○、辛○○、巳○○、壬○○、酉○○、午○○、戌○○,有何工程舞弊、竊盜罪嫌,及其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其等犯行自不能證明,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惟乙○○、己○○所涉犯工程舞弊、竊盜罪嫌部分,檢察官以之與前述有罪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一併起訴,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建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吳基華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檢方證據清冊
壹、政府採購法:
甲、人證:◎被告乙○○
一、93年5月7日調查筆錄(偵卷二第189頁至第197頁):我已選任 簡承佑 律師,在他未到場前,我願意接受貴組人員詢問。我曾有賭博罪前科。我於退伍後任職於朝陽鐵工廠擔任業務,約於84年間進入晟昱砂石廠擔任經理,於86年間開設譽盟營造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及實際負責人,迄91年間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85、6年間為從事六輕砂石買賣與 林清山 合資開立「助盟國際有限公司」由林清山擔任負責人,目前在高雄市桂田鋼鐵公司擔任業務。「譽盟營造」共有 張家憲 、 李淑美 、 李春奇 、己○○及我五位股東,主要經營土木工程,由我負責公司業務,其他股東並不參與公司的運作。己○○是「譽盟營造」的經理,在擔任公司經理之前我並不認識他,我與己○○除公司業務往來外,並無其他金錢往來關係;丙○○是我經營之譽盟企業公司的股東,我與他是朋友關係,在85、6年曾互相借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此後就沒有再有任何金錢往來;庚○○是「山田營造」的負責人,曾向我借款數十萬元,直到現在都尚未還我; 曾秋錦 係紹福營造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他是我的砂石廠商之一; 高良德 我僅知道他是雲林縣高林村的村長,曾經和朋友一起到「譽盟營造」拜訪我,但我已經忘記此次會面談話的內容,我與他只見過一次,彼此沒有其他往來;我與丑○○只見過一、二次面,我對他的印象非常模糊。(律師到場)己○○沒有任職立委辰○○○服務處。己○○是譽盟營造的經理,主要負責購買參標標單、押標金及填寫標單等行政事務亦多由己○○負責,另與廠商間之業務聯繫亦係由己○○負責。「山田營造」、「紹福營造」及「泰聯營造」有關工程的投標文件都是我找公司的會計填寫,押標金也是我代他們購買。我只知道己○○是譽盟營造經理,至於有無同時擔任紹福營造經理,我不清楚,要問己○○才清楚。我與己○○沒有於89年5月間協助雲林縣古坑鄉公所取得「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稱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稱海豐崙溪工程)及「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稱尖山坑溪工程)補助款。89年
5月間我與己○○有借牌參與雲林縣古坑鄉公所「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及「尖山坑溪工程」之投標,有借用同業名義與標。因我從事砂石工作已有很長一段時間,所以「山田營造」、「紹福營造」及「泰聯營造」的負責人庚○○、曾秋錦及丙○○三人只要接到與砂石相關之工程就會跑來找我,要我幫他們取得工程,89年5月間,他們三家公司分別接到雲林縣古坑鄉公所寄發之前述三項工程參標通知,亦依往例至譽盟營造公司找我,因我本身也想參標這三項工程,但是古坑鄉公所都沒有寄通知給我,所以當他們一一前來找我時,我即向他們表示這三項工程我有意思承作,希望能用他們三家公司的名義參標,如果能順利得標施作,我會給他們一定的利潤,其中因我與庚○○、丙○○及曾秋錦之間尚有債務,而且砂石的工作我也比較內行,所以他們三人就同意我以他們三家公司名義分別參標前述三項工程;該三項工程之標單係他們三家公司自行購買,工程押標金則由我交代公司會計小姐以現金新台幣(下同)二、三十萬元分別存入這三家公司相關銀行帳戶中,再由各帳戶轉帳開立相關工程之押標金支票,該三家公司參標此三項工程之標單係由我決定標價後,即交由經理己○○及會計小姐填寫,填寫完後再由會計小姐前往郵局投寄參標,工程開標當日則係由該三家公司人員前往開標,完成開標作業。前述三項工程開標結果是由我借牌參標之營造公司順利得標承作,「石牛溪工程」係由「山田營造」得標,「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則均係由「泰聯營造」得標。佳鈺營造及銘德營造在投標前述三項工程前都有來找己○○經理,己○○經理有將此事轉告我,當時我有交代己○○經理,佳鈺營造及銘德營造的投標標價要按照我的意思填寫,得標後我會包給他們幾萬元(詳細金額已忘記了)的紅包,後來他們有照我的指示填寫標價,所以才會由我借牌參標的廠商得標,我事後也有包幾萬元的紅包給他們(交付方式已忘記了)。因為我經營砂石多年,有關河川的整治、疏濬我比較有經驗,所以佳鈺營造及銘德營造才會來問我要如何投標比較有利潤,我在知道此事後,才會要求他們按照我的意思填寫標單,由我來施作此三項工程,我事後再給他們紅包比較乾脆。我是在雲林縣議員 林再 添大埤服務處認識亥○○,亥○○擔任我所承攬「石牛溪工程」及「海豐崙溪工程」二工程的下包並曾互相調用資金,除此之外,我與亥○○沒有其他金錢或業務往來。我記得當時是亥○○主要來找我表示要施作「石牛溪工程」及「海豐崙溪工程」二工程,我印象中我是每立方公尺砂石以五十元的價格賣給他,至於詳細簽約細節及共販賣多少數量的砂石給亥○○,我已忘記了。我只知道亥○○「石牛溪工程」及「海豐崙溪工程」二工程曾因盜採砂石有被起訴,但不知道他有被判刑,至於亥○○盜採砂石乙事,與我完全無關。我不知道前述三項工程是否有整治、疏濬的必要。丙○○於89年6月22日於尖山坑溪工程地母橋下游施工盜採砂石,遭水利署第五河川局取締,不是我與己○○指使,我沒有指使丙○○盜採砂石。我不認識李英桂,也沒有僱用李英桂在譽盟企業有限公司上班。我忘記也無法確定我是否曾指示己○○與第五河川局人員○○○鄉○○○○○段會勘。我本人沒有與第五河川局或古坑鄉公所人員洽談有關變更設計事宜,但我曾指派己○○經理前往古坑鄉公所及第五河川局瞭解為何工程遲遲無法開工,己○○後來告訴我,工程係因存貨土方不可與工程款扣抵,所以才無法開工,至於己○○與第五河川局或古坑鄉公所人員洽談的細節我不清楚,要問己○○才知道。我沒有與第五河川局或古坑鄉公所人員行賄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我與前述己○○、丙○○、庚○○、曾秋錦、丑○○、高良德、李英桂人等沒有私人怨隙。
二、93年5月11日調查筆錄(偵卷二第264頁至第271頁):我暫時不需要選任辯護人。我曾從事土木、鋼鐵業等業務及現場工作人員等工作,84年間(詳細時間記不清楚)設立譽盟企業有限公司,85、6年設立譽盟營造有限公司、助盟國際有限公司,譽盟企業有限公司、譽盟營造有限公司都是由我擔任負責人,而助盟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為 黃膺平 ,目前三家公司都已停業並註銷營業登記。我已婚,育有一子一女,身體健康情形良好。我認識亥○○、 廖維國 、丙○○等人,見過丑○○一、二次面,但不認識 陳秋樺 、李英桂、廖明樟等人。古坑鄉招標之「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等三件工程,山田營造、泰聯營造、紹福營造等公司之投標標單全部在我個人授意下製作完成。我不清楚前述三工程之招標訊息,是前述三家廠商山田營造公司庚○○、泰聯營造丙○○、紹福營造曾秋錦收到前述工程標單後來找我參與投標。根據庚○○93年5月4日於雲林縣地檢署供述指出,古坑鄉公所之所以主動寄標單給山田營造公司,應該是因為我乙○○事先打點好了,我的解釋是,我不認識古坑鄉公所任何一個員工,我如何事先打點。根據己○○93年5月7日於雲林縣地檢署供述指出,「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等三件工程得標後,「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轉由亥○○承作、「尖山坑溪工程」由我承作,己○○所述屬實無誤。「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三工程經費來源,我並不清楚。「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我記得以各約六、七十萬元左右代價轉包給亥○○承作。我承作「尖山坑溪工程」我不記得獲利多少,但我記得並沒有虧本。「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尖山坑溪」等三件工程,施工中均發生第五河川局取締不得將土石方外運問題,我當時知道古坑鄉公所不准前述工程開工時,我有吩咐己○○瞭解為何不能開工,但四、五個月後又可以開工,為何一下子不能開工,一下子又同意開工,其中原因我並不清楚。我承作前述工程之原因,我是為圖溪中之砂石利益沒錯。我承作之前述工程無法開工係因為古坑鄉公所之原因,所以我要求己○○到古坑鄉公所瞭解,他向我報告是因為第五河川局的關係,我因此要己○○找立法委員辰○○○之子「 阿斌 」幫他帶路。我投標及承作轉包前述工程,並沒有向古坑鄉公所或第五河川局公務員致贈不當利益或施壓,這是公務員關作業之問題,我並不清楚原因。如何向農委會爭取前述「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經費、爭取經費後如何告知古坑鄉公所、瞭解古坑鄉公所辦理前述三件工程發包進度,我都不清楚,我並不認識農委會、古坑鄉公所之任何人,我無法向農委會爭取經費。如我前述,我不認識古坑鄉公所之任何人,無法要求他們製作規劃書報農委會爭取經費。(問:你或己○○如何協調古坑鄉公所、第五河川局,讓該二機關准予將有價土方得以外運?)我不清楚,這是公所的行政問題。如我前述,我當初圍標前述三項工程,係為了溪中工程及砂石利益,若無法讓古坑鄉公所及第五河川局准許將砂石外運,則無法獲取砂石利益,與我原來目的不符,但我並沒有因此叫「阿斌」向古坑鄉公所或第五河川局施壓。(提示:93年5月
4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組於你位於斗六市○○○路○○○○號住所搜索之扣押物編號2-1:乙○○第一商銀支票簿乙本、扣押物編號2-2:乙○○第一商銀支票簿乙本、扣押物編號2-3:中國商銀支票簿乙本、扣押物編號2-4:乙○○台南區中小企銀支票簿乙本、扣押物編號2-5:電話簿乙本、扣押物編號2-6:乙○○等帳戶明細單及電話號碼乙張、扣押物編號2-7:木瓜等人資金往來札記參張、扣押物編號2-8:亥○○等人背書支票參張)前述扣押物係我所有無誤。扣押物編號2-6:乙○○等帳戶明細表及電話號碼乙張上面所載「泰聯營造有限公司-丙○○」台灣銀行斗六分行
000-000-00000-0帳號、「泰聯營造有限公司-丙○○」雲林縣斗六市農會000-0000-00-00000-0-0帳號、「紹福營造有限公司-曾秋錦」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帳號及「紹福營造有限公司-曾秋錦」華僑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等帳戶,89年至90年間我為參與前述三件工程得標事宜,使用前述泰聯營造有限公司及紹福營造有限公司帳戶,該等帳戶並非我所有。古坑鄉鄉長酉○○、承辦技士戌○○,我都不認識。我不認識酉○○及戌○○,無從指示渠等將前述三件工程砂石外運販售。我記得己○○曾向我提及與第五河川局人員會勘這件事,己○○表示是「阿斌」要求第五河川局人員會勘的,但我不清楚目的何在,時間點亦記不清楚。前述三件工程我投標之標價、如何計算,都是由我個人決定,至於計算過程我並不記得。古坑鄉長酉○○決定前述三件工程比價廠商名單共九家,不是由我提供。酉○○決定之九家廠商均會由你出面投標,是因為山田營造公司、泰聯營造公司、佳鈺營造公司、紹福營造公司、銘德營造公司等公司收到標單之後主動前來找我或己○○的。古坑鄉公所寄出前述三件工程標單前,我沒有尋找前述山田營造等五家公司協調得標事宜。前述三件工程施工前,我沒有雇工前往現場盜採砂石或施工。根據亥○○供述在前述三件工程施工前,即有人進入施工現場盜採砂石,我不知道。(提示93年5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組於你位於斗六市○○○路○○○○號住所搜索之扣押物編號2-3:中國商銀支票簿乙本)支票存根號碼TLA0000000,到期日92年11月8日,面額新台幣二十萬元,受款人「斌」,該支票用途係為清償賭債,「斌」係指何人我已經不記得了。(提示93年5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組於你位於斗六市○○○路○○○○號住所搜索之扣押物編號2-4:乙○○台南區中小企銀支票簿乙本)支票存根號碼CF0000000,到期日90年6月8日,面額新台幣五十一萬六千元,受款人蔡永常,該支票應該係為清償蔡永常之友人 阿淵 (真實姓名不清楚,應係台南善化人)賭債之用,我在前述支票存根中另有多張受款人註記「淵」者,皆係指同一人。我承認我是為了個人利益才下去運作規劃前述三件工程得標事宜,至於古坑鄉公所、第五河川局及相關公務機關公務員,我則完全不認識。我以上所說均實在。
三、93年5月7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230頁至第232頁):剛才在調查站所作筆錄實在,筆錄我有看過。紹福營造的負責人是我的下游廠商,我是譽盟營造的實際負責人。我們之前的名片紹福營造和譽盟營造印在一起,是因為紹福營造的業務我們公司有時會接來做,紹福營造和譽盟營造等於是同一家公司。我認識丙○○、庚○○,丑○○不太熟,不認識癸○○。我知道丙○○、癸○○、庚○○、丑○○分別為泰聯營造、銘德、山田、佳鈺營造負責人。我的譽盟營造有在優良廠商的名單裡面,但古坑鄉公所並沒有寄標單給我,他們四家公司收到標單後主動來找我的,因為我有六家砂石廠,他們會來找我研究如何運作,標價是大家共同討論要寫多少,三件工程、四家公司的押標金都是我的。由我決定由哪家公司得標,實際是我要做的,然後看哪家廠商得標後,我再給他們一些類似利息的錢,約幾萬元。我有將「石牛溪水碓南橋整治工程」、「海豐崙溪整治工程」轉給亥○○,轉包的代價多少我記不清楚了,約幾十萬,錢都是以現金或轉帳的方式給我。古坑鄉公所事後變更「石牛溪水碓南橋整治工程」設計,對得標廠商而言是損失相當大,可是我們認為無所謂,因為既然已標到了,我們就必須自己承擔損失,所以未向古坑鄉公所要求重新訂約。「海豐崙溪整治工程」有變更設計,但不多。己○○是曾與辰○○○兒子「阿斌」一起至第五河川局,因為我們標到工程不能做,己○○對第五河川局不熟,「阿斌」對第五河川局比較熟,所以我才叫「阿斌」和己○○一起去。我在聊天時候知道「阿斌」對第五河川局比較熟。我是於89年6月間得標尖山坑溪整治工程後,即命丙○○前往施工,我本來要做,但丙○○標到工程後,他堅持自己要做。與古坑鄉公所簽立之「尖山坑溪整治工程」合約是我們拿給他(丙○○)的,不論是己○○拿的,或是我拿的,這都是出自我的主意。我有向古坑鄉公所提出開工呈報書,三件都有。提出開工呈報書時,古坑鄉公所沒有表示意見,若不能開工,古坑鄉公所應該要發文給我們,但我們都不知道不能開工。我將「石牛溪水碓南橋整治工程」和「海豐崙溪整治工程」轉給亥○○的正確時間我忘記了,一拿到工程我就轉給亥○○。我沒有要陳述的,該承認的我都承認了。
四、93年5月11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277頁至第281頁):我有槍砲等犯罪的前科。只有山田、泰聯、紹福三家營造公司收到古坑鄉公所所寄之「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三項工程之標單後,不約而同都跑來找我,並由我個人授意製作標單,其他的廠商沒有來找我。(問:我剛剛就只說這三家,並沒有提到其他廠商,為何你會說其他的廠商沒有來找你?)我聽錯了。因為有牽涉砂石的問題,我比較內行,所以山田、泰聯、紹福來找我。庚○○說我事先將古坑鄉公所打點好了,所以該公所才主動寄標單給他們,我沒有向鄉公所打點。我不知道庚○○為何如此說。是亥○○來找我說他要做這些工程,所以系爭三工程得標後,石牛溪、海豐崙溪二工程轉由亥○○承作。我忘了我轉包哪些工程給亥○○。系爭三工程我只留一個工程自己做,其他二個工程轉包給他。亥○○以共新台幣一百三十萬元代價取得系爭二工程。他全部以現金交付給我,在雲林路二段六樓,我所經營之譽盟公司內交付的。是一次付清。這些錢如何處理,我忘記了,我拿去還債。還給哪些人,我忘記了。我忘了一百三十萬元是否在一天內全部還完嗎。我不知道系爭三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何。我不知道我自己承作之尖山坑溪工程經費從何而來。(問:是忘記了還是不知道?)不知道。我不知道立委辰○○○之子卯○○為何要找我與己○○陪同第五河川局會勘石牛溪水碓段。第五河川局當時不准開工,但因為發包單位是古坑鄉公所,所以我叫己○○找古坑鄉公所承辦人協調。(問:第五河川局多次不准開工,為何協調之後就准許?)因為這是公家機關的事。沒有立委因系爭工程找過我。我不知道這樣算不算圍標,但所有陪標廠商的標單標價多少都是我主導的。我會轉包給亥○○,是他主動來找我。我不知道他如何知道我標到系爭三工程。我在調查局有說過,我是為圖溪中的砂石利益才承做系爭工程(提示筆錄),我有這樣說沒錯。但我有跟調查員說明,砂石利益未必比工程利益大。我在調查局有說過:己○○曾向我報告說系爭工程無法施工,是第五河川局的關係,因此我要己○○找「阿斌」幫他帶路。(問:己○○不知道第五河川局在哪裡,可以叫計程車,可以上網去查地址,也可以問路,何須勞駕立委員的兒子卯○○帶路?卯○○實際上是否到第五河川局施壓?)不是,剛好己○○也認識阿斌,所以請阿斌幫忙帶路。「阿斌」是辰○○○的兒子。我要己○○找阿斌帶路的意思,我是想請阿斌帶己○○到第五河川局。我如果要施壓的話我會直接找 林明義 或辰○○○或許 舒博 。我找他們幫忙,他們不見得會幫,因為立委是我們選出來,所以可以要立委幫忙。(問:施壓是違法的事,立委是我們選出來為民喉舌,不是用來做施壓工具,為何你會說,如果你要施壓你會找立委幫忙?)我是說如果要施壓的話。
◎被告己○○
一、93年5月7日調查筆錄(偵卷二第198頁至第210頁):我已委任簡承佑、 李佳蓉 律師,在簡律師等人尚未到場前,我願意接受貴組人員詢問。我沒有前科。我於83年9月退役後,在屏東潮州買賣茶葉,後約於86、7年間進入譽盟營造有限公司擔任經理乙職,迄93年4月才離職,目前無業。譽盟營造登記負責人張家憲,但實際負責營運、業務為總經理乙○○,另主要股東尚有乙○○、李淑美、張家憲及本人等人,營業項目主要為營造業,公司組織設有總經理、業務經理、會計等。我主要負責譽盟營造參與公務機關招標之標函填寫、投遞,及標得之申報開工完工等行政文書工作。我沒有於立法委員辰○○○雲林服務處任職,但是辰○○○競選立法委員時,她兒子「阿斌」曾來斗六市譽盟營造拜訪乙○○,希望我等能支持蔡立委,只有在競選期間「阿斌」曾來拜訪過而已,平日無交往關係。(李佳蓉律師到場)我認識亥○○,他的綽號叫「木瓜」,他也是從事砂石買賣業,他曾是譽盟營造標得工程的下包。我認識辰○○○、戌○○、壬○○、丙○○、庚○○、曾秋錦、丑○○等五人,辰○○○是雲林縣籍立委,我只認識他的人而已,而戌○○是古坑鄉公所承辦人,壬○○是第五河川局承辦人,我因譽盟營造標得之工程而與戌○○、壬○○有接觸,丙○○是我老闆乙○○的朋友,庚○○、曾秋錦、丑○○等人是營造同業我都認識,庚○○是山田營造的負責人,曾秋錦是紹福營造的負責人,丑○○開設的公司名稱我沒有印象,至於高良德我則不認識。我只擔任譽盟營造經理,我並未擔任紹福營造經理,紹福營造因88年「921地震」營業場所倒塌而向乙○○借場所辦公,所以紹福營造在89年間的營業地址是在譽盟營造的隔壁,紹福營造的經理我不知道是何人。我沒有辦法於89年5月間協助古坑鄉公所取得「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稱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稱海豐崙溪工程)及「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稱尖山坑溪工程)補助款。我沒有以立法委員辰○○○助理名義協助古坑鄉公所爭取前述三件工程補助款。我不是很清楚借牌的定義為何,「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等三件工程實際上是譽盟營造做的,在古坑鄉公所辦理招標當時,山田營造庚○○、泰聯營造丙○○、紹福營造曾秋錦等人因收到前述三件比價工程的空白標單,所以庚○○、丙○○、曾秋錦三人曾分別來找乙○○,後乙○○則找我去研究該等工程的標單內容,研究這幾件工程有無利潤,後來山田營造、泰聯營造、紹福營造等家公司的標單、標函,我記得我曾寫過,至於是哪一家我現在記不清楚,另佳鈺營造丑○○曾打電話問我,這幾件工程是誰要做的,我回答他不清楚,後因山田營造、泰聯營造、紹福營造負責人都來找乙○○,乙○○有意承作這三件工程,因此我才打電話給丑○○,向他放風聲「這幾件工程有人的」,他回答表示他知道了,至於銘德營造的情形我就不清楚。我不清楚為何山田營造庚○○、泰聯營造丙○○、紹福營造曾秋錦等三人會主動找乙○○談前述三件工程投標事宜,要問乙○○才清楚。(經檢視「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等三件工程標函、標封、工程估價書等文件原本)都不是我的字跡。我想不起來前述三件工程山田營造、泰聯營造、紹福營造之投標金額何人決定,至於譽盟營造參與其他工程之投標金額都是由乙○○決定。我不負責資金部分,我也不曉得押標金如何出具,但是我知道山田營造押標金是他們自己出資金的,泰聯營造押標金是我們公司出的,紹福營造押標金何人出資我沒有印象。(經檢視「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等三件工程標單外標封原本)這三家公司都是以郵局遞送方式送交標函,但不是我寄的,是不是公司其他人寄的我不清楚。佳鈺營造、銘德營造該二家公司的標單、押標金都是他們自己處理的。庚○○有無於88年底將山田營造大 小章 交給我,我已經忘記,另89年5月間庚○○有無將山田營造的帳戶、大小章交給我,我沒有印象,不過我知道山田營造在得標「石牛溪工程」後,有將該公司的證照、文件交給譽盟營造並由我保管,以方便譽盟營造施作「石牛溪工程」。我知道李英桂是怪手司機,他在譽盟的工地現場施工被取締,因此由我陪他去處理罰單事宜,至於是誰僱請李英桂我現已無印象。丙○○於93年5月4日在貴組供述:我不會寫標函,所以前述二件工程是出於乙○○、己○○的意思去投標,且當時泰聯營造的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證件及公司大、小章、華僑銀行存摺都是交給乙○○、己○○等使用,押標金票據也是他們去處理的,均屬實。我沒有指使丙○○於89年6月22日於尖山坑溪工程地母橋下游施工盜採砂石,遭當時水利處第五河川局取締,誰指使丙○○去做的我不清楚。我不清楚古坑鄉公所人員是否知悉譽盟營造我等圍標前述三件工程。我忘記石牛溪工程由我申報開工的原委及經過詳情。該三件工程89年間因遭第五河川局要求不得開工,所以乙○○有要求我去瞭解,後來乙○○交代我,由我聯絡「阿斌」,再由「阿斌」帶我去第五河川局,表示該三件工程已由古坑鄉公所辦理發包並申報開工,何以河川局要求不得開工,第五河川局人員(何人我忘記了)表示該三件工程古坑鄉公所未向第五河川局報請同意,所以我與「阿斌」就返回,之後我就將第五河川局表示需申請同意開工之意見向古坑鄉公所戌○○反應,不過之後一直等不到古坑鄉公所的回應,所以我又去找戌○○,戌○○表示除有因程序不符原因外,另有工程設計上有價土方不得抵扣為工程款之問題,因工程已經辦理發包,這個問題他沒有遇過,該怎麼解決他也不曉得如何處理,若我很急著要開工,可以跑一趟第五河川局去問清楚如何處理,後來我又和「阿斌」再去第五河川局,當時曾找承辦人壬○○、課長巳○○、局長辛○○等人,壬○○表示該等工程未經報備、有價土方不得扣抵工程款,所以沒有辦法同意開工,而課長巳○○、局長辛○○的意見也差不多,後來我和「阿斌」在局長辦公室向辛○○表示有無其他方法或代替方案可以讓工程儘快開工,辛○○表示他會尊重課長及承辦人的意見,並會研究看看,之後我與「阿斌」就離去了。我有參加第五河川局辦理89年9月18日會勘,但詳細經過我忘記了。我不清楚為何辦理前述會勘。我沒有施壓,我和「阿斌」在第五河川局找壬○○、巳○○、辛○○並未談到會勘事宜。為何古坑鄉公所辦理前述三件工程變更設計,詳細情形我不清楚,據我側面瞭解第五河川局要求有價土方不得扣抵工程款,前述工程會辦理變更設計是第五河川局要求的。(經檢視88年9月22日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申請會勘記錄)我有參加該次會勘,「己○○」名字是我親簽無誤。我會在「立委辰○○○服務處」欄下簽名,是「阿斌」要求我去的,因為他很忙。當時「阿斌」曾因尋找斗六市之服務處而前來拜訪乙○○,剛好他提到沒有出席會勘這件事,因他沒空,所以要求我代為參加。為什麼其他人會認為我是立法委員辰○○○之助理或代表,我不清楚,我沒有以立委助理或服務處主任之名義在外行事。我不清楚亥○○轉承攬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之原因,要問乙○○才知道。我沒有藉由立委辰○○○之助理身份向古坑鄉公所上述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承辦人戌○○施壓,要求其變更設計為有價土石,方得以外運。(李律師到場)我知道我另涉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
6條第1項第4款罪嫌。我不清楚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各以多少價錢轉包予亥○○,雖然亥○○是我牽線介紹來的,但我只記得他是做石牛溪工程採取,轉包金額約六、七十萬元,其他二件工程轉包情形及價碼我不清楚,我介紹亥○○來做,只有向亥○○賺取一、兩萬元費用。我沒有向亥○○收取七十萬元及六十萬元之分包權利金,我只向亥○○拿一、二萬元的佣金費用。我不清楚行政院農委會核准補助前述三件工程之原委及依據。我沒有要求古坑鄉公所製作規劃書報農委會爭取上述三件工程之經費。我與前述乙○○、「阿斌」、壬○○、巳○○、 曾風 和、辛○○、戌○○、辰○○○等人均沒有私人怨隙。
二、93年5月11日調查筆錄(偵卷二第283頁至第288頁):我已委託律師李佳蓉擔任我的辯護律師,律師未到場之前,我願意接受貴站人員詢問。我沒有前科。我於93年4月底離開譽盟營造公司,目前失業中。在89年5月間譽盟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譽盟營造)、山田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山田營造)、紹福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紹福營造)、泰聯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泰聯營造)等四家公司,我僅任職譽盟營造有限公司擔任經理,對於乙○○能否掌控前述四家公司我不清楚。(李佳蓉律師於93年5月11日11時48分到場)山田營造負責人庚○○拿標單來找乙○○,問他該工程是否有利潤空間,了解可否合夥共同投標,乙○○表示將再研究,當場並未表示可否投標。泰聯營造負責人丙○○、紹福營造負責人曾秋錦收到古坑鄉公所寄來的標單後,也找乙○○洽談合夥投標事宜。我前述庚○○、丙○○、曾秋錦與乙○○洽談合夥的工程,是古坑鄉公所於89年5月30日開標的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簡稱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簡稱海豐崙工程)、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簡稱尖山坑溪工程)等三件工程(下簡稱前述三件工程)。前述三件工程,庚○○、丙○○二人的標單都留在譽盟營造公司處所,由老闆乙○○交代其他員工製作(何人製作我不清楚),申購押標金支票、投遞標單等工作也是乙○○交代他人辦理。參與前述三件工程之銘德營造、佳鈺營造、紹福營造等三家公司的標單都由各該公司自行製作。我於庚○○、丙○○接獲前述古坑鄉公所發包之前述三件工程標單後,打電話給佳鈺營造負責人丑○○,問他是否收到前述三件工程標單,丑○○收到前述三件工程標單後有來找我,我告知丑○○表示,前述三件工程有人在處理,我要丑○○將標價寫高一點。我前述對丑○○表示之「三件工程有人在處理」,係指乙○○在處理。我告知丑○○將標價寫高一點,意思為請丑○○陪標。我沒有表示要提供好處給他,我也不知道乙○○是否有提供任何好處給丑○○。我要丑○○幫我打聽還有無其他廠商接獲前述三件工程標單,丑○○在了解後向我表示,另有銘德營造收到前述三件工程標單,我即透過丑○○拜託銘德營造擔任陪標廠商。在工程投標的過程,只要欲得標的廠商要求其他廠商擔任陪標廠商,通常都會互留人情不會拒絕。乙○○與我為何要圍標標得前述三件工程,因為前述三件工程可採取土方有利可圖,我覺得比一般施作土木工程利潤高很多,且前述工程除了可領工程款外,還可以將土方外運販售。我不知道前述三件工程是何人爭取經費。在庚○○收到古坑鄉公所寄發的標單來找乙○○時,我才知道古坑鄉公所辦理前述三件工程發包。我不清楚庚○○、丙○○購買山田營造及泰聯營造執照的過程為何。據庚○○於93年5月4日在雲林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詢問表示:「乙○○有跟他(丑○○)講過要借牌要競標石牛溪工程」,我沒有要求古坑鄉公所圈選佳鈺營造參與投標,我如果事前知道,就不用那麼麻煩,到處打聽有哪些廠商收到標單。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88年9月22日會勘石牛溪水碓段,該會勘紀錄係立法委員辰○○○之子卯○○到譽盟營造找乙○○聊天,表示要找辰○○○斗六區服務處,提及如果我有空請我幫他陪同第五河川局會勘,並告知我於88年9月22日與第五河川局辦理會勘,卯○○並未明確表示會勘的結果與作用為何。山田營造及泰聯營造標得前述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辦理開工並進場施工後,第五河川局即表示不准開工,乙○○乃要我與古坑鄉公所協調,古坑鄉公所即表示係第五河川局不准開工,若本公司急於辦理開工,可自行到第五河川局了解,我因對第五河川局不熟悉,乃麻煩卯○○幫我帶路前往第五河川局(與第五河川局何人接洽我已經忘記了),只知悉係工程設計棄土不能抵扣工程款,後來由第五河川局與古坑鄉公所協調辦理變更設計。我前往古坑鄉公所與第五河川局協調之過程,沒有要求將協調之結果副知辰○○○、沒有告知前述三件工程係立法委員辰○○○關心之工程。前述三件工程係何人前往古坑鄉公所領回退押標金、是否係由我領回未得標廠商之退押標金,我已經忘記了。我是在前述工程開標由山田營造得標後才去找戌○○的,在92年7月11日我在貴站陳述表示我係在開標前到古坑鄉公所找戌○○,可能是口誤,通常工程開標前去公所找承辦人,承辦人是不會理會的。我以前沒有承攬古坑鄉公所的工程。在89年5月30日之前我都不認識古坑鄉公所鄉長酉○○、技士戌○○或任何古坑鄉公所員工。我前述前往古坑鄉公所找戌○○人,沒有人介紹,我是直接到古坑鄉公所問該工程是由何人主辦,而找到戌○○的。山田、紹福、泰聯等三家營造公司於投標前就已經主動來找乙○○,另外經我打聽知道丑○○也有收到標單,且透過丑○○知道古坑鄉公所也有通知銘德營造參與投標。當時山田、紹福、泰聯等三家營造公司都有來找過乙○○,所以乙○○才交代我問其他同業,是否還有其他廠商收到標單,我才會知道參與投標的廠商。我於投標前不知道古坑鄉公所發包的前述三件工程的預算金額。(問:你如何要求丑○○將標價填寫高一點作為陪標廠商?)一般而言,標單內都附有估價書,記載工程項目及數量,約略估計就可以知道標單要填寫多少。我事前不知道底價,若我知道底價,我一定將標價填寫得更接近,該標價也是我與乙○○共同研討才決定的。(問:據丙○○於93年5月5日在雲林地檢署接受詢問時表示:係乙○○介紹他去買公司執照借乙○○投標工程,投標業務都是由乙○○處理的,是否係乙○○為了參與古坑鄉公所發包之前述三件工程,要丙○○購買泰聯營造公司執照,乙○○於幕後讓古坑鄉公所指定泰聯營造參與投標?)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古坑鄉公所圈選前述三件工程投標廠商的依據為何。據我了解,丙○○也有自己在標工程,丙○○不會填寫標單,但他會委託他人填寫標單。我沒有補充意見。我以上所言實在。
三、93年5月7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234頁至第237頁):剛才在調查站所作筆錄實在,筆錄我有看過。我沒有在立委辰○○○服務處任職。我本來是譽盟營造的經理,紹福營造的公司在921時倒掉了,所以借我們譽盟營造公司辦公,所以那時我的名片上印有紹福營造的經理字樣,但我本身不是紹福營造的經理,我在上月份已從譽盟營造離職了。我認識丙○○、庚○○、丑○○,不認識癸○○。我知道丙○○是泰聯、庚○○是山田、丑○○我認識,但我不知道他是哪家公司的。應該是山田、泰聯、紹福營造曾秋錦來找我們老闆乙○○,他們來找我們老闆乙○○研究標單,看是否有利潤空間?可否投標?我們總經理找我研究後認為可以做,就問我如何標下工程,我就去瞭解投標單寄給哪幾家公司,找到有標單的公司後,其中包括丑○○,我有跟丑○○說工程有人要做,是我們公司要做,我跟丑○○這樣講,他就會知道了,丑○○就會故意把價格提高,至於山田、泰聯、紹福,我們是和他們一起研究價格,寫標單,三件工程都是我們譽盟營造要做的,古坑鄉公所的標單沒有寄給我們譽盟營造,不管是那家營造公司得標,工程都是譽盟營造要去施作的。有將「石牛溪水碓南橋整治工程」和「海豐崙溪整治工程」轉給亥○○,代價每件大概是六、七十萬元,錢好像都是交給乙○○,「尖山坑溪整治工程」沒有轉給亥○○。古坑鄉公所事後變更「石牛溪水碓南橋整治工程」設計,對得標廠商而言損失相當大,我不知道可以重新訂約。我曾與辰○○○兒子「阿斌」一起至第五河川局,因為當時沒有辦法開工,我們老闆要我們去古坑鄉公所詢問,古坑鄉公所有說是因為第五河川局的問題,我回去告訴老闆,老闆因為選舉的事和「阿斌」有熟,所以拜託「阿斌」一起去,但我不知道叫「阿斌」一起去的原因。我記不得是否於89年6月間於得標尖山坑溪整治工程後,即命丙○○前往施工,施工不是我管的,是乙○○派另外的人去的。我不知道丙○○有去施工。我有向古坑鄉公所提出開工呈報書,三件都有,但「石牛溪水碓南橋整治工程」、「海豐崙溪整治工程」開工不久後就停工了,「尖山坑溪整治工程」開工後二、三天也停工了,因為第五河川局告訴古坑鄉公所,說事先未向他們報備,且說工程中的土石是有價的,不可以扣抵工程款。古坑鄉公所有跟我們說不能開工,但我們還是要依合約提出開工報告書。將「石牛溪水碓南橋整治工程」和「海豐崙溪整治工程」轉給亥○○是亥○○去找我們的,他問我們老闆是否可以把工程轉給他,他會包二萬元的紅包給我。
四、93年5月11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290頁至第295頁):我沒有犯罪的前科。庚○○、丙○○、丑○○於收到古坑鄉公所標單後,只有丑○○找我,庚○○、丙○○都找乙○○。我不清楚為何古坑鄉公所圈選寄標單的廠商,都正好是同意與我陪標之對象。是丑○○主動打電給我,我才知道丑○○、庚○○、丙○○所收到的標單是一樣系爭三工程。我在調查局所言:我與乙○○共同圍標系爭三工程之原因,是為了採取土方外運變賣牟利等語,實在。我在調查局所言可以直接採為本案偵查及審判的證據。實際我們沒有施工,所以不知道共盜採多土方?運往何處變賣?得款多少?如何朋分?第五河川局同意施工之前,我們就將「海豐崙溪工程」、「石牛溪工程」轉包給亥○○。因為沒有辦法施工,只好轉包給人,亥○○自己來找乙○○承攬這二件工程。我不清楚如果是因為無法施工才將工程轉包給人,為何獨留「尖山坑溪工程」自己承做。我不知道亥○○為何知道我們標得這三項工程,亥○○直接找乙○○。亥○○有直接或間接找我接洽,他從哪裡得到得消息我並不清楚,但是他有打電話問我有無標到這三項工程。我說有。他回答說:那我知道了。事後我約略記得亥○○有再找我,請我幫他牽線介紹,他說他對系爭工程有興趣。在我印象中,阿斌有到公司找乙○○,想在斗六設立服務處,順便提到要去石牛溪會勘的事。我大概記得,他說他比較忙,有一件事如果有空的話,能否幫他跑一下。我印象中他是跟周盟是講的,乙○○才派我去。他要我們幫忙何事,他沒有說,只說要去會勘現場。會勘的現場應該是石牛溪水碓段。我去時卯○○沒有一起去,我自己和第五河川局的人一起去會勘。會勘結束沒有通知卯○○。因為「阿斌」說第五河川局的人會通知他,所以我不必通知他。我不清楚卯○○與石牛溪工程有何關係?為何要請我們會勘?我所說的「阿斌」是辰○○○的兒子卯○○。第五河川局當時不准開工,乙○○要我與古坑鄉公所協調,因為工程是跟古坑鄉公所標的,所以才會找公所,當時乙○○叫我去找公所承辦人,他未具體說找何人,我直接找技士戌○○。戌○○跟我說,不是公所不准我們開工,是第五河川局不准,他說如果急著開工就直接找第五河川局問清楚。我後來找第五河川局一位洪先生協調。他是該工程區的承辦人。第五河川局與古坑鄉公所分別係何人出面協調辦理變更設計,他們公事上的往來我不清楚。我們轉包工程給亥○○是在第五河川局要求辦理變更設計並准許施工之前,因為遲遲得不到第五河川局的回應,所以才轉包給亥○○。山田營造的庚○○好像跟我老板有借錢,所以他想跟我老板合夥做這工程,因為他對這砂石工程不是很內行。紹福因為九二一房子倒了,所以跟我老板乙○○借隔壁辦公室,泰聯不是,他們原來就認識乙○○。我是在系爭工程得標之後才找戌○○。我是想了解系爭工程範圍及內容以及利潤才去找他。因為整治工程施工圖只是畫概略的範圍,我是想知道確切的起點及終點,才去找戌○○。系爭三工程我跟乙○○是透過圍標取得。圍標工程都是由乙○○主導,我只是聽命行事。我知道我們的行為已違反政府採購法。山田、泰聯、佳鈺、紹福這些廠商是拿到標單之後才來找乙○○談,乙○○是那個時候才開始策劃圍標。我不知道這些工程是否有民代介入。
◎被告癸○○93年7月28日偵訊筆錄(偵卷四第178頁至第179頁):
我是銘德營造的負責人,我現在還是負責人,不過目前半停業中,尚未解散。古坑鄉公所於89年間有寄海豐崙溪、尖山坑溪的參標名單給銘德營造,因時間太久我忘記我的投標金額是如何決定的,我是做建築及土木的,我不會疏浚的工程,那時丑○○跟我講說這兩件工程已經有人要做了,叫我金額寫高一點,是丑○○來找我的,丑○○之所以知道我有參標單是因為有人去瞭解過。我有做過古坑鄉公所的工程,很多,不過以前都是做排水溝、擋土牆、蓋房子。我不認識乙○○及己○○,我只認識丑○○而已,其他人我都不認識。我之前沒有收過古坑鄉公所疏浚工程的標單,我之前只是做排水溝、擋土牆、蓋房子的工程而已。我不放棄投標還要把價格寫那麼高是因為朋友拜託我才這樣做。我願意接受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三年(於一個月內將二十萬元匯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雲林分會緩起訴處分金專戶)。
◎證人庚○○93年5月4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19頁至第26頁):
我沒有犯罪的前科。我與被告乙○○、己○○、壬○○、戌○○等人無親戚或僱佣關係。我在調查局所說均實在,沒有被刑求。我是山田營造公司的負責人。山田公司在89年間有標得石牛溪整治工程,是由己○○處理競標過程。我收到古坑鄉公所給我的標函,但因我沒有資金,所以我主動去找乙○○,因為我想要乙○○的資金支援,我曾是他的協力廠商,所以競標過程是由己○○處理。古坑鄉公所主動寄標函給我是因為我有將我公司的審查卡寄給各鄉鎮公所,我們營造業有此慣例,如果各鄉公所審查得過就會將審查卡寄還我們。他們會把石牛溪工程的標函寄給我是因為鄉鎮公所的首長,如縣市長、鄉市長都有此裁量權,在一定金額以下的工程,他們有權自行選定優良廠商比價。古坑鄉公所的人沒有出面跟我接洽。我收到標單之後我去找乙○○,跟他說我想做這個工程,但我資金及能力不足,所以才找乙○○幫忙。我是說我的專業能力不足。我知道此工程有利潤而想參與競標是因為當時砂石價格大漲,我認為有利可圖。我是想採石牛溪砂石以牟利,才想競標。我的目的不是整治工程本身的報酬,而是販賣砂石的利益,因為砂石可以外運販賣,我認為這部分比較賺錢,因為乙○○有銷售砂石的管道,我需要借重他的銷售管道。我只找乙○○而不找別人是因為我收到標函就意會到此工程可能與他有關。因為我認識從事疏浚工程的只有他,而且他曾經跟我提過,如果他有疏浚方面的工程我有沒有興趣做。他跟我提這件事距離我收到古坑鄉公所的標函約半年。標單是古坑鄉公所直接寄來,由己○○填寫,匯票也是己○○去買,押標金是乙○○處理的。我不知道紹福、山田、泰聯三家廠商購買標函匯票筆跡為何都一樣,且都是在同一天購買標函匯票及押標金支票,我只知道是己○○去處理。我沒聽說乙○○、己○○提過同一工程要找其他廠商借牌陪標,但是我收到公所寄來的標函時,就覺得這個工程是他的。因為他黑白兩道都吃得很開。丑○○有跟我提過,他說乙○○有跟他講過要借牌來參與競標這個石牛溪工程。乙○○是有跟丑○○借牌。是丑○○今天跟我講的,剛剛在法警室外面等候時講的。當初找乙○○是因為我知道這個工程找他合作反而比較有利。(問:所以乙○○一開始就打算借你的牌另外再找其他廠商陪標來標得此工程?)乙○○說要瞭解如果不是別人的,就由我們自己來做。我只知道陪標的事都是由乙○○來處理,至於找誰我不清楚。丑○○的公司也是乙○○去借牌,我剛剛跟丑○○聊天時才知道。石牛溪工程得標後是由亥○○在現場施工。因為得標後第五河川局不准我們施工,己○○有跟我說,因為設計有問題,所以河川局不准,己○○有去第五河川局協調一、二個月後就擱著,我就跟乙○○說我要退出,我就去埔里做工。己○○跟我說亥○○有辦法解決第五河川局的問題,所以事後他們解決後就由亥○○施工。我不知道亥○○跟己○○、乙○○有什麼關係,他們解決問題後說要變更設計,找我拿山田公司的大、小章,所以我就把公司章交給他們處理。因為我想把山田公司出售,所以我公司章交給乙○○,委託乙○○處理,我跟乙○○說底價是七萬元。我要退出是因為我當時真的很缺錢。我當時借牌給乙○○時有約定利潤如何分配,我去處理測量的部分可得百分之十的利潤。我不知道後來由亥○○施工,其實是在盜採砂石。標函上有記載有價土方必須由施工單位向古坑鄉公所購買才能外運。每立方公尺多少錢我不清楚,限制的外運量是依設計高程而定,我當時有預估三萬立方公尺,我有實際到現場用測量儀器測量。我說我曾經在乙○○的公司聽到亥○○與己○○在談「石牛溪工程」不能開工之原因是有價土方不扣抵工程款數量之問題,我走的時候他們還沒有談完,所以我不曉得詳細情形等語,可是我剛剛說是己○○告訴我是設計有問題所以不能施工,前後所說不一是因為時間點不一樣,亥○○出現時是要拿公司大、小章他們聊天時我聽到的,至於己○○所說的話是在亥○○出現之前。我不知道己○○為何要騙我。我不知道己○○每個禮拜都有去第五河川局找關係解決停工問題,他找什麼關係,有無民代介入。古坑鄉公所為何要主動寄標單給我,是不是乙○○已經先打點好了,先找好固定廠商才由古坑鄉公所針對這些廠商寄標函,根據我對包攬工程這個生態的瞭解,應該就是這樣沒錯。我以上所言實在。檢察官沒有對我刑求逼供,是我自由意思下陳述。
◎證人丑○○93年5月5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31頁至第36頁):
我沒有犯罪的前科。我是佳鈺營造公司負責人。我認識乙○○及己○○等人,我與他們沒有親戚或僱佣關係。古坑鄉公所89年間發包海豐崙溪及尖山坑溪整治工程,我以佳鈺公司出面競標。我參與競標是因為古坑鄉公所有寄標函過來。因為公所有權決定選擇競標的廠商,當時我們公司是優良廠商,所以才寄給我們。乙○○沒有找我借牌。當時我接到標單,我對該工程沒有興趣,我去找己○○,我問他關於這個工程的事,他說這項工程有特定人承攬,叫我不要介入。他沒有說特定人是誰。己○○叫我不要介入而我又參與競標,我只是寫標單,故意把金額寫很高。就是陪標的意思。己○○叫我標金寫高,作為陪標廠商。銘德公司標金是有故意寫高的情形,佳鈺公司的標金是我自己決定,銘德公司的標金是癸○○自己決定,因為我們都知道寫多少就不會得標,所以標金部分己○○並沒有具體指示。己○○在約收到標函之後幾天,在開標之前,找我們陪標。乙○○沒有叫我陪標,都是己○○告訴我的。我事後有聽說「木瓜」在該工程地點盜採砂石被查獲。「木瓜」他也是同業,但我不知道他本名,只知道他住大埤鄉。己○○沒有說該工程要由誰得標。標函是我填寫的。押標金是我太太 洪秋琴 繳。匯票部分是我太太買的,也是她填寫的,但退押標金我忘記何人處理。佳鈺、銘德二廠商都在當年5月29日同一天購買標函匯票,而且標函的筆跡都一樣,是因為我太太也有幫銘德公司處理。因為銘德公司負責人高良德(改名癸○○)與我是朋友,所以我太太幫銘德公司處理。高良德不自己處理是因為我們常常互相幫忙買匯票、出押標金。標函是我寫的,匯票的部分是我太太處理的,兩者筆跡卻相同,可能是我忘記了。我剛剛在法警室外面有告訴庚○○說己○○向我借牌,乙○○我跟他不熟,只知道他是己○○的老闆。己○○是否有透過古坑鄉公所向特定廠商寄發標函,這部分我不清楚。我不知道為何古坑鄉公所寄發標函的對象都是己○○等人借牌的公司。己○○向我借牌沒有給我代價,純粹朋友幫忙。我不知道本件有無民代介入。我在調查局所言實在,沒有被刑求或逼供。我剛才說銘德公司癸○○有參與上開二工程之競標,而且由我太太幫忙處理,在調查局卻說不知道銘德營造高良德有參與競標,是因為在調查局時我不敢說實話,因為我怕出賣己○○這朋友,其實癸○○找過我,我有告訴他這個工程有特定人要承包,叫他別參與競標。我所說的特定人是己○○。是己○○叫我再找其他廠商來陪標,因為癸○○也有收到標函,所以才找他也來參與投標。所以銘德公司癸○○也同意參與陪標。己○○說他們會處理,至於要由哪一家得標我們並不知道,也沒有過問。我在調查局說過,這些工程是由古坑鄉公所指定,我的意思是說鄉公所的主管有權決定選擇哪些優良廠商參與競標。銘德公司的押標金及郵政匯票都是我們佳鈺公司幫忙出資。我以上所言實在,沒有被刑求或逼供。
◎證人曾紹福93年9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五第202頁至第204頁):
我是紹福營造實際的負責人。是乙○○跟己○○幫紹福營造申請牌照的,因為我不會申請,乙○○是在84、85年間把牌照申請出來的,自從牌照申請出來後就都在乙○○那裡,包括公司的大小章及公司的戶頭都在他那裡,還有標工程也都是乙○○在處理。實際負責人應該是乙○○。我不知道89年的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三件整治工程,因為在80年底的時候,我沒有錢就退出紹福公司了,所以公司所有的事情都是乙○○在處理,至於己○○是乙○○公司的經理,都跟乙○○在一起,所以我並不知道有這三件工程。因為紹福營造一開始成立就跟譽盟營造一起經營,我算是依附乙○○,從一剛開始紹福營造的任何公文及工程都是乙○○在處理,所以這三件工程也是我收到標單後,交給他們處理,我並不知道他們有圍標的情形。我不知道投標金額是誰寫的,押標金是由誰付的。我上述所言實在。我不知道工程標到後是誰去做。紹福營造比譽盟營造還早一年成立,也就是大概在87年間成立。(問:譽盟營造是在做什麼的?)我們是譽盟營造的下包,從南投那裡運砂石去填六輕的海,南投那裡的砂石是從採區買的,疏浚工程是後來聽說他有要做,但我不知道他最後有無做。我不知道乙○○公司的標單投標金額是誰在寫的。我們只有買砂石,從來沒有自己去挖過,砂石是南投那裡的廠商挖給我們的。
乙、書證:
一、匯款單影本9張及郵政匯票影本9張(調查卷一第12頁至第20頁背面):
(一)1.匯款人:紹福營造有限公司
受款人:古坑鄉公所匯款種類:匯票匯票號碼:00000000000金額:500元整
2.郵政匯票憑票支付:古坑鄉公所新台幣:500元整
(二)1.匯款人:山田營造有限公司
受款人:古坑鄉公所匯款種類:匯票匯票號碼:00000000000金額:500元整
2.郵政匯票憑票支付:古坑鄉公所新台幣:500元整
(三)1.匯款人:泰聯營造有限公司
受款人:古坑鄉公所匯款種類:匯票匯票號碼:00000000000金額:500元整
2.郵政匯票憑票支付:古坑鄉公所新台幣:500元整
(四)1.匯款人:銘德營造有限公司
受款人:古坑鄉公所匯款種類:匯票匯票號碼:00000000000金額:500元整
2.郵政匯票憑票支付:古坑鄉公所新台幣:500元整
(五)1.匯款人:銘德營造有限公司
受款人:古坑鄉公所匯款種類:匯票匯票號碼:00000000000金額:500元整
2.郵政匯票憑票支付:古坑鄉公所新台幣:500元整
(六)1.匯款人:泰聯營造有限公司
受款人:古坑鄉公所匯款種類:匯票匯票號碼:00000000000金額:500元整
2.郵政匯票憑票支付:古坑鄉公所新台幣:500元整
(七)1.匯款人:佳鈺營造有限公司
受款人:古坑鄉公所匯款種類:匯票匯票號碼:00000000000金額:500元整
2.郵政匯票憑票支付:古坑鄉公所新台幣:500元整
(八)1.匯款人:佳鈺營造有限公司
受款人:古坑鄉公所匯款種類:匯票匯票號碼:00000000000金額:500元整
2.郵政匯票憑票支付:古坑鄉公所新台幣:500元整
(九)1.匯款人:佳鈺營造有限公司
受款人:古坑鄉公所匯款種類:匯票匯票號碼:00000000000金額:500元整
2.郵政匯票憑票支付:古坑鄉公所新台幣:500元整
二、古坑鄉公所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押標金退還清冊(調查卷一第21頁、第24頁背面、第25頁):
(一)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
1.投標、領回廠商:佳鈺營造有限公司匯票、支票號碼:CF00000000押標金金額:40,000元
2.領回廠商:紹福營造有限公司匯票、支票號碼:TD0000000押標金金額:40,000元
3.領回廠商:山田營造有限公司匯票、支票號碼:BE0000000押標金金額:40,000元
(二)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
1.領回廠商:銘德營造有限公司匯票、支票號碼:CF00000000押標金金額:40,000元
2.領回廠商:佳鈺營造有限公司匯票、支票號碼:CF00000000押標金金額:40,000元
3.領回廠商:泰聯營造有限公司匯票、支票號碼:TD0000000押標金金額:40,000元
(三)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由河床整治工程:
1.領回廠商:佳鈺營造有限公司匯票、支票號碼:CF00000000押標金金額:40,000元
2.領回廠商:泰聯營造有限公司匯票、支票號碼:TD0000000押標金金額:40,000元
3.領回廠商:銘德營造有限公司匯票、支票號碼:CF00000000押標金金額:40,000元
三、玉山商業銀行斗六分行號碼BE0000000支票影本(調查卷一第22頁至第22頁背面):
1.玉山商業銀行簽發台銀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傳票號碼:0010申請日期:89年5月26日申請人:山田營造有限公司受款人:古坑鄉公所支票號碼:BE0000000面額:新台幣40,000元
2.古坑鄉公所89年6月2日提示玉山商業銀行斗六分行,面額新台幣40,000元,支票號碼BE0000000支票。
四、華僑銀行89年5月25日、5月26日存款取款憑條影本3紙、華僑銀行號碼316、154、155傳票影本、華僑銀行斗六分行號碼TD0000000、TD0000000、TD0000000號支票影本(調查卷一第23頁背面至第24頁、第26頁至第27頁):
(一)1.紹福營造有限公司於89年5月25日華僑銀行帳戶,取款新台幣40,000元。
2.華僑銀行開發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傳票號碼:316申請日期:89年5月25日申請人:紹福營造有限公司受款人:古坑鄉公所支票號碼:TD0000000面額:新台幣40,000元
3.古坑鄉公所89年5月30日提示華僑銀行斗六分行,面額新台幣40,000元,支票號碼TD0000000支票。
(二)1.丙○○(泰聯營造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於89年5月26日華僑銀行帳戶,取款新台幣80,000元。
2.華僑銀行開發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傳票號碼:155申請日期:89年5月26日申請人:丙○○受款人:古坑鄉公所支票號碼:TD0000000面額:新台幣40,000元
3.古坑鄉公所89年6月1日提示華僑銀行斗六分行,面額新台幣40,000元,支票號碼TD0000000支票。
(三)1.丙○○(泰聯營造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於89年5月26日華僑銀行帳戶,取款新台幣80,000元。
2.華僑銀行開發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傳票號碼:154申請日期:89年5月26日申請人:丙○○受款人:古坑鄉公所支票號碼:TD0000000面額:新台幣40,000元
3.古坑鄉公所89年6月1日提示華僑銀行斗六分行,面額新台幣40,000元,支票號碼TD0000000支票。
五、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斗南六分行代收入傳票4紙、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斗南六分行支票影本5紙(調查卷一第28頁至第29頁背面):
(一)1.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斗南六分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申請日期:89年5月25日申請人:銘德營造有限公司受款人:古坑鄉公所支票號碼:CF00000000面額:新台幣40,000元
2.古坑鄉公所89年5月□日提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斗南六分行,面額新台幣40,000元,支票號碼CF00000000支票
(二)1.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斗南六分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申請日期:89年5月29日申請人:銘德營造有限公司受款人:古坑鄉公所支票號碼:CF00000000面額:新台幣40,000元
2.古坑鄉公所89年5月30日提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斗南六分行,面額新台幣40,000元,支票號碼CF00000000支票
(三)1.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斗南六分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申請日期:89年5月29日申請人:佳鈺營造有限公司受款人:古坑鄉公所支票號碼:CF00000000、CF00000000面額:CF00000000新台幣40,000元
CF00000000新台幣40,000元
2.古坑鄉公所89年5月30日提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斗南六分行,面額新台幣40,000元,支票號碼CF00000000支票及支票號碼CF00000000支票
(四)1.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斗南六分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申請日期:89年5月29日申請人:佳鈺營造有限公司受款人:古坑鄉公所支票號碼:CF00000000面額額:新台幣40,000元
2.古坑鄉公所89年5月30日提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斗南六分行,面額新台幣40,000元,支票號碼CF00000000支票
六、雲林郵局90年10月9日0000000-0號函及函覆之相關寄件人登記資料(調查卷一第30頁至第36頁背面):
90年10月9日0000000-0號主旨:檢附本局收寄限時掛號第74259號等九件,相關寄件人登記資料乙份。
(一)石牛溪工程
1、89.05.0000000號限時掛號(山田)
2、89.05.0000000號限時掛號(紹福)
3、89.05.0000000號限時掛號(佳鈺)
(二)海豐崙溪工程
1、89.05.0000000號限時掛號(泰聯)
2、89.05.0000000號限時掛號(銘德)
3、89.05.0000000號限時掛號(佳鈺)
(三)尖山坑溪工程
1、89.05.0000000號限時掛號(泰聯)
2、89.05.0000000號限時掛號(銘德)
3、89.05.0000000號限時掛號(佳鈺)
七、佳鈺、銘德、泰聯、山田、紹福五家營造公司之投標原始文件資料(本院卷一第43頁、第47頁、第51頁):
(一)石牛溪工程→山田營造有限公司得標
1、投標廠商:山田營造有限公司標價:820,000元
2、投標廠商:紹福營造有限公司標價:840,000元
3、投標廠商:佳鈺營造有限公司標價:890,000元
(二)海豐崙溪工程→泰聯營造有限公司得標
1、投標廠商:泰聯營造有限公司標價:880,000元
2、投標廠商:銘德營造有限公司標價:950,000元
3、投標廠商:佳鈺營造有限公司標價:900,000元
(三)尖山坑溪工程→泰聯營造有限公司得標
1、投標廠商:泰聯營造有限公司標價:760,000元
2、投標廠商:銘德營造有限公司標價:780,000元
3、投標廠商:佳鈺營造有限公司標價:810,000元
貳、圖利罪:
甲、人證:◎被告酉○○
一、93年5月11日調查筆錄(偵卷二第339頁至第348頁):我約在82年、83年回國後,曾在警察專科學校、雲林工專、吳鳳工專等校擔任校職,在87年1月24日當選第13屆古坑鄉長,在91年連任成功。我在87年當選古坑鄉長時,午○○是古坑鄉公所的主任秘書兼建設課長,後來才專任古坑鄉的主任秘書;至於己○○、壬○○、亥○○、地○○、乙○○、丙○○、庚○○等人,我則不認識。因為工程項目並不是我的專長,古坑鄉公所相關工程設計是由承辦單位依行政程序陳核,所以中央管河川疏浚工程是不是要配合治理計畫內容及高程辦理,我不瞭解,但我們只要有依據,就會依法辦理;古坑鄉公所工程預算是先由各科室編列,由我召集各科室主管開會討論後,視預算執行的急迫性決定執行先後順序。我本人對於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三條溪是不是屬於中央管河川、基本治理計畫何時公告,我並不清楚,因為我對於工程領域比較陌生,也沒有興趣,所以並沒有特別注意。古坑鄉公所於89年間針對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北橋上游、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有無提出整治工程計畫,我沒有印象,要看公文並問古坑鄉公所的承辦人才清楚。石牛溪等三件整治工程是否係立法委員辰○○○服務處己○○以鄉民名義向公所提出整治申請,並直接向農委會爭取經費,我不清楚,但因為之前古坑鄉公所技士戌○○有接受貴組人員詢問,所以我曾就石牛溪等三件整治工程有問過公所主秘午○○,午○○向我表示石牛溪等三件整治工程,是農委會直接撥款給古坑鄉公所,要古坑鄉公所配合辦理。因為時間隔了很久,我沒有印象了,而且我擔任鄉長,公務繁忙,加上工程項目不是我的專業領域,所以公文經過建設課逐級陳核,層層把關,經主任秘書午○○蓋了章,我看公文程序沒問題後,就會在公文上核章,並不做內容的實質審核,因此有關工程項目要問當時的建設課長午○○及承辦技士等相關人員才清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簡稱農委會)主動補助古坑鄉公所前述石牛溪三件整治工程經費原因為何,我不清楚,是農委會主動來文補助古坑鄉公所,要求古坑鄉公所配合辦理整治。(問:據經濟部水利處審核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北橋上游等二件工程疏浚深度僅零點六公尺,並無疏浚必要,何以公所仍要辦理整治?)我記不清楚,要看當時的公文才知道。上述石牛溪等三件整治工程農委會核准補助金額若干,我本來沒有印象,是最近報紙有報導當時補助金額為三百萬元,但我今天接受詢問時看到貴組人員提示的相關資料,才知道農委會補助的金額是二百八十五萬元;照理說一定要列入公所年度追加預算送代表會審議,但我現在沒有看到當時追加減預算書,所以無法確定當時是否有納入預算。我不清楚中央管理河川何時開始規定砂石土方不得外運、疏浚之土石方是否應集中堆置公開標售。古坑鄉公所發包設計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之委外測設業務發包經過詳情要問當時建設課才清楚;我沒有印象是不是由我指定三家廠商比價,但我當時一定是依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作業。石牛溪等三件整治工程沒有地方人士或民意代表到公所找我關心討論該三件工程之測量、設計、發包問題,從來沒有任何人來找過我談有關石牛溪等工程的事情。我不知道有價土方扣抵列於工程項目是否違反相關規定、有價土方是否應公開標售;但只要承辦人依規定逐級陳核,我就會予以核章,並不做實質審核。古坑鄉公所設計前述三件工程將有價土方直接以每立方公尺二十九元之代價將錢交公庫後由承包廠商外運販售,每立方公尺二十九元係如何計算,我不清楚,因為我對工程領域不瞭解,要問相關承辦人才清楚。我不清楚前述三件工程經五河局審核是否根本不必疏浚,古坑鄉公所有關工程案件發包後,行政事務主要是由主秘午○○決行,只有合約書、預算書或其他重要公文,才依分層負責表由我本人批示。(經檢視89年8月29日古坑鄉公所89古鄉建字第10942、10943號函)我要回去看前述函文的簽稿才知道為什麼第五河川局發文前述三件工程未有疏浚之必要,古坑鄉公所仍發函要求開工,至於為什麼會副本給立法委員辰○○○,我真的記不起來,要問承辦人戌○○才清楚,但是辰○○○並沒有向我施壓。古坑鄉公所辦理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之發包,我們係依政府採購法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發包作業,由我依照古坑鄉公所89年辦理營繕工程建立合格廠商徵選名冊隨機圈選參標廠商。如我前述我均係隨機圈選參標廠商,該三件工程並無特別原因重複圈選五家廠商參標,為何結果如此我也不清楚。(問:據本組調查前述三件工程均係乙○○、己○○提供三家投標廠商圍標,你是否係按周、林二人提供給你之圍標廠商名單,於戌○○簽報發包公文中批註指定其中三家辦理比價?)不是。承辦單位在呈送底價單封時,均會檢附工程底價單,底價單旁均有載明發包部分設計金額,我均係依照該設計金額填寫底價,至於為何得標比在百分之九十以上我也不清楚。前述三件工程是否均由地○○負責監工,我不記得了,要問承辦人員戌○○才清楚。從來沒有人跟我提起過前述三件工程有價土方歸承包商所有這件事。我與前述己○○、辰○○○、戌○○等人都沒有私人怨隙。我不知道前述石牛溪、海豐崙溪等二件工程施工地點係屬中央主管單位河川局管理,但我有從同事那邊知道國內河川管理是多頭馬車,不同區段有不同的主管機關,所以我並不清楚石牛溪、海豐崙溪等二件工程施工地點是由哪一個單位主管。我不知道中央管河川辦理工程施工發包,須先向所轄河川局申請許可這個規定,我們是依照程序辦理,如果我們的做法不符程序,上級機關也會幫我們把關審核。自我擔任鄉長來,鄉內之文化產業、社區總體營造及觀光休閒產業多係由我從無到有全程參與,惟工程部分因非我所長,我均係根據承辦人員逐級呈核後批示決行,雖然我現在有些片段因時間久遠無法回答清楚,但我認為這個案子一路走來,均依法辦理,其中部分公文簽辦過程係由主任秘書午○○代行,但我想他亦係依法辦理。我以上所說都實在。
二、93年5月11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349頁至第357頁):我願意同時以被告和證人的身分為下列供述。我現職為古坑鄉鄉長,我從87年3月1日擔任迄今,中間有連任一次。調查局中機組今日所製作之筆錄實在,有據實陳述,我是看過後確認無誤後才簽名。古坑鄉公所工程預算是先由各科室編列,由我召集各科室主管開會逐項討論後決定。古坑鄉公所發包之工程案件公文,一般的案件是承辦、主管、主任秘書再來就是經過我核章。疏濬工程的公文會先經過工務課(以前是建設課)承辦、課長、主任秘書,再來就是我核章,如果我休假的話會由午○○主任秘書代行,他是我87年擔任鄉長時候的主任秘書,當時他還兼任建設課長。「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北橋上游」、「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三件工程之經費是農委會直接撥款給古坑鄉公所,要古坑鄉公所配合辦理。我不知道「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北橋上游」、「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三件工程之經費,是何人向農委會爭取。我也不知道為何農委會會主動來文補助上開三件工程之整治經費,就我個人來說,我並沒有去函文申請,我是看到公文配合辦理。「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北橋上游」、「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三件工程應該是由戌○○負責發包事宜,他是工務課的技士。「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北橋上游」、「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三件工程補助之經費,照理說一定要列入公所年度追加預算送代表會審議,如果說是代收代付的話,可能就不用,這部分我要再回去查。我從87年擔任古坑鄉公所鄉長迄今,一共發包過幾件河川疏浚工程,要回去查,印象中不是很多,道路、橋樑和農路的整修發包印象中很多,疏浚工程印象中不是很多,大概不到十件,經費都是上級補助的。89年間,90年間,古坑鄉公所一共發包過幾件河川疏浚工程,我沒有特別的印象,我本身是唸語文的,對工程不內行,我花最多的心力在社區整體營造,城鄉新風貌和產業等,這些都是我親身參與的,有關疏浚工程我參與比較少,我比較不在行,每個科室都是按照制度層層上簽呈,我想到了我這邊已經沒有問題。中央核撥經費後,工程發包是否應經管理機關同意,依照我自己的認知,公文下來要我們做,我們就有依據,設計完了後,照理應由上級的機關來把關,例如送縣政府或相關的單位核備。若上級不同意就表示不可以作,我們就不能做,我的印象中沒有這個情形,如果上級機關不同意,鄉公所的承辦人員接到上級機關不同意的公文後,就會寫簽呈上去給我,交代要如何處理,否則這個公文要怎麼辦。我印象中沒有工程經費已下來,而上級的機關不同意執行,鄉公所的人員上簽到我那裡。一般工程的合約書和預算書都會到我那裡,還有最後工程要付款的時候,支票都會到我那裡。我不知道「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北橋上游」、「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三件工程是由何單位管理。古坑鄉公所之一般公文核發,我們有分層負責,在工務課公文方面,預算書、合約書、付款的支票會到我那裡,但中間有一部分公文,主任秘書會幫我處理掉了。我曾經看過公文上承辦人員有寫副本要給 高孟定 、 林國華 、 廖福本 、 陳劍松 、辰○○○、 許舒博 等人,有時有麻煩到立委,副本就會給他們。工程案件副本會發給立法委員因為有時要麻煩立法委員時就會把副本給他們,例如上次到立法院賣柳丁,就是請預算委員會許舒博幫我們安排的,所以我們副本就有發給他。疏濬之有價土方是否應集中堆置公開標售,對於這個問題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何人知道,在我當鄉長的期間,限於本身所學,我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應該要問掌管的人,鄉公所裡應該是戌○○技士在辦理的。疏濬之有價土方可否扣抵列於工程項目,這個事情我也不清楚。古坑鄉公所發包設計「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北橋上游」、「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三件工程之委外測設業務發包,是由我指定三家廠商比價。是指定哪三家,我不記得,要去翻公文才知道。古坑鄉公所設計前開三件工程,將有價土方以每立方公尺二十九元之代價,將錢交公庫後,由承包商外運販售,每立方公尺是如何計算,我也不知道,要問設計的公司才知道。我們鄉公所負責審核設計公司設計的工程內容,除了戌○○以外,我們鄉公所另外的技士戊○○會幫忙審核,他們送給我的預算書中,除了承辦人員是戌○○外,上面還寫審核人員戊○○。其他行政機關的公文承辦人員收文後會加註意見,再送到我那裡,但有時公文主任秘書就會決行掉,因為我們有分層負責表。(問:第五河川局是否曾經發文認為前開三項工程無疏濬之必要?)我印象中是有這麼一個公文送到我這邊來,實際上我對工程不專業,依層層負責,我就批下去了。當初承辦人員是如何批示,我要回去看才知道。(問:第五河川局發文認為前開三項工程無疏濬之必要,為何古坑鄉公所仍發函要求開工?且副本要送立法委員辰○○○?)照理說我是應該有批這個公文,但我現在的印象鮮明度不是很夠。為何副本要送給辰○○○,當時在簽的時候沒有留意這個事情,批了就出去了。「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北橋上游」、「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三件工程,我們是依據政府採購法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發包作業,由我依照古坑鄉公所89年辦理的合格廠商徵選名冊圈選參標廠商。我是如何決定,沒有標準,裡面的都是合格的廠商。每件工程約圈選三個廠商。我現在不確定該三件工程之廠商是同一天圈選,要看當時的紀錄。古坑鄉公所89年辦理營繕工程建立合格廠商徵選名冊,一共有五十幾家廠商。我是照那份名冊去圈選。我沒有按乙○○、己○○所提供給我的圍標廠商圈選名單,我不認識這些人,也從來沒有人找我。第五河川局認為三項工程無疏浚必要,我印象中有提出申覆,但理由為何鮮明度不是很夠,我還要回去查資料。古坑鄉公所發包之一般工程,底價是由我決定。我們承辦人員會送一張底價單出來,上面會有發包設計金額,我就根據這個數字斟酌填底價。投標廠商要如何填價錢,我就不清楚了。我們申覆完了後,第五河川局理論上應該有發文給我說需具備一定的要件才能開工,但我印象中不是很鮮明,因為工程部分我不是很在行,如果是觀光產業、社區總體營造方面,都是我參與的,我就很清楚,工程方面很多都是主任秘書來主持的。我不知道前開三件工程是否均由地○○負責監工,要看檔案裡才知誰是負責人,承辦人員戌○○應該知道。對於這個案子,我們都是依照採購法,層層負責上來,有種可能是我有瑕疵,也有可能我都是奉公守法的,我從政六年,是意外才從政的,我以前是教書的,我很清楚我的責任,我如果有不法一定要告訴我錯在哪裡,但如果沒有請還我清白,我對古坑鄉的各項柑桔、咖啡等產業觀光都很投入,深獲各界得肯定,但對工程方面我不清楚,因為我不懂,也不專業,交由公所人員層層負責。在經費下來後,一般工程照理說要經過上級的機關的核備、准許後,才可以進行發包作業。上級核備文還未下來,我們公所就逕行發包,這樣是違法的,我們公所的同仁不會這樣作。
◎被告午○○
一、93年5月11日調查筆錄(偵卷二第297頁至第308頁):我沒有前科。我認識酉○○,酉○○是現任古坑鄉長,我與酉○○除公務往來外,沒有其他私人往來關係;己○○曾因河川整治工程問題到古坑鄉公所接洽,當時他自稱是立法委員辰○○○的助理,我與他只見過幾次面,沒有其他私人往來;至於地○○、乙○○、丙○○、庚○○等人,我並不認識。我擔任古坑鄉公所建設課課長主要負責綜理古坑鄉道路、橋樑、水利工程之興建整修、都市計畫、工商管理等等業務。石牛溪、海豐崙溪屬於中央管河川,尖山坑溪是縣管河川,基本治理計畫是由主管機關公告,非屬鄉公所之業務,亦即中央管河川由河川局負責公告,縣管河川由縣政府負責公告,治理計畫定案後會將副本知會鄉公所,再由鄉公所將影本資料公告在相關之村、里辦公室。針對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北橋上游、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主管之第五河川局及雲林縣政府都沒有提出治理工程計畫,也沒有公告,古坑鄉公所也沒有提出治理工程計畫或要求。原為縣管河川,後移歸中央管理,有無治理計畫要問縣政府。石牛溪等三件整治工程不是立法委員辰○○○服務處己○○以鄉民名義向公所提出整治申請,古坑鄉公所並非前述三條河川之主管機關,所以己○○沒有向古坑鄉公所提出整治申請。石牛溪等三件整治工程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接核定該三件工程交由古坑鄉公所辦理,經費亦由農委會專案核定補助,每件工程補助金額皆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左右,三件工程總共補助約三百萬元,古坑鄉公所建設課接到本案後,承辦人戌○○即按工程行政程序簽准委外辦理,我記得當時是由明澄工程顧問公司得標承作該三件工程之規劃設計,至於相關招標、發包等細節,我已經忘記了。古坑鄉公所並沒有向農委會申請經費補助,該經費是農委會主動核定補助,但我不清楚農委會主動補助古坑鄉公所的原因為何。石牛溪等三件整治工程,農委會每件工程補助金額皆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左右,三件工程總共補助約三百萬元,我記得該筆補助是以代收代付的方式報銷,依法不需列入公所年度追加預算送代表會審議。(問:石牛溪等三件整治工程既沒有向農委會申請經費補助,何以農委會主動補助?是否係民意代表向農委會代為申請經費補助?)我不知道。(經檢視第五河川局88年9月22日會勘紀錄)我從未看過提示之會勘紀錄,古坑鄉公所也未派人陪同會勘,因此該會勘紀錄討論內容及經過情形,我都不知道。農委會審核未經主管機關第五河川局核准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之經費補助是否違反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規則,我不清楚。中央管及縣府管理河川何時開始規定砂石土方不得外運、疏浚之土石方是否應集中堆置公開標售,我不清楚。如前述,古坑鄉公所並沒有向農委會申請經費,古坑鄉公所是在獲接農委會函請古坑鄉公所辦理上述三件河床整治工程核定補助公文後,才依行政程序簽請鄉長酉○○核定辦理委外設計及發包,該三件河川整治工程之預算書由明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編製送交古坑鄉公所,再由古坑鄉公所送由主管機關第五河川局及縣政府審核。我接獲農委會前述函文後,由承辦人戌○○依政府採購法未達公告之金額,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經逐級陳核,由鄉長酉○○選定三家廠商參加比價,我記得當時係由明澄工程顧問公司以最低價得標,至於詳細細節因時隔久遠,我已記不清楚。我不曾指示明澄工程顧問公司人員要如何規劃、設計前述三件工程,也未告知施工範圍,完全係由明澄工程顧問公司自行以專業規劃設計,規劃設計過程明澄工程顧問公司從未與我討論。農委會在核定補助的公文中即明定施工範圍,明澄工程顧問公司是依照農委會明定之施工範圍規劃設計及編製預算書。我並沒有指示明澄工程顧問公司地○○設計前述三件工程有價土方扣抵,該設計方式完全是由明澄工程顧問公司所規劃設計。明澄工程顧問公司設計前述三件工程將有價土方扣抵列於工程項目時,我並不清楚有無違反相關規定,但古坑鄉公所有將該設計規畫送交主管機關第五河川局及縣政府審核,當時第五河川局有以公文告知古坑鄉公所,將有價土方扣抵工程費用有違反規定,後來古坑鄉公所有依第五河川局的審核意見辦理變更設計,將有價土方以變賣繳庫方式辦理,之後第五河川局才核准辦理開工。至於有價土方是否應公開標售,我不清楚。89年間河中採取砂,我知道當時砂石一立方公尺價格約三十元左右,且該三件工程係以測量高程方式驗收,應該可以控制廠商盜採砂石。如前述,該三件工程係以測量高程方式驗收,應該可以控制廠商盜採砂石;至於預算法歲入歲出不能作抵之相關法令規定,我不清楚。前述三件工程,依五河局89年8月14日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文認為疏濬最大高差只0.六公尺,暫無疏濬之需要。雖然五河局認無疏濬必要,但我一方面認為必須執行農委會的預算,一方面在第五河川局88年9月22日辦理之會勘中,第五河川局又認為有疏濬的必要,所以古坑鄉公所才會於89年8月29日以89古鄉建字第10943號函文向五河局申復,請准予引用前述會勘紀錄辦理,五河局後來即同意辦理。(經檢視89年8月29日古坑鄉公所89古鄉建字第10
942、10943號函)因該筆經費係農委會核撥,且有限期發包的規定,我為了執行該筆預算,才會行文第五河川局申復,請第五河川局准予開工;而立法委員辰○○○的助理己○○曾主動至公所表示願協助古坑鄉公所向五河局辦理申復,因此才會在行文發函要求第五河川局准予開工之公文中,才會將副本送立法委員辰○○○,讓辰○○○瞭解本公所已行文申復。立法委員辰○○○及鄉長酉○○不曾找我施壓,要求五河局准許前述三件工程開工,至於辰○○○有無向鄉長酉○○施壓,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己○○主動至公所表示願協助古坑鄉公所想五河局辦理申復,是否係因前述三件工程經費是由立法委員辰○○○及己○○爭取來的?雲林縣政府發文古坑鄉公所定於89年9月16日勘查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因該條河川雲林縣政府係主管機關,古坑鄉公所在報請核備時,雲林縣政府發文古坑鄉公所辦理會勘,其中並未遭到任何壓力,也無私下協調。89年9月16日勘查前述三件工程,我沒有參加,故不清楚勘查詳情。前述三件工程開工前後,因為從未到過施工現場,所以當時並不清楚開工前後得標廠商有無在施工工程範圍使用疏浚機器盜採,一直到第五河川局行文古坑鄉公所告知有盜採砂石情事,當時古坑鄉公所有行文給承包商泰聯營造有限公司,要求該在第五河川局核准開工前不得施工。我不知道前述三件工程是否均由己○○及亥○○負責施工。我接獲農委會前述函文後,由承辦人戌○○依政府採購法未達公告之金額,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經逐級陳核,由鄉長酉○○圈選三家廠商參加比價,至於酉○○如何選擇,我並不清楚。前述三件工程之一酉○○指定己○○任職之紹福營造公司參與比價之原因、是否有讓己○○得標之意圖,我不知道。前述三件工程有價土方歸承包商所有,此事己○○並未向我請託辦理。工程底價係由鄉長酉○○決定,我已經忘記得標價與底價之數額,也不知道有圍標情事。前述三件工程均由明澄工程顧問公司地○○負責監工。我完全是依法辦理,沒有圖利任何人,也沒有受到民意代表及鄉長酉○○之關說壓力。我與前述酉○○、己○○、 蔡曾美佐 等人間都沒有私人怨隙。前述三件工程是農委會核定補助委辦,我們下級承辦上級交辦事項,我們都是確實依法辦理。我以上所說都實在。
二、93年5月11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325頁至第328頁、第330頁至第331頁):
我不用選律師。我的職業是古坑鄉公所主任秘書,以前曾擔任過建設課課長10幾年,從74年起至85年擔任課長,87年當秘書,直到87年就擔任建設課長兼秘書。建設課課長主要負責項目○○○鄉○道路、橋樑、水利工程及興建整修、都市計劃、工商管理等業務。經費絕大部分都是上級補助,上級是縣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如水利署、農委會、文建會教育部等。整治工程的經費大部分是農委會水保局,水利署只有簡易自來水。古坑鄉公所的河川治理主管機關分為中、上、下游,下游為河川局,中游是縣政府,上游是水保局或林務局。在我任期內古坑鄉公所整治工程有二件。疏濬工程與整治工程是一樣的,只有二件。分別為本案三件外,還有石牛溪水碓南橋下游也有一件,約在84年間。那一件是天然災害,由省政府核撥經費。這筆經費是由我們報給縣政府,再由縣政府報由省政府核撥。當時石牛溪主管機關是縣政府。我們經費核撥之後,由承辦人員依據工程的行政程序及相關規定先辦理委外設計,由設計顧問公司編預算書,我們轉給縣政府核備,核備後再辦理發包。縣政府有准,大概我們申請一個月後,縣政府就核准下來。從這筆預算經費下來至我們委外設計到轉給縣政府核備約需二個月到三個月。這筆經費縣政府一般都會限制發包的時間,否則預算會被收回去。預算會被收回去的原因為沒有依上級規定的時間辦理發包。上級經費核撥到古坑鄉公所,由建設課處理。如果這件縣政府不准的話,那筆經費會由省政府收回去。省政府如何知道縣府不准,由我們鄉公所向省政府回報進度表,如果沒有到達一定程定,我們要說明原因,必須檢附具體理由要求保留預算,如果我們陳報的原因不充分,省府就會把經費收回。84年間的整治工程要等縣政府核准我們才可以辦理發包。我上面所講的只要是需要主管機關同意的工程,都必須要等主管機關同意才能辦理發包,但有時候為了時效我們會事先辦理發包。關於本件工程先辦理發包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是因為農委會在89年3月15日要我們89年5月底辦理發包。一般上級主管機關要求一定時間內辦理發包都是限定二、三個月。(問:你們曾為了爭取時效沒有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就辦理發包的工程?)現在我一下子想不起來。本案三件工程不是由我們古坑鄉公所向農委會申請經費,是在89年3月15日直接收到農委會的函,才知道有這筆經費。本案三件工程施工地段是由農委會直接指定,農委會函文後面附有明細表,我們收到的文是89年3月15日89農林字第890113461號函及明細表。主辦人員應該要去看現場。我們從來沒有收到沒有經我們申請上級主管機關直接核撥經費並指定施工地點的函文。(問:為何本案例外處理?)我們是要爭取時效。
三、93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偵卷四第237頁至第238頁):我們古坑鄉公所訂定限制性招標公用工程底價的過程為,在預定開標前幾天,由主辦人員拿底價單給鄉長,鄉長核定底價後,在開標前一個小時拿給承辦人員。限制性招標有權圈選廠商的人是鄉長。鄉長圈選參標廠商後,我們依據鄉長圈選的那些廠商,以信件通知那些廠商來領取標單。這些參標廠商的名單要保密,在鄉長圈選廠商名單,一直到廠商投標這段期間都要保密。我們本件三件工程的投標時間,招標文件有規定,我們有一定的投標時間。本件三件工程我們是以雙掛號分別寄給參標廠商,廠商在投標的時候要附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相關證照、會員證、納稅證明、押標金及購買標單工本費的匯票。本件三件工程的開標會議是我主持的,開標的動作是我們的紀錄負責拆開,我所要負責的是審查相關文件是否齊全,資格符合之後,最後才審價格標。本件三件工程的底價,我到開標室的時候,我才看到的。因為本案三件工程是採限制性招標,所以不公開底價。你們有公文跟我們要資料,但因為我們古坑鄉公所在88年九二一地震的時候,有些資料滅失的,所以我們只找到三件。我去審資格標及價格標時,需要去注意廠商投標的文件有無可能呈現圍標的狀況,這也是我需要注意的。
◎被告戌○○
一、93年5月4日調查筆錄(偵卷二第55頁至第61頁):我不需要選任辯護人。我沒有前科。我於91年5月間罹患口腔癌,目前仍續服藥治療中,因此體力較差,行動遲緩。我於92年5月30日調查筆錄中供述內容實在。我認識酉○○、午○○、己○○、地○○等人,酉○○現任古坑縣長、午○○是古坑鄉公所秘書、己○○是立法委員辰○○○的助理、地○○是明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等人,我與酉○○等四人除了公務上業務接洽關係外,並無私交往來。另我不認識乙○○、丙○○、庚○○等三人。我擔任古坑鄉公所工務課技士負責業務內容,主要是負責農路與產業道路之維護、管理及土木工程發包等業務。我不清楚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是否屬於中央管河川、基本治理計劃公告時間及治理計劃內容。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等三件河川疏浚工程因屬農委會補助款項,由於農路相關業務上級主管單位為農委會,因此該三件河川疏浚工程由我負責辦理相關發包作業。(經檢視第五河川局88年9月22日會勘紀錄)依會勘紀錄內容,古坑鄉公所並未派員參加該次會勘,我不清楚為何會有該次會勘作業,因此對於會勘過程、詳情、參與人員及決議內容等,我均不清楚。前述三件河川疏浚工程係農委會補助古坑鄉公所配合辦理疏浚,並非由古坑鄉公所提報治理計劃要求上級單位補助款項。古坑鄉公所並未編列前述三件河川疏浚工程之預算,係配合農委會來文辦理疏浚工程之相關設計、發包等業務。農委會審核未經主管機關第五河川局核准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之經費補助是否違反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規則,我不清楚。我不清楚中央管及縣府管理河川何時開始規定砂石土方不得外運、疏浚之土石方是否應集中堆置公開標售,我主要負責農路與產業道路之維護、管理及土木工程發包等業務,河川管理業務當時應是本公所戊○○技士負責,詳細規定內容要問林技士。同前述我主要是負責農路與產業道路之維護、管理及土木工程發包等業務,水利工程屬戊○○之業務範圍,我不清楚古坑鄉公所有無透過雲林縣政府向農委會爭取發包設計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等三件河床整治工程。同前述,我是接獲農委會89年3月15日(89)農林字第890113461號函請古坑鄉公所辦理上述三件河床整治工程公文後,才簽請鄉長酉○○核定辦理委外測設及發包,該三件河床整治工程之預算書,約在89年4、5月間由明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編製送交古坑鄉公所。古坑鄉公所發包設計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之委外測設業務發包經過詳情為我獲接農委會前述函文後,即簽擬「一、依照辦理。二、請准予委外測設監設以為趕辦。三、請核示。」等意見,經主計室主任 陳賢武 、建設課長兼秘書午○○核章後,由鄉長酉○○選定「明澄、全宏、志穎工程顧問公司」參加比價。我即依據鄉長核定之名單通知(書面或電話通知)明澄、全宏、志穎工程顧問公司等三家廠商參加比價,比價結果以明澄工程顧問公司之估價(百分之三設計公費)為最低,得標該三件河床整治工程之測量即監造業務。現在時間十六時二十七分,我不需要休息,可以繼續詢問。我不曾指示明澄工程顧問公司人員要如何規劃、設計前述三件工程,也沒有告知該公司人員有關前述三件工程施工範圍,我除了提供前述農委會公文附件資料「89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及農路改善核定工程明細表」給該公司負責人員地○○參考外,未再提供其他資料給地○○。古坑鄉公所辦理前述三件工程委外測量設計業務,我並未告知明澄工程顧問公司人員該三件工程施工範圍,明澄工程顧問公司如何獲悉施工地點及編製預算書,我不清楚,我確實未曾帶明澄工程顧問公司人員赴該三件工程現場勘查及告知施工範圍。我並沒有指示明澄工程顧問公司地○○設計前述三件工程有價土方扣抵,之後也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送請第五河川局同意,除去扣抵設計方式,改為由承包商向公所繳交有價土石款。因我是該三件工程主辦,預算書依公所作業規定是由另一技士戊○○負責審核的。(問:前述三件工程是否係立法委員辰○○○服務處己○○先生配合古坑鄉長酉○○透過雲林縣政府向農委會爭取?)我不清楚爭取過程,古坑鄉公所辦理該三件工程委外測設業務後,己○○曾到公所找我關心討論該三件工程之測量、設計問題。己○○主要是要瞭解前述「89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及農路改善核定工程明細表」資料,並提供前提示88年
9月22日會勘紀錄影本給我。我不知道己○○提供前述會勘紀錄給我,用意為何。我知道該三件工程承包廠商有向公所繳交採取之土石價款,詳細數額待查,因我主要是負責農路及產業道路管理、維護及土木工程發包業務,所以對有價土方扣抵及是否應公開標等規定內容,我均不清楚。我知道89年間河中採取砂石一立方公尺價格約三十元,至於盜採問題若加強監造,應可預防。(問:古坑鄉公所設計前述三件工程將有價土方直接以每立方公尺二十九元之代價將錢交公庫後由承包廠商外運販售,是否有縱容廠商盜採或圖利廠商之嫌疑?是否違反水利處之內規及預算法歲入歲出不能作抵之規定?)同前述盜採問題應由監造單位負責,至於有無圖利情形,我不知道,我也不清楚不能作抵之相關法令規定。依五河局89年8月14日之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文認為疏濬最大高差為0.六公尺,只佔全斷面河床一小部分,故無疏濬之需要。因五河局認無疏濬必要,己○○即到公所關切,並要我辦文向五河局申復,因此古坑鄉公所於89年8月29日以89古鄉建字第10943號函文向五河局申復,請准予引用前述會勘紀錄辦理,五河局後來即同意辦理。(經檢視89年8月29日古坑鄉公所89古鄉建字第10942、10943號函)是立法委員辰○○○的助理己○○要求本公所依會勘紀錄向五河局辦理申復,因此才會行文發函要求准予開工,至於副本送立法委員辰○○○,則是讓辰○○○瞭解本公所已行文申復,立法委員辰○○○及鄉長酉○○不曾找我施壓,要求五河局准許前述三件工程開工,至於辰○○○有無向鄉長酉○○施壓,我不知道。(問:五河局發文古坑鄉公所定於89年9月18日勘查前述三件工程?是否係因遭受壓力結果?私下如何協調?)我沒有收到通知,因水利工程非我主管業務,我不清楚公所有無再接函文通知。89年9月18日勘查前述三件工程,我沒有參加,故不清楚勘查詳情。前述三件工程89年10月20日申報開工,開工前後得標廠商有無在施工工程範圍使用疏浚機器盜採,要問負責監造的明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人員,該公司並未陳報有盜採之書面紀錄。現在時間十八時十分,將屆日落時間,我願意夜間詢問。我只負責工程督導,未曾在工程現場見過己○○及亥○○,故該三件工程是否均由己○○及亥○○負責施工,要問負責監造的明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人員才清楚。前述三件工程主體工程辦理限制性招標,我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公所建立之廠商名冊附在招標簽呈中,供鄉長酉○○圈選比價廠商,我再依圈選之廠商逐一以雙掛號函件通知比價。我不知道前述三件工程經費是否係立法委員辰○○○及己○○爭取來的。我只依鄉長圈選之名單通知廠商參加比價,我不知道酉○○圈選指定己○○任職之紹福營造公司參與比價之原因。前述三件工程價土方歸承包所有,此事己○○並未向我請託辦理。工程底價係由鄉長酉○○決定,我沒有開標及決標作業,不清楚得標價錢與底價之數額,也不知道有圍標情事。前述三件工程是均由地○○負責監工的。我沒有圖利任何人,也沒有受到民意代表及公所長官之關說壓力,在承辦該三件工程過程中,我僅在完成我應盡之職務及簽擬,奉鄉長核可後辦理,另己○○則曾出面關切前述申復問題及核定工程經費是否與前述其會勘結果相同等問題。我與前述己○○、辰○○○等人間都沒有私人怨隙。己○○曾出面向我關切申復問題及核定工程經費是否與前述其會勘結果相同等問題,而我確實沒有指定該三件工程施工範圍給負責測設之明澄工程顧問公司地○○,地○○亦未曾以函文或電話約定會勘時間,因此地○○如何編製預算書及知道施工範圍,詳情要問地○○及己○○才清楚。我以上所說都實在。
二、93年5月12日調查筆錄(偵卷三第3頁至第10頁):我不需要選任辯護人。我擔任古坑鄉公所建設課(89年、90年改制為工務課)技士負責業務內容主要是有○○○鄉○○○路工程的設計發包施工○○○鄉○○○○路工程主要都是有關維修、復建,並沒有新建工程,所以以前施工前都沒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我也不知道要報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施工,是在90、91年間風災後,古坑鄉公所有辦理一件農路的復建工程,當時林務局才來文要求公所補申請,古坑鄉當時有辦理補報,也要求林務局提出他們管轄範圍的資料給公所,以做為日後申請的依據。我除了89年間有辦理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的整治工程外,沒有辦理過任何古坑鄉內的治山、防洪、疏浚工程。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簡稱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簡稱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簡稱尖山坑溪工程)等三件工程,我是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3月15日(89)農林字第89011346
1號函文,依函文附件「89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及農路改善核定工程明細表(94)-(主計處117、136、137)」內的工程內容、地點、經費概算,提交給明澄工程顧問公司,委託其辦理設計及監造。依前述函文,石牛溪、海豐崙溪及尖山坑溪等三件工程的經費概算分別為九十五萬、一百萬及九十萬元,合計為二百八十五萬元;工程內容分別為河床浚渫長度一千公尺、一千二百公尺及八百公尺。前述石牛溪等三件整治工程,並沒有上級長官或特定人士指示或協調特定的規劃內容;但己○○有來問我農委會核定的工程內容與他們在預算核定之前會同河川局辦理會勘的內容是否相同,我只有將農委會核定的工程內容給己○○看,己○○並沒有另外表示意見。農委會發函核定工程預算及內容後,我不曉得己○○為什麼會知道由我承辦前述石牛溪等三件工程,己○○來向我詢問工程核定內容時,我原本不願意透露,但他自稱是立法委員辰○○○的助理,又提出他之前會同第五河川局人員於88年9月22日在石牛溪辦理的會勘紀錄,會勘人員有立委辰○○○助理己○○及五河局天○○、丁○○,所以我才會告訴他石牛溪三件工程的核定工程內容及經費概算;是己○○主動來找我的,並沒有透過任何人的施壓。古坑鄉公所在石牛溪、海豐崙溪等二件工程發包後,有將工程預算書及合約書陳報給五河局,但五河局以無疏浚必要退回,當時己○○有再來公所找我,並提出前述88年9月22日的會勘紀錄給我,要我幫忙申覆,我才又檢附該會勘紀錄及工程預算書等資料給五河局,但五河局又以二件工程的工程款及有價土石為互抵為由,要求古坑鄉公所變更設計,經過明澄工程顧問公司變更設計後,五河局才同意施工;除了己○○來找我幫忙申覆外,並沒有其他特定人士指示或協調如何處理。我沒有辦理過類似工程,所以我不知道工程款與有價土石方不能互抵,但石牛溪、海豐崙溪等二件整治工程變更設計後的施工範圍及土石外運數量都較變更設計前減少,是因為在工程經費不變的情形下,原本設計工程款與有價土石方互抵,施工範圍可以較長,但變更設計後,工程款與有價土石方不能互抵,則同樣的工程經費,施工的範圍就會比較小,廠商也要繳交有價土石方的價款給公庫。己○○向我詢問農委會核定工程內容,要求我協助向五河局申覆時,我沒有向建設課長或鄉長反應,是我的疏忽沒有向課長及鄉長報告,但我是不是有在申覆文上提到會勘紀錄,我已經記不清楚了;我並沒有向建設課長或鄉長引薦己○○。石牛溪、海豐崙溪及尖山坑溪等三件工程發包預算書等資料,我有報請縣政府、五河局核准後,始據以辦理發包,尖山坑溪是縣管河川,所以我有將尖山坑溪的工程預算書相關資料送雲林縣政府農業局的水土保持課核准後,才辦理發包;石牛溪、海豐崙溪等二件工程,我們有依農委會前述函文規定在89年5月底前完成發包,也將工程預算書相關資料送五河局審核,但是在五河局未同意施工前,我們也不准廠商施工。石牛溪、海豐崙溪等二件工程向五河局申覆,五河局要求工程款與有價土石方不可互抵後,己○○沒有與我協調如何變更設計,我們是直接請明澄工程顧問公司依河川局指示變更設計。石牛溪、海豐崙溪等二件工程有價土石方價款原合約價為每立方公尺二十九元,與工程款互抵,變更設計後係要求廠商每立方公尺二十九元直接繳交公庫,有價土石方單價二十九元係明澄工程顧問公司訪查將疏浚含雜物的土石方市價,比價之後合約價才會訂為每立方公尺二十九元。我接到農委會核定公文時,才知道石牛溪、海豐崙溪等二件工程地點是位在五河局權責範圍內,應該要先經五河局同意才可以施工,但礙於農委會公文要求在89年5月底前完成設計發包訂約,我怕沒有按時完成發包,工程預算會被收回,又加上己○○提出的88年9月22日會勘紀錄結論,要求儘速整治,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我怕違反農委會的公文要求及五河局會勘結論,所以才先辦理設計發包訂約,但在五河局同意前,不准廠商先行施工。因為己○○提出88年9月22日的會勘紀錄上記載他是立法委員辰○○○服務處人員,所以他和我接洽過程中,我都一直以為他就是立法委員辰○○○的助理。另我提供88年9月22日的會勘紀錄、雲林縣政府核准尖山坑溪工程施工函文及縣管河川治理起點表給貴組人員參考。
三、93年5月5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62頁至第67頁):我認識酉○○、午○○、己○○、地○○,我不認識乙○○、丙○○、庚○○、壬○○及亥○○。我沒有前科。我的職業是古坑鄉公所工務課技士。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的管理機關是第五河川局,尖山坑溪疏浚工程的管理機關是雲林縣政府。我是將設計的預算書送給各該管理機關。我不知道農委會補助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河川疏浚工程的款項是何單位申請的。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河川疏浚工程這三件工程是我負責辦理相關發包作業,開標和審標是由工務課長午○○負責的,其他的職員記錄,主持人是審標人,我沒有參加開標和審標的過程。我不曉得河川局88年9月22日河川會勘記錄是何人發動。我不知道辰○○○服務處的己○○是否有參加該次的會勘。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河川疏浚工程經費核撥下來後,是我發文向河川管理局申請核准發包工程的。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河川疏浚工程是以限制性招標決定施工廠商,當時的政府採購法規定從優良廠商的名冊圈選,優良廠商的名冊是我提供給鄉長,由她來圈選,酉○○每個案件都圈選三家廠商進行比價。監造工程設計部份,選定明澄、全宏、志穎工程顧問公司參加比價,這三家公司是酉○○在我所擬的委外設計趕辦工程公文上,批示由這三家公司參加這三件工程監造設計的比價。參加比價後是明澄得標,我有以公文通知該公司依合約的內容執行公所委託他們設計監造的工作,地○○來時我有提供農委會的公文附件資料「89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及農路改善核定工程明細表」。我只有依「89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及農路改善核定工程明細表」告訴明澄工程顧問公司設計的範圍。我沒有帶明澄工程顧問公司的人員到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河川疏浚工程的現場勘察。我沒有指示明澄工程顧問公司的地○○如何設計該三項工程有價土方的扣抵。我不曉得為何預算書上會有有價土方的扣抵,預算書是由戊○○技士審核的。己○○他有到公所來找我,但不是為了工程設計的問題,他主要是瞭解核定經費、範圍,並要求要看「89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及農路改善核定工程明細表」的資料,並提供88年的會勘記錄影印本給我。己○○何時、何地找我,我忘記了。當時只有他一人來找我,當時鄉長並沒有在場。第五河川局於89年8月4日的認無疏浚必要之公文已經函告古坑鄉公所後,己○○有再到公所來找我關切,並要我向第五河川局申覆,我就於89年829日以公文向第五河川局申覆,並請准用前開88年己○○的會勘資料辦理,第五河川局事後有同意。是己○○要我准用會勘資料向第五河川局辦理申覆的。己○○一共到古坑鄉公所關切很多次,次數我忘記了。申報開工前,得標廠商有無在施工範圍內使用疏浚機械盜採,要問負責監造的明澄工程顧問公司人員。好像是經濟部或河川局要我們辦理變更設計,他說不能扣抵工程款,當初我不知道是誰設計扣抵工程款。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河川疏浚工程施工現場,沒有看過己○○和亥○○,他們不是施工廠商。工程的底價是鄉長酉○○決定的。89年間河中採取的砂石,每立方公尺的價格為三十元,這個價格我是參考有一個公報所載的價格,因為河川的砂石有部分會摻有垃圾和草木,市面上的砂石是經過砂石場洗滌,價格會比較高。應該有二、三倍。砂石未集中置放公開標售,由廠商以每立方公尺二十九元的代價將錢交給公庫後由承包商外運販售,如果監造單位控管得宜,盜採就不會發生。我們是因為己○○關切的原因才向第五河川局申覆的。
◎證人辛○○
93年5月5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168頁至第173頁、第177-1頁、第178頁至第179頁):
我在調查站所述實在,我有看過筆錄。石牛溪的工程古坑鄉公所剛開始時是89年5、6月報請核准開工,我的印象中當時並沒有准。(提示第五河川局89年8月14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駁回的公文應該是這一份。(問:該函中說明第三點所指的,是否是代表有人去現場看過?)第一從古坑鄉公所的設計圖,第二是從現場察看可看出,這兩種都有可能性。該函第四點所指的意思是,以前是鄉市政府管理河川,從88年開始才由中央管河川,原則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疏浚,那時原則上並沒有由地方政府辦理疏浚,所以我們第五河川局所管理的河川,都是由我們自己辦理疏浚,在我任期內並沒有委託地方政府辦理疏浚工程。(提示第五河川局Z000000000公文簽註單)該函簽註單第一點,我們當時有查,但查的結果發現不符程序,所以叫他們停工,當時他們已經開始施工了,因為我們在現場有發現有人在盜採砂石,這些相關資料在管理課。該函簽註單第二點,是指不符土方的棄土處理的規定,因為我們認為這只是疏浚的工程,所以我們認為如果有價土方要運出去要標售。(當庭交付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我們對這個函的解釋是水利處告訴我們如果要處理有價土方,要公開標售,不過在這個函之前,有一個內部規則告訴我們如果有價土方要公開標售。(提示88年9月22日的會勘紀錄)古坑鄉公所在89年8月29日以89古鄉建字第10943號函文所提及之說明三,這是表示承辦人員有去看過現場。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是指我們要跟土石管理業者一立方公尺要收每二十元的使用費,在今年才調為三十元。(問:那為何地○○說當時是依據當時第五河川局的函文所定的砂石行情價是二十元?)我們沒有這種規定,我們不可能去編單價,我們只會去規定基本工資。(提示經濟部93年4月21日經水字第09304603373號函)就是指土石使用費是每一立方公尺三十元。(提示第五河川局89年9月21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就是指我們針對古坑鄉公所申請核准開工所報請水利處核定的公文,因為以前我們都沒有處理過類似的案件,所以請示水利處。(提示第五河川局89年5月12日89水利五工字第Z000000000號函)這句話是什麼意思,這函文裡沒有寫,所以我不知道是依據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幾條的規定。我兩次不准古坑鄉公所的申請,又要幫他們請示水利處是因為古坑鄉公所一直強調他們的經費是農委會核撥下來的且已經發包了,一直請示我們要給他們開工,古坑鄉公所並沒有函文請我們函文水利處,我們的承辦人一直都不知道如何處理本案,所以最後才想到要請示水利處。我的印象中這是本案承辦人不知如何處理,所以才以簽呈請示水利處,這不是我下的命令。海豐崙溪的狀況也跟石牛溪一樣的狀況,因為他們是兩條溪的疏浚工程一起申請的,不過海豐崙溪並沒有在公文上註明沒有疏浚的必要。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說明二所指的意思,我們認為只要古坑鄉公所所提出的計劃書有符合治理基本計劃的基本原則,在施工前得到我們的許可,就符合水利處的函。該函說明三是指有價土方要公開標售。我們有收到事後古坑鄉公所所給我們的已經變更設計的設計預算書,當時我們認為古坑鄉公所是將土方和工程一起發包,所以我們同意他們變更後的設計書。(問:之前你不是說認為水利處函文說明三說有價土方需公開標售,何以古坑鄉公所並沒有將土方公開標售,你們函准他們開工?)(無法回答)。本案沒有立委關切,只有一位立委的兒子「 大胖斌 」關切過,己○○在我印象中並沒有關切過本案,「大胖斌」並沒有表明他的身分,只是以前我們有去過辰○○○立委服務處見過他,「大胖斌」當時來時,我問他有何貴事,他說要關心古坑鄉公所那兩件工程的進度,但我沒問他為何要關心。(提示壬○○93年5月4日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壬○○說有民代施壓可能是他個人的問題,我可以保證本件只有「大胖斌」有去過我的辦公室,其他都沒有。我不知道本件是辰○○○立委的工程。(問:那為何壬○○昨天進去你辦公室時說「曾蔡的工程」,你馬上叫他不要講了?)我之所以知道本件是曾蔡的工程是蔡檢察官跟我講的。我們之後核准本件工程時,我沒有去看過現場,本件承辦人好像也沒有去。因為本件前後有兩個承辦人,後來的承辦人應該沒有去看現場。我不清楚為何後來施工後承辦人又有去看現場,我想承辦人是在作書面審查。我們有無疏浚必要,第一是以河川的淤積程度而定,淤積的程度是以現場地形、另外由設計斷面也可以看出,古坑鄉公所所提的設計斷面看來是有淤積但沒有那麼迫切的需要疏浚,但實際上要辦理疏浚也可以,第二是以高程整治圖而定,通常我們只要作書面審查,而不用去現場看,那至於第一位承辦人會去看現場,那是因為有一些問題需要去看現場,我當時知道要去看現場,那如果承辦人沒有去看現場就可以只作書面審查從設計圖判斷。(提示第五河川局89年9月8日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為何他們也認為要去看現場,可能是他們的主辦人員壬○○認為有必要。我記得辰○○○立委好像有一次打電話給我,她是說希望能准古坑鄉公所的這兩件工程,我們是因為有立委關心,一方面是因為這兩件工程是中央政府核發的經費,而且古坑鄉公所已經發包,所以我們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檢察官當庭改列辛○○為被告】辰○○○打電話給我,我沒有告訴其他人,我也沒有打電話給我的長官。「阿斌」是出現在辰○○○打電話給我之後,且他只來過我辦公室一次。古坑鄉公所變更設計的預算書將每立方米土石價設計為二十九元,那時的二十九元就是第一次辦理發包工程預算書上的標價。我沒有其他陳述。
◎證人 洪東岳 93年5月5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173頁至第177-1頁):
我在調查站所述實在。我有看過筆錄。我現在是第五河川局管理課課長。石牛溪的工程古坑鄉公所是89年7月17日開始報請核准開工。(提示第五河川局89年8月14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駁回的公文應該是這一份。(問:該函中說明第三點所指的,是否是代表有人去現場看過?)第一位承辦的蘇先生好像有去過現場,第二位的壬○○好像沒有去過現場,這函是否應該核准開工是工務課的問題,他們簽完後會各課室,所以說明三所示應該是指駁回的標準是指古坑鄉公所提出的橫斷圖為準。該函第四點所指的意思,這是水利處有發一張文下來,這是根據水利處所發的文為原則,我們多少有一點認為這應該是我們要負責疏浚的。(提示第五河川局Z000000000公文簽註單)該函簽註單第一點,因為我們的河川巡防員發現有人在盜採砂石,但他們出示一份與古坑鄉公所的合約,但我們說這並沒有經過我們的同意,而且我們是到那時他們有發包這件工程,我們就要求他們停工,之後古坑鄉公所才跟我們正式提出申請。我們的取締紀錄有在89年7月17日之前的,在89年6月15日取締 林水利 盜採砂石的案件○○○鄉○○○○○道要經過我們的同意,因為水利法有規定。該函簽註單第二點,應該是指因為河川內的土石應該是屬有價土方,不應該是外運,應該要賣,至於是否要公開標售可能要視當時法令有無規定金額的限制。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這意思就是指比如說地方政府有這需要,要從河川裡採取砂石他們要繳使用規費,至於他們要如何處置土石,就是他們必須遵守相關的規定。我們沒有規定砂石行情每立方賣多少錢。(提示經濟部93年4月21日經水字第09304603373號函)就是指土石使用費是每一立方公尺三十元,這是新的標準。(提示第五河川局89年9月21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就是指我們針對古坑鄉公所申請核准開工所報請水利處核定的公文。(提示第五河川局89年5月12日89水利五工字第Z000000000號函)該函文內容意思是指我們要求古坑鄉公所要提出計劃書、預算書等,我們才會給予審核。我兩次不准古坑鄉公所的申請,又要幫他們請示水利處,這是因為第二次古坑鄉公所提出申請時,我們去定期會勘時,我們請水利署一起來會勘,看是否能核准,但當時水利署並沒有請人下來,所以我們就以公文請示。為何第五河川局兩次駁回古坑鄉公所的申請的狀況也是工程已經發包,何以不直接駁回古坑鄉公所的申請,而要請示水利處,是因為古坑鄉公所一直在表示如果不同意,萬一發生災害我們要負責,我們不想承擔這風險,所以我們就請示水利署。海豐崙溪的狀況也跟石牛溪一樣的狀況,因為他們是兩條溪的疏浚工程一起申請的,不過海豐崙溪並沒有在公文上註明沒有疏浚的必要。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說明二所指的意思,這是指要叫我們核對基本計劃書,這基本計劃書原本只有疏浚六十公分,我們當時認為這沒有急迫性,不過接到水利處的函文後,我們認為水利署要我們自己決定,我們要再辦理會勘時,其他課就沒有反對了,但接到水利處的函後就沒有人計較有無疏浚的必要了,因為怕到最後會發生事情。我們當時如果接獲辦理疏浚有價土方的案件,有三種處理情況,第一種是我們自己設計兩份預算書,一份為歲入,一份為歲出,兩份同時發包,採最有利標,第二種是我們找空地堆置土石,再將那些土石公開發包,第三種是土石不多的情況下我們可能會堆置在河岸。古坑鄉公所變更設計後預算設計書是有按規定將歲出跟歲入分別編列,但是他們沒有分為兩份預算書。水利處函文說明三並不表示有價土方要公開標售,是否要公開標售是地方政府的權責,只要他們遵守政府的相關規定即可。我們有收到事後古坑鄉公所所給我們的已經變更設計的設計預算書,因為古坑鄉公所已經將預算書編為兩份,所以我們同意他們變更設計預算書,我們當初有跟古坑鄉公所講說我們有一段沒有土提,我們有要求古坑鄉公所要幫我們做適當的保護工,所以他們可以賣出去的有價土方才會降低。(問:本案有立委關切嗎?)應該是兩件,在古坑鄉公所提出第二次申請時,一位叫「阿斌」的他有表明,他是辰○○○服務處的,事後瞭解他是辰○○○的兒子,他去的時候只有講說古坑鄉公所的案件要趕快辦一辦,我就說我們都有依法在做。我不知道這兩件工程是辰○○○立委的工程,我只知道是她去爭取經費的。因為根據水利處的函文我們認為古坑鄉公所還有些不符的地方,所以我們退回給古坑鄉公所重新設計,承辦人員可能認為既然水利處的人都不來,那也沒有必要去勘驗現場。我們有無疏浚必要就是看他們的基本計劃為準,只要看圖就可以作初步的認定,到現場看不出什麼,因為還沒有測量,但現場看只是要看是否與圖符合而已。我沒有其他陳述。
◎證人天○○93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偵卷三第124頁至第126頁):
剛才調查員所訊問我時的筆錄實在,我有看過筆錄。(提示88年9月22日石牛溪、海豐崙溪會勘記錄)這兩份會勘記錄是由我製作,我是為了瞭解實際情況而製作的,這是辰○○○服務處有公文給我們五河局,我是根據他們建議書我們才去看現場。(問:石牛溪會勘記錄結論(一),所謂石牛溪整治計畫已公告建請儘速整治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指何意?)我們那時知道政府針對石牛溪已經有整治計畫,我們只是作一個建議請盡速實施整治工程。整治是依照河川公告河川應該多寬、堤防應該設在哪裡,涉及到土地徵收的問題,而疏浚是指部分的河川淤積清除淤積的砂石、雜草、流木,所以疏浚要去現場、編列預算才知道有無疏浚的必要。我以前沒有審查過有無疏浚河川必要的案件,都是由我們五河局的經費自己疏浚,從86年縣管河川就改為中央管河川,在過渡時期縣政府要消耗以前申請下來的經費補助,所以有些工程由政府自己作,不過在消耗完經費補助後,就沒有由縣府自己作的疏浚工程,本件是立委向我們申請經費補助,一方面因為都是我們五河局自己作疏浚工程,一方面建議書上並沒有說經費要補助給誰,所以沒有作任何承諾。我們是20日收文,在22日當天有一位姓林的立委助理親自拿立委的建議書來五河局,並且要求我們現在就去看現場,所以我們當天就去看現場了。那位姓林的立委助理有表明他是辰○○○服務處的助理。(提示海豐崙溪的會勘紀錄上會勘事由事實第二點)那是表示縣府還在海豐崙溪上實施他的整治工程,所以並無疏浚之必要。(提示海豐崙溪的會勘紀錄上會勘事由結論第二點)是表示建議以整治方式,並無答覆立委可以疏浚之意思。我有把這會勘記錄在88年10月3日給立委,我是在10月3日送掛號,10月4日發文。我是在88年底將案件移交出去,這三個月內立委並沒有再來找五河局要求申請補助。縣府本身也沒有經費,向農委會申請經費,農委會直接將經費撥給古坑鄉公所。從86年縣管河川改成中央管河川之後,沒有由縣府向中央申請經費從事河川整治疏浚工程的案件。地方政府如需要申請疏浚經費的一般流程,這我不清楚,不過要開工前還是要經五河局的許可。
◎證人寅○○93年5月4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51頁至第53頁):
我不認識古坑鄉鄉長酉○○、午○○、戌○○、己○○、乙○○、亥○○。我今天市自願到庭接受訊問。我88年調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處水土保持科,歷任技士,89年任正,92年調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任科長至今。我在雲林縣調查站和中機組的筆錄都實在,是看過後才簽名。89年當時負責承辦業務主要負責治山防災、土石流防災等計畫推動、審核及其他上級交辦業務。行政院主計處交辦農委會工程之經費審查作業,水土保持的工作會分到林業處的水保科,當時大約有五位承辦的技正或技士,承辦和審查工程的部分主要有三位,其中有一位是姓徐的,是負責水土保持計劃的審查,我和另外一位六十幾歲張姓人員負責土石流和治山防災工程,主計處當時函請我們審核的案件約有二千多件,我是負責土石流和治山防災的工程,所以有關這部分工程幾乎都是我負責的。那時政府剛好在辦理擴大內需,本件是秘書小姐看到和我負責的業務相關,就直接分給我。我們是審核工程的經費是否合理,如果經費很大的話,我們會交代農委會的水土保持局派員去現場勘察,因為我們的案件很多,我們不可能每件都去勘察。行政院主計處交辦農委會工程之經費審查作業後,我開始審查,若認為可以核准,就簽給本會的會計室,本會會計室准了後會函請行政院主計處鑑核,行政院主計處再發函「中央政府總預算專案動支經費核定動支數額通知單」,核定補助該工程我們再依該通知單函覆相關執行單位。如果地點很明確是水利署的權責的話,我們就會由經濟部來辦理,本件是在古坑鄉,古坑鄉都是山坡地,且工程名稱是上游河床的整治,在我們的權責範圍內,我們是治理機關,核定經費後,執行單位會去請示管理機關,管理機關若許可即可施工,我們在審核時並不知道第五河川局認定這個工程原本不應該發包,且我也沒有收到河川局的知會,假若河川局不同意發包,可以有二種處理方式,一是執行單位敘明理由停辦工程並將經費繳回農委會,另一個是可能請專家、學者、河川局和我們單位共同會勘確定有無施工之必要。
◎證人戊○○93年5月11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328頁至第330頁):
調查筆錄實在,我有看過。我在古坑鄉公所擔任工務課技士。我負責業務為道路橋樑設計、發包、施工。如果地方需要疏濬,河川的主管機關巡視後會通知,河床旁的居民會向我們反應。我不知道本案三件工程如何決定需要疏濬。本案三件工程經費來自於行政府農委會。我們整治工程的經費來自於縣府、河川局、農委會都有。農委會的經費都是針對野溪的部分。尖山坑溪是野溪,石牛溪及海豐崙溪會以橋來劃分哪一段屬於哪一個主管機關。一般經費核撥下來到辦理發包,行政程序為經費核撥下來我們辦理委託設計,由技士帶設計顧問公司到現場,跟設計顧問公司說哪一段需要辦理整治,設計顧問公司就會提設計預算書給公所,公所再送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審核過我們再辦理發包。我當技士從79年到現在。不曾沒經主管機關核准就辦理發包的工程,除非是經費核定下來的函文中註明由我們公所辦理發包,才由我們直接發包,不用向主管機關核准。我是負責審核斷面圖與預算書上的數字符不符合。上級機關核撥下來不一定有限制何時要辦理發包,如果屬災害工程防汛期內一定要完成,其他的是依據工程的規模大小決定預算的時間。(問:依本件工程規模的大小是否可以知道上級機關限制辦理發包的時間?)因為我不瞭解本件工程。這件經費如何來,好像是農委會,但我不知道是何人申請。
◎證人庚○○93年5月4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19頁至第26頁):
我沒有犯罪的前科。我與被告乙○○、己○○、壬○○、戌○○等人無親戚或僱佣關係。我在調查局所說均實在,沒有被刑求。我是山田營造公司的負責人。山田公司在89年間有標得石牛溪整治工程,是由己○○處理競標過程。我收到古坑鄉公所給我的標函,但因我沒有資金,所以我主動去找乙○○,因為我想要乙○○的資金支援,我曾是他的協力廠商,所以競標過程是由己○○處理。古坑鄉公所主動寄標函給我是因為我有將我公司的審查卡寄給各鄉鎮公所,我們營造業有此慣例,如果各鄉公所審查得過就會將審查卡寄還我們。他們會把石牛溪工程的標函寄給我是因為鄉鎮公所的首長,如縣市長、鄉市長都有此裁量權,在一定金額以下的工程,他們有權自行選定優良廠商比價。古坑鄉公所的人沒有出面跟我接洽。我收到標單之後我去找乙○○,跟他說我想做這個工程,但我資金及能力不足,所以才找乙○○幫忙。我是說我的專業能力不足。我知道此工程有利潤而想參與競標是因為當時砂石價格大漲,我認為有利可圖。我是想採石牛溪砂石以牟利,才想競標。我的目的不是整治工程本身的報酬,而是販賣砂石的利益,因為砂石可以外運販賣,我認為這部分比較賺錢,因為乙○○有銷售砂石的管道,我需要借重他的銷售管道。我只找乙○○而不找別人是因為我收到標函就意會到此工程可能與他有關。因為我認識從事疏浚工程的只有他,而且他曾經跟我提過,如果他有疏浚方面的工程我有沒有興趣做。他跟我提這件事距離我收到古坑鄉公所的標函約半年。標單是古坑鄉公所直接寄來,由己○○填寫,匯票也是己○○去買,押標金是乙○○處理的。我不知道紹福、山田、泰聯三家廠商購買標函匯票筆跡為何都一樣,且都是在同一天購買標函匯票及押標金支票,我只知道是己○○去處理。我沒聽說乙○○、己○○提過同一工程要找其他廠商借牌陪標,但是我收到公所寄來的標函時,就覺得這個工程是他的。因為他黑白兩道都吃得很開。丑○○有跟我提過,他說乙○○有跟他講過要借牌來參與競標這個石牛溪工程。乙○○是有跟丑○○借牌。是丑○○今天跟我講的,剛剛在法警室外面等候時講的。當初找乙○○是因為我知道這個工程找他合作反而比較有利。(問:所以乙○○一開始就打算借你的牌另外再找其他廠商陪標來標得此工程?)乙○○說要瞭解如果不是別人的,就由我們自己來做。我只知道陪標的事都是由乙○○來處理,至於找誰我不清楚。丑○○的公司也是乙○○去借牌,我剛剛跟丑○○聊天時才知道。石牛溪工程得標後是由亥○○在現場施工。因為得標後第五河川局不准我們施工,己○○有跟我說,因為設計有問題,所以河川局不准,己○○有去第五河川局協調一、二個月後就擱著,我就跟乙○○說我要退出,我就去埔里做工。己○○跟我說亥○○有辦法解決第五河川局的問題,所以事後他們解決後就由亥○○施工。我不知道亥○○跟己○○、乙○○有什麼關係,他們解決問題後說要變更設計,找我拿山田公司的大、小章,所以我就把公司章交給他們處理。因為我想把山田公司出售,所以我公司章交給乙○○,委託乙○○處理,我跟乙○○說底價是七萬元。我要退出是因為我當時真的很缺錢。我當時借牌給乙○○時有約定利潤如何分配,我去處理測量的部分可得百分之十的利潤。我不知道後來由亥○○施工,其實是在盜採砂石。標函上有記載有價土方必須由施工單位向古坑鄉公所購買才能外運。每立方公尺多少錢我不清楚,限制的外運量是依設計高程而定,我當時有預估三萬立方公尺,我有實際到現場用測量儀器測量。我說我曾經在乙○○的公司聽到亥○○與己○○在談「石牛溪工程」不能開工之原因是有價土方不扣抵工程款數量之問題,我走的時候他們還沒有談完,所以我不曉得詳細情形等語,可是我剛剛說是己○○告訴我是設計有問題所以不能施工,前後所說不一是因為時間點不一樣,亥○○出現時是要拿公司大、小章他們聊天時我聽到的,至於己○○所說的話是在亥○○出現之前。我不知道己○○為何要騙我。我不知道己○○每個禮拜都有去第五河川局找關係解決停工問題,他找什麼關係,有無民代介入。古坑鄉公所為何要主動寄標單給我,是不是乙○○已經先打點好了,先找好固定廠商才由古坑鄉公所針對這些廠商寄標函,根據我對包攬工程這個生態的瞭解,應該就是這樣沒錯。我以上所言實在。檢察官沒有對我刑求逼供,是我自由意思下陳述。
◎證人甲○○93年5月21日偵訊筆錄(偵卷三第72頁至第74頁):
調查員詢問我時的筆錄實在。本件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工程確定是由雲林縣政府土木課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的。一般這種整治工程,我們爭取經費的流程,88年12月底我才接水保課課長,一直做到90年3月底,一般程序是兩種,一種是政策性的,是為了要砂石,就由河川局公告河川整治計劃,他們會把河川的長度、寬度、深度公告出來,而且還會指定施工地點,公開招標發包,主辦單位是河川局,縣政府並沒有權限做這種政策性的整治工程,另一種事突發性,就是包括山崩、土石流等,就是指有災害性的,這種由鄉鎮市公所按照災情呈報縣府,再由縣府往中央報,中央會派員來看現場核定經費,看是要多少經費來整治,等實際發包後中央才會真正撥款。縣府直接跟中央爭取經費的情況只有一次,大概在89年的4月,我有接受一次這樣的任務,就是當時華山發生土石流,縣長命令我在那裡住一個月,那是很緊急的狀況,是為了要撤離當地的村莊。上述的情況是要很緊急才會這樣做。這種整治工程經費的申請一般程序是由水保課向中央提出申請,土木課也可以,所以本件經費申請的問題我也不清楚,應該是土木課處理的。中央會派員來看現場不一定每次都會通知縣府。當時的河川管理很亂,所以中央就規定比較大的河川由河川局管理,上游面的小河川就是「野溪」,本來應該由林務局及水管局管,但他們委由縣府管理,針對尖山坑溪的部分,是因為當時古坑鄉公所向五河局申請核准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施工,五河局認為尖山坑溪屬於縣府管理,古坑鄉公所就針對尖山坑溪跟我們申請,期間發生水保課或水利課處理的由主秘說要由水保課處理,我們就以89年9月27日89府農土字第8905200814號函發文給古坑鄉公所請古坑鄉公所依五河局的函處理,但古坑鄉公所以89年10月11日建字第13209號函覆說在89年6月21日已停工,事後古坑鄉公所就沒有再跟我們申請許可了。古坑鄉公所之前沒有跟我們申請類似本件同意施工的許可證,但一般老百姓有。一般老百姓申請的許可證,我們都會把副本給鄉公所○○○鄉○○○○○道要申請許可證。(問:什麼叫做「所提施工計畫原則可行」?)我們有去看現場,認為現場淤積應該要整治,但我們要求古坑鄉公所砂石不能外運,並依照第五河川局的函辦理。89年9月27日89府農土字第8905200814號函最後一句請古坑鄉公所妥適處理見覆,古坑鄉公所回覆就是89年10月○○○鄉○○○○○道砂石不能外運,因為這是政府三申五令,在整治工程或疏浚工程都不能外運,而且要集中公開標售。
◎證人壬○○93年5月5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119頁至第124頁):
我不用請律師。於93年5月4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所製作的調查筆錄,我內容有看過,都是我的意思。我願意全盤託出真相,以利檢察官日後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免除其刑。(問:89年5月間,古坑鄉公所未經第五河川局許可,即將本案三項工程發包予相關業者前,貴局人員丁○○有無於同年6月15日、7月23日協同警方前往查緝、取締、會勘丙○○、 李桂英 盜採砂石?)6月15日查緝這次承辦人員當時是天○○,我還沒有接辦。7月23日是我7月份剛交接不久發生的事。古坑鄉公所於89年8月8日,以89古鄉建字第10012號函立法委員辰○○○,其於7月17日已送請河川局申請許可(其內記載辰○○○係於89年7月25日,即本單位會勘前二日發函予古坑鄉公所),並將副本寄發予本單位,當時辰○○○本人還沒有向本單位施壓。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部分非我們治理範圍,所以實際上是有二塊地與本案有關,而當時我們都把它駁回。當時立法委員辰○○○本人並還沒有向我們施壓,不過己○○已經來我們局裡跑公文,是他親自將古坑鄉公所的函文交我們的收文掛號後就直接到我們管理科,就直接找我,他自我介紹是立法委員辰○○○的助理,並詢問我們為什麼退他們的申請,我就向他說明退的理由,他當時就催我們快點辦,不過並沒有說什麼不禮貌的話。後來在89年9月26日我向水利處發函,將8月29日的再申請案送交水利處裁奪,水利處在89年11月28日回函答覆我們。8月29日至9月26日這段時間我會簽各單位。這段期間立法委員辰○○○本人或她的人出現了沒有,我沒有印象了。己○○自89年8月29日提出第二次申請之後就一直打電話來催我們,不過就是出現剛剛所說的在我們辦公室那一次,電話中仍然還很正常。之後水利處89年11月28日函覆我們他的意見。就是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我收到該函之後,我就給他89年12月20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他收到之後沒有任何反應,直到90年4月18日以90古坑鄉建字第4706號函送件,檢附變更預算書,及繳款書影本各二份。從89年12月20日至90年4月18日這段時間就是立法委員辰○○○的兒子出現的時間點,他的特徵是胖胖的,當時我的科長巳○○也在。我看到他時他已坐在我們管理課,可能是我們的小姐帶進來找我的,我再帶他到我們課長坐位旁茶几沙發處,大家坐下來談。我忘了他有無自我介紹是立法委員辰○○○的兒子,不過我確定當天來的人是他,他的綽號叫「阿斌」,因為同辦公室的同事有北港人,事後有跟我證實。當天我有印象他有去找局長,局長叫我下去,我在局長辦公室有看到他。我們局長他只是叫我在旁邊聽,讓我瞭解有這回事,我的認知是從那天開始有民代開始關說施壓,至於己○○則是不斷的打電話來催我們快一點。之後我們在90年5月10日以(90)水利五管字第0900200號函同意他們的申請。我們局長批核的這份公文在發文前我有看過,因為依照我們的流程,我們擬簽的人,局長核發後會再到我手上,我再轉發出去。剛開始駁回的理由在我們終於同意的時間點,除了不許外運部分有修改內容所以這一點不存在,其餘二點仍然存在。第一點因為有民代施壓,第二點是我們認為說反正他也沒有違反石牛溪治理基本計劃,所以我們就准許他開工。農委會這部分在退了好幾次之後,己○○曾經提出希望我們能夠許可,讓己○○能夠領到農委會的補助款。己○○幫我們整治河川卻是拿到農委會的補助,而我們也不用花半毛錢,他們可以拿到農委會的補助款,又可以把挖來的砂石拿去賣,何樂而不為。本案所發生的盜採,接著申請許可,後來我們駁回,再來立法委員辰○○○的兒子出現,他們以可向農委會拿補助款幫我們整治河川要求我們同意,最後我們在駁回理由仍存在的情況下,勉強同意,這種情形,我認為己○○他們實際的目的是為了砂石,他們準備要以合法掩飾非法盜採砂石,這是一般常識,一看就曉得。整個過程水利處沒有介入。我們局長除了那一次找我上去外,沒有另外再找我,就那一次。(問:你剛才所說「阿斌」出現的時間點與在調查局所說的時間點有點出入?)時間點實在沒辦法記得很清楚,但他確實在未許可前有到我們局裡。
◎證人地○○93年5月4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91頁至第93頁):
我在調查站所述筆錄實在,我有看過筆錄。雲林縣古坑鄉公所石牛溪施工預算書是我製作的,是變更設計後的預算書,共變更過一次。雲林縣古坑鄉公所石牛溪施工預算書的單價分析表上有「二十九」是指單價,每立方米二十九元,依據一個是規定,一個訪價的價錢,至於是什麼規定我忘記了。為何亥○○每立方米的砂石可以賣到一百多元,因為那是原料所以可以賣到比較便宜,亥○○的砂石是經過加工所以可以賣到那種價錢。我在調查站所述「我個人研判五河川局是因為這兩個工程所在位置淤積有三、四十公分...所以只能以完成業主委託目的為設計目標」,這是調查員問我的,我的意思是我那時去看現場,現場淤積不是很嚴重,但那時我已經標到這設計的工程。河川局本身有個整治高程,古坑鄉公所要求我只要設計整治河川的高度不要低於整個高程就可以了。以整治高程為基礎,這兩條溪淤積程度最高的部分有六十公分,最低的部分有十公分。我第二次變更設計跟第一次之不同,只有變更有價土方不得扣抵工程款的部分。89年
4、5月的時候我去看現場。是戌○○帶我去看現場的。我剛說一立方米賣二十元的根據是一個第五河川局的行政規則。
◎證人亥○○93年5月4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89頁至第93頁):
我在調查站所述實在,我都有看過後才簽名。我是90年6月,報開工後我才進去石牛溪、海豐崙溪施工的。在90年4月我去看現場就已經發現現場被盜挖了。我是在2月時跟己○○要來做的,我是在5月底跟他簽約的。那時要開工時我有要求己○○拿合約及施工圖給我,因為那時我們要進去施工時必須拿合約給派出所看。去古坑鄉農會繳納十一萬九千七百十二元是我去繳的,是己○○拿繳款單叫我去繳的,我是當時才知道可以取得的有價土方是四千一百二十八立方公尺,不過當時我跟他要工程時,他拿給我看的發包合約影本是寫一萬多立方公尺,他拿給我看的是他跟公所的合約影本,當時己○○已經跟鄉公所簽約。我那時從石牛溪挖出來的砂石賣到三個地方,第一家是大正砂石行,一立方米賣一百元,另外賣給泰昌砂石場,一立方米賣一百二十或一百二十五,因為這家距離較遠,第三家賣給 蔡國文 ,一立方米買七十元,從海豐崙溪挖出來的砂石我只賣了五百立方米,一立方米賣一百一十,那時砂石的行情一立方米大概七、八十元。我跟己○○簽約所給的權利金是為了要買那一萬多立方公尺的有價土方。我施工時實際跟己○○簽約時所差距的七千多立方米砂石,事後因為我想權利金都要不回來,所以我想就算了。當時我去施工時,因為這件發包已經很久了,所以現場一定跟施工圖不同,不過我在施工時有請一位測量的,他每天都在那裡測量,他叫 劉炳鈞 。己○○是以山田營造、泰聯營造跟我簽約的,己○○是蓋公司章,並沒有蓋私人章。我賣給我上述的業者都是原料,如果是加工過的碎石級配就跳到三百多。因為挖砂石要挖土機、砂石車、現場工作人員,所以一立方米砂石原料賣三十元一定不夠成本的。
◎證人未○○93年5月7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241頁至第244頁):
我現任水利署的正工程司,擔任正工程司約四年。學歷專科,我是土木科畢業了。剛才在調查站的筆錄實在。我是第五河川局以89年9月21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向水利處請示古坑鄉公所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川整治工程函覆的承辦員。第五河川局請示水利處所附之資料有工程預算書、工程合約書、施工許可申請書、設計圖。從所附之資料顯示何種情形,因我們沒有進入實質的審查,要配合現況才能做決定,河床的上游有淤積是很正常的現象,要看現場狀況才能知道,他們應該要交斷面圖給我們,但我不知道他們給我們何種斷面圖,但不確定是否有會勘紀錄。如何答覆第五河川局,我們的長官有批示。批示是要第五河川局以管理者的立場去審核是否有違反治理計劃原則,且有說剩餘土方要繳國庫,如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含內容。我們沒有要求第五河川局要再辦理何事,我們唯一函覆第五河川局的是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說明二的意思是,因為之前石牛溪有公告治理計劃,我們是要他們不要違反治理計劃,治理原則是我們有一定的河寬和通洪所需斷面,都規定在這個計劃內。所謂的違反河川管理規定主要是指使用河川要經過管理機關的許可,還有要設施行為施工中、後不要影響到河防的安全。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說明三的意思是,歲入是我們賣東西所得,歲出是我們拿錢去買東西,如果有剩餘土方就是我們要賣掉算是歲入,二個科目是不一樣的,有價土方是屬於歲入的部份,與歲出的部份要分開編列,我們的意思是有價的土方要標售,至於標售的價格我不清楚古坑鄉公所是如何訂定,依據我們河川局的作法,是歲出和歲入分別訂立價格,再由廠商依市場價格的投標,依最有利政府的方式決定由何人得標。我有大概翻過石牛溪水碓南橋第一次斷面圖,但沒有仔細看,是否有疏浚必要,仍要看現場才知道,只有看斷面圖不準。我現在眼睛不好,無法看清楚石牛溪水碓南橋變更設計後之橫斷面圖,可以請水利技師公會來作判斷有無疏浚必要。對古坑鄉公所變更設計後的施工預算書,我的意見是針對有價土方的部份由古坑鄉公所自訂價格,如此就不符合由市場機能決定有價土方價格的機制。今天從水利署調的內簽,沒有告知第五河川局,我們只有發一張文給第五河川局。
乙、書證:
一、雲林地檢署90年度偵字第3570、4116號起訴書、雲林地院91年度簡字第2號判決(偵卷一第63頁至第68頁):
亥○○等人因竊盜案件(盜採砂石)經檢察官以90年度偵字第3570、4116號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經雲林地院以91年度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
【事實略以】:石牛溪工程由得標廠商山田營造有限公司林姓經理轉包予砂石仲介商亥○○,亥○○明知該整治工程變更設計後,售予承包廠商之國有有價土方僅有四千一百二十八立方公尺,竟夥同亦明知上情之劉炳均,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僱請不知情之賴清雲、陳秋輝、廖炳智挖土方、負責現場測量及監工,大量盜取國有有價土方達一萬四千二百二十五立方公尺。事後,劉炳均及亥○○以每立方公尺一百元之代價,販售有價土方計五千九百六十一立方公尺予大正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余維澈 ;數次以每立方公尺九十元之代價,販售有價土方五千三百四十二立方公尺予泰昌砂石行之實際負責人 謝發雄 ;多次以每立方公尺一百元之代價,販售有價土方七千零五十立方公尺予不知情之砂石買賣商蔡國文。
二、經濟部水利處89.11.28.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偵卷二第107頁至第108頁):
水利處函覆第五河川局:
石牛溪及海豐崙溪兩件工程為古坑鄉公所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爭取專款補助並已發包訂約完成可否准由該所辦理一節:工程既位於中央管河川範圍,貴局即應以河川管理機關立場審查其申請施工之內容,有無違反治理基本計劃之治理原則、違反河川管理規則規定事項,如有不合,請逕復古坑鄉公所修正後再辦理施工,並請貴局監督河川管理事項。至於本兩工程土方數量應以平衡、不外運為原則,倘有剩餘,剩餘土方既屬有價資源,應以有價方式處理,將收入所得繳公庫,歲入歲出分別編列預算,收入支出不得坐抵,以符合預算法之規定。
三、雲林縣古坑鄉公所89.08.29.89古鄉建字第10942號函(偵卷二第109頁):
古坑鄉公所函第五河川局表示:
1.海豐崙溪工程係以有價土方設計,以市價價款計算折合工程款擴大治理範圍及效果,故其土石方理應如合約書規定,其所有應歸屬乙方承包商處理。
2.另有關經濟部88年10月6日88水利字第88888099號函之規定「中央管河川疏浚計劃處理原則」,本所並未獲知,遂爭取補助經費、設計發包,故仍請准予由本所開工施工。
四、雲林縣政府89.09.27.89府農土字第8905200814號函(偵卷三第52頁):
雲林縣政府函文古坑鄉公所指示:
有關古坑鄉公所所提尖山坑溪工程施工許可申請乙節,依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規定審查,應先事前先審查,請貴所補辦手續,所提施工計劃原則可行,惟仍請貴所確實依法執行,嚴禁假借承包工程以合法掩護非法盜採砂石(利用夜間作業)外運之行為。
五、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89.08.14.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偵卷四第92頁至第93頁):
函旨:
1.有關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乙案,河床整治應以土石不外運為原則,本案內有一二五三五立方公尺外運不符規定。
2.本案依橫斷圖所示,疏濬對大高差只0.六公尺只佔全斷面河床一小部份,故本河段應暫無疏濬之必要。
3.依經濟部88.10.06經88水利字第88888099號函有關中央管河川疏濬處理原則(一)條規定,「河川疏濬以治理為需求,由本部水利處各河川局研提疏濬計畫辦理,且原則上不委託地方政府辦理」。
六、雲林縣古坑鄉公所89.08.29.89古鄉建字第10943號函(偵卷四第94頁):
古坑鄉公所函文第五河川局:
1.石牛溪工程係以有價土方設計,以市價價款計算折合工程款擴大治理範圍及效果,以符實地所需,故其土石方理應由承包商所有處置。
2.疏浚高差僅0.六公尺,暫無疏浚之需要乙點,請准予依貴局88月22日會勘紀錄執行辦理。
3.另有關經濟部88年10月6日水利字第88888099號函之規定「中央管河川疏浚計劃處理原則」,本所並無所悉,遂依該會勘紀錄爭取經費設計發包,本工程仍請准予由本所辦理開工施工。
七、經濟部水利處89.11.28.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偵卷四第96頁至第97頁):
函文內容同書證二(檢察官所列此書證與書證二重複)
八、雲林縣古坑鄉公所90.04.18.90古鄉建字第4706號函(偵卷四第99頁):
古坑鄉公所函第五河川局再次申請開工施工:
古坑鄉公所檢附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及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等二件變更設計預算書及有價土方繳交公庫繳款書,請准予備查及開工施工。
九、雲林縣古坑鄉公所政風室93.08.12.93古鄉政字第9698號函(偵卷五第55頁至第62頁):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政風室檢陳86年至88年間所有公開招標決標紀錄予雲林地檢署:
(一)雲201線道路改善工程第一次開標紀錄:流標。
第二次開標紀錄:盛嘉營造有限公司以9350,000元得標。
(二)雲201線道路改善工程第二期開標紀錄:瑋林營造有限公司以4120,000元得標。
(三)雲202線台三線至古坑段改善工程(1K+860~2K+534)第一次開標紀錄:流標。
第二次開標紀錄:權威營造有限公司以13400,000元得標。
十、雲林縣古坑鄉公所政風室93.08.16.93古鄉政字第9698號函(偵卷五第66頁至第89頁):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政風室檢陳92年至93年間所有公開招標決標紀錄予雲林地檢署。
十一、雲林縣古坑鄉公所93.08.19古鄉政字第0930010545號函(偵卷五第135頁至第172頁):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檢陳89公開招標決標紀錄37件。
十二、90.04.12.TA864石牛溪河床整治工程有價土方款繳款書影本、TA865海豐崙溪河床整治工程有價土方款繳款書影本(偵卷三第26頁至第27頁):
(一)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廠商於90年4月12日繳交有價土方款予古坑鄉公所,金額新台幣119,712元。
(二)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廠商於90年4月12日繳交有價土方款予古坑鄉公所,金額新台幣83,230元。
十三、臺灣省政府86年8月20日86府水政字第165425號函(偵卷一第71頁):
主旨:核定公告停止北港溪砂石採取個案申請及許可。
公告事項:一、北港溪之河川土地,除政府公用外,停止
砂石採取個案申請及許可,原許可之土石區准依核定高程及範圍採取至許可期滿止,不再受理展期申請。
二、北港溪如有砂石淤積,由河川管理機關研提河道疏濬或整理計劃辦理。
三、本公告自公告日起生效。
叁、公用工程舞弊:
甲、人證:◎被告辰○○○
一、93年8月22日調查筆錄(偵卷五第107頁至第114頁):我委任黃翎芳律師陪同在場接受訊問。我從70年起連續擔任
8年的雲林縣議員及9年的省議員,在88年2月就任第四屆立法委員,並在91年就任第五屆立法委員迄今。酉○○是古坑鄉長、午○○是古坑鄉公所主任秘書、乙○○我都叫他「 阿士 」,是我在參選立法委員時認識的,他是從事精油銷售工作、己○○是乙○○的秘書,綽號叫「 阿顯 」、辛○○是水利署五河局局長,我都認識,我和他們沒有私人交往關係,也沒有金錢往來;至於巳○○、壬○○、亥○○,我則不認識。己○○在88年、89年沒有擔任過我的立委服務處的職員或助理,我的斗六服務處是由 蔡能竭 負責,北港服務處是由 陳明富 負責,所以己○○不是我服務處的員工。(提示立法委員辰○○○88年9月20日建議書、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88年10月4日88水利五管字第9614號函)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觀音山橋上游二件工程是我向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及雲林縣政府之提出之建議案。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觀音山橋上游二件工程是當地百姓向我的斗六服務處陳情,我再向五河局及雲林縣政府提出建議;但我並沒有委託己○○配合第五河川局會勘,因為斗六服務處的工作都是蔡能竭在負責。(提示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88年9月22日石牛溪、海豐崙溪會勘紀錄各乙份)該次會勘不是我派服務處助理己○○前往會勘,88年9月22日是九二一地震的次日,我全力投入九二一震災的搶救,並沒有派己○○前往石牛溪、海豐崙溪會勘,己○○也不是我服務處的助理。前提示送至雲林縣政府的建議案,斗六服務處只是發文給縣政府,我並沒有找人說明協助。(經檢視雲林縣政府88年11月3日88府建土字第8803601153號函稿及工程明細表)該函即包含我前述提出之二件工程建議案,但是工程建議案的內容,我不清楚,而且斗六服務處發文不需要每一件都經過我核准。斗六服務處的印章都是由蔡能竭在保管,蔡能竭可以自己做主發文,除非我本人有在服務處,我才會看一下。我不清楚服務處僅提出二件工程建議案,何以該表內廿八項工程中古坑鄉公所編成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三件建議案,我也沒有找人協商變更。我新就任立委時,因為無法向行政院爭取到地方的建設經費,所以我曾拜託子○○立委向行政院爭取經費,經子○○立委同意後,我就交代我斗六服務處的秘書蔡能竭,要他日後如果有民眾的陳情案件時,可以將資料交給子○○立委辦公室,由高立委代為向行政院爭取經費;所以我有拜託子○○立法委員向行政院提出工程建議案,但是內容我不清楚。(經檢視行政院主計處89年1月15日台89忠一字第00857號發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89年3月7日台89忠授字第04339號行政院秘書長函)我不清楚該提示之箋、函是否係我委託子○○委員向行政院提出前述三件工程建議案後,行政院主計處及行政院秘書回函,我也沒有看過提示的二張公文。我有拜託子○○立委,但是拜託的內容與提示的建議案內容是不是相同,我不清楚;該建議案有沒有准,我也不清楚。前述三件工程建議經費撥至古坑鄉公所後,我與己○○沒有到古坑鄉公所關心本案,我也沒有指示酉○○、午○○、戌○○要如何設計、發包。我認識雲林縣政府主任秘書,即當時的代理縣長 李學聰 ,但我沒有請李學聰指示秘書 林正雄 協調本案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由縣府水土保持課申○○承辦。己○○、酉○○等人應該是沒有告訴我第五河川局不准前述三件工程開工。我不知道前述三件工程第五河川局未核准開工前即被發現盜採砂石,己○○、酉○○等人也沒有告訴我。第五河川局不准前述三件工程開工,我沒有就前述三件工程與辛○○、巳○○、壬○○等人協調;但如果有民眾向我陳情時,我會打電話給五河局長辛○○配合辦理會勘,但一般都是有關堤防或排水工程的陳情案,我沒有就疏浚工程與五河局協商過。我不知道第五河川局不准前述三件工程開工之原因係無疏浚之必要及砂石不得外運。我沒有以立委身分請第五河川局辛○○、巳○○、壬○○同意在無疏浚之必要及砂石不得外運情況未變之下核准開工。我不知道己○○、乙○○運作廠商圍標得到前述三件工程施作權。我不知道己○○以一百三十萬元代價將前述三件工程交與亥○○施作。我不知道亥○○施作前述三件工程被查獲盜採砂石。己○○、乙○○、亥○○圍標工程及盜採砂石所得,渠等人沒有分給我部分利益。我與酉○○、午○○、戌○○、乙○○、己○○、亥○○等人都沒有私人怨隙。
二、93年8月22日偵訊筆錄(偵卷五第127頁至第130頁):調查局訊問筆錄實在,我是看過筆錄才簽名的。在89年間擔任經濟及能源委員的時間,第一期是在89年2月到5月底止,第二期是在9月1日開始一直到12月底,但一直都有延會,這當中我只有一期擔任衛生環境福利委員會,其餘都是經濟及能源委員會。經濟及能源委員會的委員主要的工作是審查經濟部及農委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及經濟建設委員會的政策及預算,另外還有處理人民的陳情案件。(提示立法委員辰○○○建議書)確實是由我向第五河川局提出,這是民眾陳情的案件。這應該是古坑鄉的民眾到斗六市的服務處,向我的蔡秘書陳情由他整理後,我平時都已經有授權給他處理,本件因為我有在建議書上簽名,所以我應該是有看過內容。(提示第五河川局88年10月4日88水利五管字第9614號函影本)我沒有看過此函文,都是我的蔡秘書在處理,我也不知道他有沒有派人去勘查現場。我認識己○○,我是在拜訪選民時認識的,完全沒有任何公事上或生意上的往來。(提示雲林縣政府向行政院爭取古坑鄉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及海豐崙溪荷北橋上游及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等三件工程)我不知道有這三件工程,是剛剛調查局人員拿給我看後才知道的。(提示93年8月13日 江朝輝 訊問筆錄)是蔡秘書之前有告訴我替選民爭取的經費沒有爭取到,因我那時候剛當選委員,又跟子○○立委是同一個委員會,所以我請他協助幫忙,我跟他說如果有需要的話我會請蔡秘書跟他們聯絡。(提示古坑鄉公所89年8月29日89古鄉建字第10942號函)應該是蔡秘書在處理的。(提示93年5月5日辛○○偵訊筆錄)我確定我有打過電話給辛○○,時間是在88年9月20日我寫建議書給第五河川局,蔡秘書說他希望由第五河川局的人員來勘查現場,請我是否可以打電話給局長派人來勘查現場。我應該是有再打第二通電話給第五河川局長,我想不起來了,可是針對這二件工程我忘記我有沒有打電話。蔡能竭秘書在去年過世了。
三、93年9月23日偵訊筆錄(偵卷五第216頁至第218頁):今天律師不在場,我願意陳述。我如果沒有幫選民爭取到經費時,我通常都會繼續尋行政管道爭取,還有找其他的委員幫忙。找其他的委員幫忙,基於尊重委員的立場,我都會親自跟委員講,但我不會將細目講得很清楚,我通常只會跟他講說,我們這裡有民眾陳情的經費爭取不到,請他幫忙,並不會講到細節,然後再請我的助理跟他的助理聯絡。我是收到公文後就知道經費沒有爭取到,還有另外一種情形是完全沒有下文就知道爭取不到了。通常都是助理告訴我說哪一件工程有爭取到經費,哪一件沒有爭取到經費,上次發文給那一個單位爭取的經費沒有爭取到,我是在助理告訴我後,我才會親自打電話給那個單位問說為何沒有下落,還有一種情形是那個單位回文給我們說沒有辦法,我也會打電話過去問為什麼。(提示辰○○○88年9月20日建議書)這件也是助理告訴我沒有爭取到經費。本件助理告訴我後,我有打電話給第五河川局的主辦單位或秘書室國會聯絡人,他們回答說雲林的經費分配額都已經滿了,所以我才去請高委員幫忙。我請高委員幫忙時,沒有說明是本件的工程,只是我們在開會時我有提起我的經費都爭取不到,而且跟高委員又是交往很久的朋友,所以請他幫忙,當時他也是經濟及能源委員會的委員。(問:你沒有跟高委員說是哪一件工程要他幫忙爭取經費,他要如何幫你爭取?)我事後有請我的蔡秘書跟他的助理聯絡。我會針對某一特定單位,是屬於哪一個委員會,而請託那一個委員會的立委幫忙,因為這樣比較容易爭取到經費,因為要請高委員幫忙爭取經費的對象是第五河川局,第五河川局是屬於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所屬。我希望針對行政單位或包商有無不法的情形調查,我們只是幫選民爭取經費而已。我不清楚本件第五河川局不准核發經費的原因。
◎被告卯○○
一、93年8月24日調查筆錄(偵卷五第174頁至第181頁):我委任黃翎芳律師陪同在場接受訊問。我於民國89至90年間曾任職台中市啟阜營造公司擔任董事長特別助理,之後就到台北擔任我母親辰○○○立委辦公室助理。辰○○○立委是我母親;周盟是我認識,他是在辰○○○立委斗六服務處對面開設一家精油公司;己○○是乙○○公司的職員;辛○○是第五河川局的局長;巳○○是第五河川局管理課課長;壬○○則是管理課工程師;至於酉○○、午○○、戌○○、亥○○等人我都不認識。己○○他沒有擔任我母親辰○○○立委服務處任何職務。(提示立法委員辰○○○88年9月20日建議書、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88年10月4日88水利五管字第9614號函)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觀音山橋上游二件工程是辰○○○立委服務處向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及雲林縣政府提出之建議案。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觀音山橋上游二件工程,我不知道是誰向辰○○○立委服務處提出的,我也沒有和己○○討論過這個案子。(提示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88年9月22日石牛溪、海豐崙溪會勘紀錄各乙份)該次會勘當時是辰○○○立委斗六服務處主任蔡能竭要求我在22前往會勘,而昔時我正忙著九二一地震救災工作,沒空前往,我就叫蔡能竭自行處理,之後蔡能竭是找誰去的,我就不清楚了。我沒有參加會勘,是由蔡能竭去處理的。我沒有叫己○○去會勘,是交由蔡能竭去處理的。前提示送至雲林縣政府之建議案,我沒有找縣府何人說明協助。(經檢視雲林縣政府88年11月3日88府建土字第8803601153號函稿及工程明細表)該函即包含前述提出之二件工程建議案。我不清楚前述服務處僅提出二件工程建議案,何以該表內廿八項工程中古坑鄉公所編成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三件建議案。我長這麼大,古坑鄉公所沒有去過,因此前述三件工程建議經費撥至古坑鄉公所後,我沒有與己○○前往古坑鄉公所關心本案、無指示鄉長酉○○、主秘午○○、承辦人戌○○如何設計、發包。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該三件工程是由乙○○及己○○的公司得標,至於是誰負責施工的,我不清楚。己○○、乙○○等人確曾告訴我第五河川局不准前述三件工程開工,並拜託我前往瞭解不准開工的原因。己○○、乙○○等人沒有告訴我前述三件工程第五河川局未核准開工前,即被查獲盜採砂石之事。第五河川局不准前述三件工程開工,乙○○有拜託我前往第五河川局瞭解不准開工的原因,瞭解後希望能儘快核准開工。我記得有一、二次己○○陪我一起去,我去了以後找巳○○、壬○○協商,希望能依法儘快核准開工,但現在已記不清楚巳○○、 黃興良 當時所說不准開工的原因。關於第五河川局不准前述三件工程開工之原因係無疏浚之必要及砂石不得外運,我記不清楚了。我記得是要走的時候在樓梯口碰到局長辛○○,我有向辛○○提到前述工程核准開工的事,請他幫忙處理。我不清楚我母親辰○○○有無向辛○○請託前述三件工程核准開工。我沒有以我母親辰○○○立委身分請第五河川局辛○○、巳○○、壬○○同意在無疏浚之必要及砂石不得外運情況未改變之下,即核准開工。我不知道己○○、乙○○運作廠商圍標得到前述三件工程施作權。我不知道己○○以一百三十萬元代價將前述三件工程交與亥○○施作。我不知道亥○○施作前述三件工程被查獲盜採砂石。我不知道前述三件工程有圍標情形由己○○、乙○○得標,並被查獲盜採砂石,如知道有圍標盜採,我不會去拜託第五河川局局長等人幫忙核准開工。己○○、乙○○、亥○○圍標工程及盜採砂石所得,渠等人沒有分給我部分利益。我與辛○○、巳○○、壬○○、酉○○、午○○、戌○○、乙○○、己○○、亥○○等人沒有私人怨隙。我認為前述僅是辰○○○立委服務處受理民眾己○○、乙○○陳情事宜,希望能幫我查清楚。
二、93年8月24日偵訊筆錄(偵卷五第193頁至第196頁):剛才調查員所訊問我的筆錄實在,我是看過筆錄才簽名的,我今天是自願到庭的。我認識己○○,他是我朋友,我們已經認識很久了,至於何時認識的我忘記了。在88年間的時候,我沒有叫己○○跟第五河川局的人去看現場。(提示辰○○○建議書)我知道辰○○○所建議的這四條溪的事情,因為像這種案子很多,我只是大概知道有這個案子,我比較瞭解的是中央管例如河川局、農委會等的案件,針對中央管的案件我大概都會過目的看到,我不會處理業務的事情,至於本件我只接觸到事後廠商得標,為何第五河川局不准開工的部分。(問:第五河川局在88年9月22日有去看現場你知道嗎?)因為前一天是九二一地震,當天我在忙於救災,而我們服務處主任蔡能竭叫我9月22日去看現場,我說我沒有空,所以我就請他自己去處理,至於他如何處理我不清楚。我在服務處擔任之業務,不像一般助理,一般中央管的案件,都是我在處理,關於向中央申請經費的程序,一般而言我都會請小姐整理民眾陳情或公所反應的資料,經我過目後,再轉到中央去。(問:你們會請託別的立委幫你們爭取經費嗎?)這是立委交情的問題。我們請託別的立委幫忙爭取經費的程序,就只是多一個程序,把原來可以直接發給中央機關的文,交給要請託的立委請他幫忙代發。在早期的時候,爭取不到經費,所以才會請託別的立委幫我們爭取。不管是向中央管機關爭取經費或是請託別的立委幫忙爭取經費的相關資料,一般我都會看,除非我不在,我就會請主任幫我看,我母親辰○○○她一般是不看,她會請助理去聯絡陳情人或陳情單位,跟他們要工程名稱、需要的經費、工程位置、陳情書、為何需要這個工程,資料拿到後,就由助理直接發文給相關機關,上開相關資料我們一般都不看,因為爭取到經費的成功率很低。(問:你們不看相關資料如何知道要爭取經費的單位為何?)我們助理那裡會有登記簿登記,至於請託立委的部分不是我在處理的,所以我不清楚,這應該是我母親比較清楚。請託立委的程序我不清楚。去第五河川局是乙○○請我過去的,他打電話給我說有一件工程,已經發包了,但沒有辦法開工,請我過去瞭解一下情況,乙○○知道我母親是曾在美佐。我不是自己去第五河川局的,我是跟己○○一起去的,因為像這種民眾陳情的案件,我並不是非常瞭解他們陳情的內容,所以希望他們派一個人跟我去。就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荷北橋上游、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這三件工程,我就只有去第五河川局而已。(提示辰○○○建議書)我們服務處如果有發這種建議書,就是代表有民眾陳情,但是我們會把舊的案件處理掉,所以會找不到陳情書。這只是一般民眾陳情的案件,希望檢察官能明察。◎被告乙○○
一、93年5月7日調查筆錄(偵卷二第189頁至第197頁):我已選任簡承佑律師,在他未到場前,我願意接受貴組人員詢問。我曾有賭博罪前科。我於退伍後任職於朝陽鐵工廠擔任業務,約於84年間進入晟昱砂石廠擔任經理,於86年間開設譽盟營造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及實際負責人,迄91年間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85、6年間為從事六輕砂石買賣與林清山合資開立「助盟國際有限公司」由林清山擔任負責人,目前在高雄市桂田鋼鐵公司擔任業務。「譽盟營造」共有張家憲、李淑美、李春奇、己○○及我五位股東,主要經營土木工程,由我負責公司業務,其他股東並不參與公司的運作。己○○是「譽盟營造」的經理,在擔任公司經理之前我並不認識他,我與己○○除公司業務往來外,並無其他金錢往來關係;丙○○是我經營之譽盟企業公司的股東,我與他是朋友關係,在85、6年曾互相借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此後就沒有再有任何金錢往來;庚○○是「山田營造」的負責人,曾向我借款數十萬元,直到現在都尚未還我;曾秋錦係紹福營造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他是我的砂石廠商之一;高良德我僅知道他是雲林縣高林村的村長,曾經和朋友一起到「譽盟營造」拜訪我,但我已經忘記此次會面談話的內容,我與他只見過一次,彼此沒有其他往來;我與丑○○只見過一、二次面,我對他的印象非常模糊。(律師到場)己○○沒有任職立委辰○○○服務處。己○○是譽盟營造的經理,主要負責購買參標標單、押標金及填寫標單等行政事務亦多由己○○負責,另與廠商間之業務聯繫亦係由己○○負責。「山田營造」、「紹福營造」及「泰聯營造」有關工程的投標文件都是我找公司的會計填寫,押標金也是我代他們購買。我只知道己○○是譽盟營造經理,至於有無同時擔任紹福營造經理,我不清楚,要問己○○才清楚。我與己○○沒有於89年5月間協助雲林縣古坑鄉公所取得「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稱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稱海豐崙溪工程)及「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稱尖山坑溪工程)補助款。89年
5月間我與己○○有借牌參與雲林縣古坑鄉公所「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及「尖山坑溪工程」之投標,有借用同業名義與標。因我從事砂石工作已有很長一段時間,所以「山田營造」、「紹福營造」及「泰聯營造」的負責人庚○○、曾秋錦及丙○○三人只要接到與砂石相關之工程就會跑來找我,要我幫他們取得工程,89年5月間,他們三家公司分別接到雲林縣古坑鄉公所寄發之前述三項工程參標通知,亦依往例至譽盟營造公司找我,因我本身也想參標這三項工程,但是古坑鄉公所都沒有寄通知給我,所以當他們一一前來找我時,我即向他們表示這三項工程我有意思承作,希望能用他們三家公司的名義參標,如果能順利得標施作,我會給他們一定的利潤,其中因我與庚○○、丙○○及曾秋錦之間尚有債務,而且砂石的工作我也比較內行,所以他們三人就同意我以他們三家公司名義分別參標前述三項工程;該三項工程之標單係他們三家公司自行購買,工程押標金則由我交代公司會計小姐以現金新台幣(下同)二、三十萬元分別存入這三家公司相關銀行帳戶中,再由各帳戶轉帳開立相關工程之押標金支票,該三家公司參標此三項工程之標單係由我決定標價後,即交由經理己○○及會計小姐填寫,填寫完後再由會計小姐前往郵局投寄參標,工程開標當日則係由該三家公司人員前往開標,完成開標作業。前述三項工程開標結果是由我借牌參標之營造公司順利得標承作,「石牛溪工程」係由「山田營造」得標,「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則均係由「泰聯營造」得標。佳鈺營造及銘德營造在投標前述三項工程前都有來找己○○經理,己○○經理有將此事轉告我,當時我有交代己○○經理,佳鈺營造及銘德營造的投標標價要按照我的意思填寫,得標後我會包給他們幾萬元(詳細金額已忘記了)的紅包,後來他們有照我的指示填寫標價,所以才會由我借牌參標的廠商得標,我事後也有包幾萬元的紅包給他們(交付方式已忘記了)。因為我經營砂石多年,有關河川的整治、疏濬我比較有經驗,所以佳鈺營造及銘德營造才會來問我要如何投標比較有利潤,我在知道此事後,才會要求他們按照我的意思填寫標單,由我來施作此三項工程,我事後再給他們紅包比較乾脆。我是在雲林縣議員林再添大埤服務處認識亥○○,亥○○擔任我所承攬「石牛溪工程」及「海豐崙溪工程」二工程的下包並曾互相調用資金,除此之外,我與亥○○沒有其他金錢或業務往來。我記得當時是亥○○主要來找我表示要施作「石牛溪工程」及「海豐崙溪工程」二工程,我印象中我是每立方公尺砂石以五十元的價格賣給他,至於詳細簽約細節及共販賣多少數量的砂石給亥○○,我已忘記了。我只知道亥○○「石牛溪工程」及「海豐崙溪工程」二工程曾因盜採砂石有被起訴,但不知道他有被判刑,至於亥○○盜採砂石乙事,與我完全無關。我不知道前述三項工程是否有整治、疏濬的必要。丙○○於89年6月22日於尖山坑溪工程地母橋下游施工盜採砂石,遭水利署第五河川局取締,不是我與己○○指使,我沒有指使丙○○盜採砂石。我不認識李英桂,也沒有僱用李英桂在譽盟企業有限公司上班。我忘記也無法確定我是否曾指示己○○與第五河川局人員○○○鄉○○○○○段會勘。我本人沒有與第五河川局或古坑鄉公所人員洽談有關變更設計事宜,但我曾指派己○○經理前往古坑鄉公所及第五河川局瞭解為何工程遲遲無法開工,己○○後來告訴我,工程係因存貨土方不可與工程款扣抵,所以才無法開工,至於己○○與第五河川局或古坑鄉公所人員洽談的細節我不清楚,要問己○○才知道。我沒有與第五河川局或古坑鄉公所人員行賄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我與前述己○○、丙○○、庚○○、曾秋錦、丑○○、高良德、李英桂人等沒有私人怨隙。
二、93年5月11日調查筆錄(偵卷二第264頁至第271頁):我暫時不需要選任辯護人。我曾從事土木、鋼鐵業等業務及現場工作人員等工作,84年間(詳細時間記不清楚)設立譽盟企業有限公司,85、6年設立譽盟營造有限公司、助盟國際有限公司,譽盟企業有限公司、譽盟營造有限公司都是由我擔任負責人,而助盟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為黃膺平,目前三家公司都已停業並註銷營業登記。我已婚,育有一子一女,身體健康情形良好。我認識亥○○、廖維國、丙○○等人,見過丑○○一、二次面,但不認識陳秋樺、李英桂、廖明樟等人。古坑鄉招標之「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等三件工程,山田營造、泰聯營造、紹福營造等公司之投標標單全部在我個人授意下製作完成。我不清楚前述三工程之招標訊息,是前述三家廠商山田營造公司庚○○、泰聯營造丙○○、紹福營造曾秋錦收到前述工程標單後來找我參與投標。根據庚○○93年5月4日於雲林縣地檢署供述指出,古坑鄉公所之所以主動寄標單給山田營造公司,應該是因為我乙○○事先打點好了,我的解釋是,我不認識古坑鄉公所任何一個員工,我如何事先打點。根據己○○93年5月7日於雲林縣地檢署供述指出,「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等三件工程得標後,「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轉由亥○○承作、「尖山坑溪工程」由我承作,己○○所述屬實無誤。「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三工程經費來源,我並不清楚。「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我記得以各約六、七十萬元左右代價轉包給亥○○承作。我承作「尖山坑溪工程」我不記得獲利多少,但我記得並沒有虧本。「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尖山坑溪」等三件工程,施工中均發生第五河川局取締不得將土石方外運問題,我當時知道古坑鄉公所不准前述工程開工時,我有吩咐己○○瞭解為何不能開工,但四、五個月後又可以開工,為何一下子不能開工,一下子又同意開工,其中原因我並不清楚。我承作前述工程之原因,我是為圖溪中之砂石利益沒錯。我承作之前述工程無法開工係因為古坑鄉公所之原因,所以我要求己○○到古坑鄉公所瞭解,他向我報告是因為第五河川局的關係,我因此要己○○找立法委員辰○○○之子「阿斌」幫他帶路。我投標及承作轉包前述工程,並沒有向古坑鄉公所或第五河川局公務員致贈不當利益或施壓,這是公務員關作業之問題,我並不清楚原因。如何向農委會爭取前述「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經費、爭取經費後如何告知古坑鄉公所、瞭解古坑鄉公所辦理前述三件工程發包進度,我都不清楚,我並不認識農委會、古坑鄉公所之任何人,我無法向農委會爭取經費。如我前述,我不認識古坑鄉公所之任何人,無法要求他們製作規劃書報農委會爭取經費。(問:你或己○○如何協調古坑鄉公所、第五河川局,讓該二機關准予將有價土方得以外運?)我不清楚,這是公所的行政問題。如我前述,我當初圍標前述三項工程,係為了溪中工程及砂石利益,若無法讓古坑鄉公所及第五河川局准許將砂石外運,則無法獲取砂石利益,與我原來目的不符,但我並沒有因此叫「阿斌」向古坑鄉公所或第五河川局施壓。(提示:93年5月
4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組於你位於斗六市○○○路○○○○號住所搜索之扣押物編號2-1:乙○○第一商銀支票簿乙本、扣押物編號2-2:乙○○第一商銀支票簿乙本、扣押物編號2-3:中國商銀支票簿乙本、扣押物編號2-4:乙○○台南區中小企銀支票簿乙本、扣押物編號2-5:電話簿乙本、扣押物編號2-6:乙○○等帳戶明細單及電話號碼乙張、扣押物編號2-7:木瓜等人資金往來札記參張、扣押物編號2-8:亥○○等人背書支票參張)前述扣押物係我所有無誤。扣押物編號2-6:乙○○等帳戶明細表及電話號碼乙張上面所載「泰聯營造有限公司-丙○○」台灣銀行斗六分行
000-000-00000-0帳號、「泰聯營造有限公司-丙○○」雲林縣斗六市農會000-0000-00-00000-0-0帳號、「紹福營造有限公司-曾秋錦」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帳號及「紹福營造有限公司-曾秋錦」華僑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等帳戶,89年至90年間我為參與前述三件工程得標事宜,使用前述泰聯營造有限公司及紹福營造有限公司帳戶,該等帳戶並非我所有。古坑鄉鄉長酉○○、承辦技士戌○○,我都不認識。我不認識酉○○及戌○○,無從指示渠等將前述三件工程砂石外運販售。我記得己○○曾向我提及與第五河川局人員會勘這件事,己○○表示是「阿斌」要求第五河川局人員會勘的,但我不清楚目的何在,時間點亦記不清楚。前述三件工程我投標之標價、如何計算,都是由我個人決定,至於計算過程我並不記得。古坑鄉長酉○○決定前述三件工程比價廠商名單共九家,不是由我提供。酉○○決定之九家廠商均會由你出面投標,是因為山田營造公司、泰聯營造公司、佳鈺營造公司、紹福營造公司、銘德營造公司等公司收到標單之後主動前來找我或己○○的。古坑鄉公所寄出前述三件工程標單前,我沒有尋找前述山田營造等五家公司協調得標事宜。前述三件工程施工前,我沒有雇工前往現場盜採砂石或施工。根據亥○○供述在前述三件工程施工前,即有人進入施工現場盜採砂石,我不知道。(提示93年5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組於你位於斗六市○○○路○○○○號住所搜索之扣押物編號2-3:中國商銀支票簿乙本)支票存根號碼TLA0000000,到期日92年11月8日,面額新台幣二十萬元,受款人「斌」,該支票用途係為清償賭債,「斌」係指何人我已經不記得了。(提示93年5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組於你位於斗六市○○○路○○○○號住所搜索之扣押物編號2-4:乙○○台南區中小企銀支票簿乙本)支票存根號碼CF0000000,到期日90年6月8日,面額新台幣五十一萬六千元,受款人蔡永常,該支票應該係為清償蔡永常之友人阿淵(真實姓名不清楚,應係台南善化人)賭債之用,我在前述支票存根中另有多張受款人註記「淵」者,皆係指同一人。我承認我是為了個人利益才下去運作規劃前述三件工程得標事宜,至於古坑鄉公所、第五河川局及相關公務機關公務員,我則完全不認識。我以上所說均實在。
三、93年5月7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230頁至第232頁):剛才在調查站所作筆錄實在,筆錄我有看過。紹福營造的負責人是我的下游廠商,我是譽盟營造的實際負責人。我們之前的名片紹福營造和譽盟營造印在一起,是因為紹福營造的業務我們公司有時會接來做,紹福營造和譽盟營造等於是同一家公司。我認識丙○○、庚○○,丑○○不太熟,不認識癸○○。我知道丙○○、癸○○、庚○○、丑○○分別為泰聯營造、銘德、山田、佳鈺營造負責人。我的譽盟營造有在優良廠商的名單裡面,但古坑鄉公所並沒有寄標單給我,他們四家公司收到標單後主動來找我的,因為我有六家砂石廠,他們會來找我研究如何運作,標價是大家共同討論要寫多少,三件工程、四家公司的押標金都是我的。由我決定由哪家公司得標,實際是我要做的,然後看哪家廠商得標後,我再給他們一些類似利息的錢,約幾萬元。我有將「石牛溪水碓南橋整治工程」、「海豐崙溪整治工程」轉給亥○○,轉包的代價多少我記不清楚了,約幾十萬,錢都是以現金或轉帳的方式給我。古坑鄉公所事後變更「石牛溪水碓南橋整治工程」設計,對得標廠商而言是損失相當大,可是我們認為無所謂,因為既然已標到了,我們就必須自己承擔損失,所以未向古坑鄉公所要求重新訂約。「海豐崙溪整治工程」有變更設計,但不多。己○○是曾與辰○○○兒子「阿斌」一起至第五河川局,因為我們標到工程不能做,己○○對第五河川局不熟,「阿斌」對第五河川局比較熟,所以我才叫「阿斌」和己○○一起去。我在聊天時候知道「阿斌」對第五河川局比較熟。我是於89年6月間得標尖山坑溪整治工程後,即命丙○○前往施工,我本來要做,但丙○○標到工程後,他堅持自己要做。與古坑鄉公所簽立之「尖山坑溪整治工程」合約是我們拿給他(丙○○)的,不論是己○○拿的,或是我拿的,這都是出自我的主意。我有向古坑鄉公所提出開工呈報書,三件都有。提出開工呈報書時,古坑鄉公所沒有表示意見,若不能開工,古坑鄉公所應該要發文給我們,但我們都不知道不能開工。我將「石牛溪水碓南橋整治工程」和「海豐崙溪整治工程」轉給亥○○的正確時間我忘記了,一拿到工程我就轉給亥○○。我沒有要陳述的,該承認的我都承認了。
四、93年5月11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277頁至第281頁):我有槍砲等犯罪的前科。只有山田、泰聯、紹福三家營造公司收到古坑鄉公所所寄之「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三項工程之標單後,不約而同都跑來找我,並由我個人授意製作標單,其他的廠商沒有來找我。(問:我剛剛就只說這三家,並沒有提到其他廠商,為何你會說其他的廠商沒有來找你?)我聽錯了。因為有牽涉砂石的問題,我比較內行,所以山田、泰聯、紹福來找我。庚○○說我事先將古坑鄉公所打點好了,所以該公所才主動寄標單給他們,我沒有向鄉公所打點。我不知道庚○○為何如此說。是亥○○來找我說他要做這些工程,所以系爭三工程得標後,石牛溪、海豐崙溪二工程轉由亥○○承作。我忘了我轉包哪些工程給亥○○。系爭三工程我只留一個工程自己做,其他二個工程轉包給他。亥○○以共新台幣一百三十萬元代價取得系爭二工程。他全部以現金交付給我,在雲林路二段六樓,我所經營之譽盟公司內交付的。是一次付清。這些錢如何處理,我忘記了,我拿去還債。還給哪些人,我忘記了。我忘了一百三十萬元是否在一天內全部還完嗎。我不知道系爭三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何。我不知道我自己承作之尖山坑溪工程經費從何而來。(問:是忘記了還是不知道?)不知道。我不知道立委辰○○○之子卯○○為何要找我與己○○陪同第五河川局會勘石牛溪水碓段。第五河川局當時不准開工,但因為發包單位是古坑鄉公所,所以我叫己○○找古坑鄉公所承辦人協調。(問:第五河川局多次不准開工,為何協調之後就准許?)因為這是公家機關的事。沒有立委因系爭工程找過我。我不知道這樣算不算圍標,但所有陪標廠商的標單標價多少都是我主導的。我會轉包給亥○○,是他主動來找我。我不知道他如何知道我標到系爭三工程。我在調查局有說過,我是為圖溪中的砂石利益才承做系爭工程(提示筆錄),我有這樣說沒錯。但我有跟調查員說明,砂石利益未必比工程利益大。我在調查局有說過:己○○曾向我報告說系爭工程無法施工,是第五河川局的關係,因此我要己○○找「阿斌」幫他帶路。(問:己○○不知道第五河川局在哪裡,可以叫計程車,可以上網去查地址,也可以問路,何須勞駕立委員的兒子卯○○帶路?卯○○實際上是否到第五河川局施壓?)不是,剛好己○○也認識阿斌,所以請阿斌幫忙帶路。「阿斌」是辰○○○的兒子。我要己○○找阿斌帶路的意思,我是想請阿斌帶己○○到第五河川局。我如果要施壓的話我會直接找林明義或辰○○○或許舒博。我找他們幫忙,他們不見得會幫,因為立委是我們選出來,所以可以要立委幫忙。(問:施壓是違法的事,立委是我們選出來為民喉舌,不是用來做施壓工具,為何你會說,如果你要施壓你會找立委幫忙?)我是說如果要施壓的話。
◎被告己○○
一、93年5月7日調查筆錄(偵卷二第198頁至第210頁):我已委任簡承佑、李佳蓉律師,在簡律師等人尚未到場前,我願意接受貴組人員詢問。我沒有前科。我於83年9月退役後,在屏東潮州買賣茶葉,後約於86、7年間進入譽盟營造有限公司擔任經理乙職,迄93年4月才離職,目前無業。譽盟營造登記負責人張家憲,但實際負責營運、業務為總經理乙○○,另主要股東尚有乙○○、李淑美、張家憲及本人等人,營業項目主要為營造業,公司組織設有總經理、業務經理、會計等。我主要負責譽盟營造參與公務機關招標之標函填寫、投遞,及標得之申報開工完工等行政文書工作。我沒有於立法委員辰○○○雲林服務處任職,但是辰○○○競選立法委員時,她兒子「阿斌」曾來斗六市譽盟營造拜訪乙○○,希望我等能支持蔡立委,只有在競選期間「阿斌」曾來拜訪過而已,平日無交往關係。(李佳蓉律師到場)我認識亥○○,他的綽號叫「木瓜」,他也是從事砂石買賣業,他曾是譽盟營造標得工程的下包。我認識辰○○○、戌○○、壬○○、丙○○、庚○○、曾秋錦、丑○○等五人,辰○○○是雲林縣籍立委,我只認識他的人而已,而戌○○是古坑鄉公所承辦人,壬○○是第五河川局承辦人,我因譽盟營造標得之工程而與戌○○、壬○○有接觸,丙○○是我老闆乙○○的朋友,庚○○、曾秋錦、丑○○等人是營造同業我都認識,庚○○是山田營造的負責人,曾秋錦是紹福營造的負責人,丑○○開設的公司名稱我沒有印象,至於高良德我則不認識。我只擔任譽盟營造經理,我並未擔任紹福營造經理,紹福營造因88年「921地震」營業場所倒塌而向乙○○借場所辦公,所以紹福營造在89年間的營業地址是在譽盟營造的隔壁,紹福營造的經理我不知道是何人。我沒有辦法於89年5月間協助古坑鄉公所取得「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稱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稱海豐崙溪工程)及「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稱尖山坑溪工程)補助款。我沒有以立法委員辰○○○助理名義協助古坑鄉公所爭取前述三件工程補助款。我不是很清楚借牌的定義為何,「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等三件工程實際上是譽盟營造做的,在古坑鄉公所辦理招標當時,山田營造庚○○、泰聯營造丙○○、紹福營造曾秋錦等人因收到前述三件比價工程的空白標單,所以庚○○、丙○○、曾秋錦三人曾分別來找乙○○,後乙○○則找我去研究該等工程的標單內容,研究這幾件工程有無利潤,後來山田營造、泰聯營造、紹福營造等家公司的標單、標函,我記得我曾寫過,至於是哪一家我現在記不清楚,另佳鈺營造丑○○曾打電話問我,這幾件工程是誰要做的,我回答他不清楚,後因山田營造、泰聯營造、紹福營造負責人都來找乙○○,乙○○有意承作這三件工程,因此我才打電話給丑○○,向他放風聲「這幾件工程有人的」,他回答表示他知道了,至於銘德營造的情形我就不清楚。我不清楚為何山田營造庚○○、泰聯營造丙○○、紹福營造曾秋錦等三人會主動找乙○○談前述三件工程投標事宜,要問乙○○才清楚。(經檢視「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等三件工程標函、標封、工程估價書等文件原本)都不是我的字跡。我想不起來前述三件工程山田營造、泰聯營造、紹福營造之投標金額何人決定,至於譽盟營造參與其他工程之投標金額都是由乙○○決定。我不負責資金部分,我也不曉得押標金如何出具,但是我知道山田營造押標金是他們自己出資金的,泰聯營造押標金是我們公司出的,紹福營造押標金何人出資我沒有印象。(經檢視「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等三件工程標單外標封原本)這三家公司都是以郵局遞送方式送交標函,但不是我寄的,是不是公司其他人寄的我不清楚。佳鈺營造、銘德營造該二家公司的標單、押標金都是他們自己處理的。庚○○有無於88年底將山田營造大小章交給我,我已經忘記,另89年5月間庚○○有無將山田營造的帳戶、大小章交給我,我沒有印象,不過我知道山田營造在得標「石牛溪工程」後,有將該公司的證照、文件交給譽盟營造並由我保管,以方便譽盟營造施作「石牛溪工程」。我知道李英桂是怪手司機,他在譽盟的工地現場施工被取締,因此由我陪他去處理罰單事宜,至於是誰僱請李英桂我現已無印象。丙○○於93年5月4日在貴組供述:我不會寫標函,所以前述二件工程是出於乙○○、己○○的意思去投標,且當時泰聯營造的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證件及公司大、小章、華僑銀行存摺都是交給乙○○、己○○等使用,押標金票據也是他們去處理的,均屬實。我沒有指使丙○○於89年6月22日於尖山坑溪工程地母橋下游施工盜採砂石,遭當時水利處第五河川局取締,誰指使丙○○去做的我不清楚。我不清楚古坑鄉公所人員是否知悉譽盟營造我等圍標前述三件工程。我忘記石牛溪工程由我申報開工的原委及經過詳情。該三件工程89年間因遭第五河川局要求不得開工,所以乙○○有要求我去瞭解,後來乙○○交代我,由我聯絡「阿斌」,再由「阿斌」帶我去第五河川局,表示該三件工程已由古坑鄉公所辦理發包並申報開工,何以河川局要求不得開工,第五河川局人員(何人我忘記了)表示該三件工程古坑鄉公所未向第五河川局報請同意,所以我與「阿斌」就返回,之後我就將第五河川局表示需申請同意開工之意見向古坑鄉公所戌○○反應,不過之後一直等不到古坑鄉公所的回應,所以我又去找戌○○,戌○○表示除有因程序不符原因外,另有工程設計上有價土方不得抵扣為工程款之問題,因工程已經辦理發包,這個問題他沒有遇過,該怎麼解決他也不曉得如何處理,若我很急著要開工,可以跑一趟第五河川局去問清楚如何處理,後來我又和「阿斌」再去第五河川局,當時曾找承辦人壬○○、課長巳○○、局長辛○○等人,壬○○表示該等工程未經報備、有價土方不得扣抵工程款,所以沒有辦法同意開工,而課長巳○○、局長辛○○的意見也差不多,後來我和「阿斌」在局長辦公室向辛○○表示有無其他方法或代替方案可以讓工程儘快開工,辛○○表示他會尊重課長及承辦人的意見,並會研究看看,之後我與「阿斌」就離去了。我有參加第五河川局辦理89年9月18日會勘,但詳細經過我忘記了。我不清楚為何辦理前述會勘。我沒有施壓,我和「阿斌」在第五河川局找壬○○、巳○○、辛○○並未談到會勘事宜。為何古坑鄉公所辦理前述三件工程變更設計,詳細情形我不清楚,據我側面瞭解第五河川局要求有價土方不得扣抵工程款,前述工程會辦理變更設計是第五河川局要求的。(經檢視88年9月22日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申請會勘記錄)我有參加該次會勘,「己○○」名字是我親簽無誤。我會在「立委辰○○○服務處」欄下簽名,是「阿斌」要求我去的,因為他很忙。當時「阿斌」曾因尋找斗六市之服務處而前來拜訪乙○○,剛好他提到沒有出席會勘這件事,因他沒空,所以要求我代為參加。為什麼其他人會認為我是立法委員辰○○○之助理或代表,我不清楚,我沒有以立委助理或服務處主任之名義在外行事。我不清楚亥○○轉承攬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之原因,要問乙○○才知道。我沒有藉由立委辰○○○之助理身份向古坑鄉公所上述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承辦人戌○○施壓,要求其變更設計為有價土石,方得以外運。(李律師到場)我知道我另涉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
6條第1項第4款罪嫌。我不清楚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各以多少價錢轉包予亥○○,雖然亥○○是我牽線介紹來的,但我只記得他是做石牛溪工程採取,轉包金額約六、七十萬元,其他二件工程轉包情形及價碼我不清楚,我介紹亥○○來做,只有向亥○○賺取一、兩萬元費用。我沒有向亥○○收取七十萬元及六十萬元之分包權利金,我只向亥○○拿一、二萬元的佣金費用。我不清楚行政院農委會核准補助前述三件工程之原委及依據。我沒有要求古坑鄉公所製作規劃書報農委會爭取上述三件工程之經費。我與前述乙○○、「阿斌」、壬○○、巳○○、 曾風和 、辛○○、戌○○、辰○○○等人均沒有私人怨隙。
二、93年5月11日調查筆錄(偵卷二第283頁至第288頁):我已委託律師李佳蓉擔任我的辯護律師,律師未到場之前,我願意接受貴站人員詢問。我沒有前科。我於93年4月底離開譽盟營造公司,目前失業中。在89年5月間譽盟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譽盟營造)、山田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山田營造)、紹福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紹福營造)、泰聯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泰聯營造)等四家公司,我僅任職譽盟營造有限公司擔任經理,對於乙○○能否掌控前述四家公司我不清楚。(李佳蓉律師於93年5月11日11時48分到場)山田營造負責人庚○○拿標單來找乙○○,問他該工程是否有利潤空間,了解可否合夥共同投標,乙○○表示將再研究,當場並未表示可否投標。泰聯營造負責人丙○○、紹福營造負責人曾秋錦收到古坑鄉公所寄來的標單後,也找乙○○洽談合夥投標事宜。我前述庚○○、丙○○、曾秋錦與乙○○洽談合夥的工程,是古坑鄉公所於89年5月30日開標的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簡稱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簡稱海豐崙工程)、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簡稱尖山坑溪工程)等三件工程(下簡稱前述三件工程)。前述三件工程,庚○○、丙○○二人的標單都留在譽盟營造公司處所,由老闆乙○○交代其他員工製作(何人製作我不清楚),申購押標金支票、投遞標單等工作也是乙○○交代他人辦理。參與前述三件工程之銘德營造、佳鈺營造、紹福營造等三家公司的標單都由各該公司自行製作。我於庚○○、丙○○接獲前述古坑鄉公所發包之前述三件工程標單後,打電話給佳鈺營造負責人丑○○,問他是否收到前述三件工程標單,丑○○收到前述三件工程標單後有來找我,我告知丑○○表示,前述三件工程有人在處理,我要丑○○將標價寫高一點。我前述對丑○○表示之「三件工程有人在處理」,係指乙○○在處理。我告知丑○○將標價寫高一點,意思為請丑○○陪標。我沒有表示要提供好處給他,我也不知道乙○○是否有提供任何好處給丑○○。我要丑○○幫我打聽還有無其他廠商接獲前述三件工程標單,丑○○在了解後向我表示,另有銘德營造收到前述三件工程標單,我即透過丑○○拜託銘德營造擔任陪標廠商。在工程投標的過程,只要欲得標的廠商要求其他廠商擔任陪標廠商,通常都會互留人情不會拒絕。乙○○與我為何要圍標標得前述三件工程,因為前述三件工程可採取土方有利可圖,我覺得比一般施作土木工程利潤高很多,且前述工程除了可領工程款外,還可以將土方外運販售。我不知道前述三件工程是何人爭取經費。在庚○○收到古坑鄉公所寄發的標單來找乙○○時,我才知道古坑鄉公所辦理前述三件工程發包。我不清楚庚○○、丙○○購買山田營造及泰聯營造執照的過程為何。據庚○○於93年5月4日在雲林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詢問表示:「乙○○有跟他(丑○○)講過要借牌要競標石牛溪工程」,我沒有要求古坑鄉公所圈選佳鈺營造參與投標,我如果事前知道,就不用那麼麻煩,到處打聽有哪些廠商收到標單。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88年9月22日會勘石牛溪水碓段,該會勘紀錄係立法委員辰○○○之子卯○○到譽盟營造找乙○○聊天,表示要找辰○○○斗六區服務處,提及如果我有空請我幫他陪同第五河川局會勘,並告知我於88年9月22日與第五河川局辦理會勘,卯○○並未明確表示會勘的結果與作用為何。山田營造及泰聯營造標得前述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辦理開工並進場施工後,第五河川局即表示不准開工,乙○○乃要我與古坑鄉公所協調,古坑鄉公所即表示係第五河川局不准開工,若本公司急於辦理開工,可自行到第五河川局了解,我因對第五河川局不熟悉,乃麻煩卯○○幫我帶路前往第五河川局(與第五河川局何人接洽我已經忘記了),只知悉係工程設計棄土不能抵扣工程款,後來由第五河川局與古坑鄉公所協調辦理變更設計。我前往古坑鄉公所與第五河川局協調之過程,沒有要求將協調之結果副知辰○○○、沒有告知前述三件工程係立法委員辰○○○關心之工程。前述三件工程係何人前往古坑鄉公所領回退押標金、是否係由我領回未得標廠商之退押標金,我已經忘記了。我是在前述工程開標由山田營造得標後才去找戌○○的,在92年7月11日我在貴站陳述表示我係在開標前到古坑鄉公所找戌○○,可能是口誤,通常工程開標前去公所找承辦人,承辦人是不會理會的。我以前沒有承攬古坑鄉公所的工程。在89年5月30日之前我都不認識古坑鄉公所鄉長酉○○、技士戌○○或任何古坑鄉公所員工。我前述前往古坑鄉公所找戌○○人,沒有人介紹,我是直接到古坑鄉公所問該工程是由何人主辦,而找到戌○○的。山田、紹福、泰聯等三家營造公司於投標前就已經主動來找乙○○,另外經我打聽知道丑○○也有收到標單,且透過丑○○知道古坑鄉公所也有通知銘德營造參與投標。當時山田、紹福、泰聯等三家營造公司都有來找過乙○○,所以乙○○才交代我問其他同業,是否還有其他廠商收到標單,我才會知道參與投標的廠商。我於投標前不知道古坑鄉公所發包的前述三件工程的預算金額。(問:你如何要求丑○○將標價填寫高一點作為陪標廠商?)一般而言,標單內都附有估價書,記載工程項目及數量,約略估計就可以知道標單要填寫多少。我事前不知道底價,若我知道底價,我一定將標價填寫得更接近,該標價也是我與乙○○共同研討才決定的。(問:據丙○○於93年5月5日在雲林地檢署接受詢問時表示:係乙○○介紹他去買公司執照借乙○○投標工程,投標業務都是由乙○○處理的,是否係乙○○為了參與古坑鄉公所發包之前述三件工程,要丙○○購買泰聯營造公司執照,乙○○於幕後讓古坑鄉公所指定泰聯營造參與投標?)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古坑鄉公所圈選前述三件工程投標廠商的依據為何。據我了解,丙○○也有自己在標工程,丙○○不會填寫標單,但他會委託他人填寫標單。我沒有補充意見。我以上所言實在。
三、93年5月7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234頁至第237頁):剛才在調查站所作筆錄實在,筆錄我有看過。我沒有在立委辰○○○服務處任職。我本來是譽盟營造的經理,紹福營造的公司在921時倒掉了,所以借我們譽盟營造公司辦公,所以那時我的名片上印有紹福營造的經理字樣,但我本身不是紹福營造的經理,我在上月份已從譽盟營造離職了。我認識丙○○、庚○○、丑○○,不認識癸○○。我知道丙○○是泰聯、庚○○是山田、丑○○我認識,但我不知道他是哪家公司的。應該是山田、泰聯、紹福營造曾秋錦來找我們老闆乙○○,他們來找我們老闆乙○○研究標單,看是否有利潤空間?可否投標?我們總經理找我研究後認為可以做,就問我如何標下工程,我就去瞭解投標單寄給哪幾家公司,找到有標單的公司後,其中包括丑○○,我有跟丑○○說工程有人要做,是我們公司要做,我跟丑○○這樣講,他就會知道了,丑○○就會故意把價格提高,至於山田、泰聯、紹福,我們是和他們一起研究價格,寫標單,三件工程都是我們譽盟營造要做的,古坑鄉公所的標單沒有寄給我們譽盟營造,不管是那家營造公司得標,工程都是譽盟營造要去施作的。有將「石牛溪水碓南橋整治工程」和「海豐崙溪整治工程」轉給亥○○,代價每件大概是六、七十萬元,錢好像都是交給乙○○,「尖山坑溪整治工程」沒有轉給亥○○。古坑鄉公所事後變更「石牛溪水碓南橋整治工程」設計,對得標廠商而言損失相當大,我不知道可以重新訂約。我曾與辰○○○兒子「阿斌」一起至第五河川局,因為當時沒有辦法開工,我們老闆要我們去古坑鄉公所詢問,古坑鄉公所有說是因為第五河川局的問題,我回去告訴老闆,老闆因為選舉的事和「阿斌」有熟,所以拜託「阿斌」一起去,但我不知道叫「阿斌」一起去的原因。我記不得是否於89年6月間於得標尖山坑溪整治工程後,即命丙○○前往施工,施工不是我管的,是乙○○派另外的人去的。我不知道丙○○有去施工。我有向古坑鄉公所提出開工呈報書,三件都有,但「石牛溪水碓南橋整治工程」、「海豐崙溪整治工程」開工不久後就停工了,「尖山坑溪整治工程」開工後二、三天也停工了,因為第五河川局告訴古坑鄉公所,說事先未向他們報備,且說工程中的土石是有價的,不可以扣抵工程款。古坑鄉公所有跟我們說不能開工,但我們還是要依合約提出開工報告書。將「石牛溪水碓南橋整治工程」和「海豐崙溪整治工程」轉給亥○○是亥○○去找我們的,他問我們老闆是否可以把工程轉給他,他會包二萬元的紅包給我。
四、93年5月11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290頁至第295頁):我沒有犯罪的前科。庚○○、丙○○、丑○○於收到古坑鄉公所標單後,只有丑○○找我,庚○○、丙○○都找乙○○。我不清楚為何古坑鄉公所圈選寄標單的廠商,都正好是同意與我陪標之對象。是丑○○主動打電給我,我才知道丑○○、庚○○、丙○○所收到的標單是一樣系爭三工程。我在調查局所言:我與乙○○共同圍標系爭三工程之原因,是為了採取土方外運變賣牟利等語,實在。我在調查局所言可以直接採為本案偵查及審判的證據。實際我們沒有施工,所以不知道共盜採多土方?運往何處變賣?得款多少?如何朋分?第五河川局同意施工之前,我們就將「海豐崙溪工程」、「石牛溪工程」轉包給亥○○。因為沒有辦法施工,只好轉包給人,亥○○自己來找乙○○承攬這二件工程。我不清楚如果是因為無法施工才將工程轉包給人,為何獨留「尖山坑溪工程」自己承做。我不知道亥○○為何知道我們標得這三項工程,亥○○直接找乙○○。亥○○有直接或間接找我接洽,他從哪裡得到得消息我並不清楚,但是他有打電話問我有無標到這三項工程。我說有。他回答說:那我知道了。事後我約略記得亥○○有再找我,請我幫他牽線介紹,他說他對系爭工程有興趣。在我印象中,阿斌有到公司找乙○○,想在斗六設立服務處,順便提到要去石牛溪會勘的事。我大概記得,他說他比較忙,有一件事如果有空的話,能否幫他跑一下。我印象中他是跟周盟是講的,乙○○才派我去。他要我們幫忙何事,他沒有說,只說要去會勘現場。會勘的現場應該是石牛溪水碓段。我去時卯○○沒有一起去,我自己和第五河川局的人一起去會勘。會勘結束沒有通知卯○○。因為「阿斌」說第五河川局的人會通知他,所以我不必通知他。我不清楚卯○○與石牛溪工程有何關係?為何要請我們會勘?我所說的「阿斌」是辰○○○的兒子卯○○。第五河川局當時不准開工,乙○○要我與古坑鄉公所協調,因為工程是跟古坑鄉公所標的,所以才會找公所,當時乙○○叫我去找公所承辦人,他未具體說找何人,我直接找技士戌○○。戌○○跟我說,不是公所不准我們開工,是第五河川局不准,他說如果急著開工就直接找第五河川局問清楚。我後來找第五河川局一位洪先生協調。他是該工程區的承辦人。第五河川局與古坑鄉公所分別係何人出面協調辦理變更設計,他們公事上的往來我不清楚。我們轉包工程給亥○○是在第五河川局要求辦理變更設計並准許施工之前,因為遲遲得不到第五河川局的回應,所以才轉包給亥○○。山田營造的庚○○好像跟我老板有借錢,所以他想跟我老板合夥做這工程,因為他對這砂石工程不是很內行。紹福因為九二一房子倒了,所以跟我老板乙○○借隔壁辦公室,泰聯不是,他們原來就認識乙○○。我是在系爭工程得標之後才找戌○○。我是想了解系爭工程範圍及內容以及利潤才去找他。因為整治工程施工圖只是畫概略的範圍,我是想知道確切的起點及終點,才去找戌○○。系爭三工程我跟乙○○是透過圍標取得。圍標工程都是由乙○○主導,我只是聽命行事。我知道我們的行為已違反政府採購法。山田、泰聯、佳鈺、紹福這些廠商是拿到標單之後才來找乙○○談,乙○○是那個時候才開始策劃圍標。我不知道這些工程是否有民代介入。
◎被告辛○○
一、93年5月5日調查筆錄(偵卷二第134頁至第144頁):我與壬○○、己○○、乙○○無下列關係:(一)現為或曾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細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二)訂有婚約。(三)現為或曾為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其為法定代理人。壬○○是我第五河川局的同事,至於己○○、乙○○我則不認識。我在59年正式特考及格,開始進入臺灣省水利局(91年改隸經濟部水利署)服務,曾在水利局規劃總隊擔任工程員17年,73年調到水利局本部擔任副工程司,在78年調到石岡壩管理委員會擔任執行秘書,81年調到水利局本部擔任工務組第二課長,83年調第四工程處擔任處長,86年調回經濟部水利處擔任工務處長,89年7月16日調到第五河川局擔任局長到現在。五河局組織為局長、副局長、秘書、下設工務課、管理課、資產課、規劃課、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等;管轄範圍為濁水溪南岸以南到急水溪北岸以北,主要包括北港溪、朴子溪、八掌溪、急水溪等四大水系,行政區域包含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及台南縣一部分。石牛溪、海豐崙溪都屬於北港溪水系,屬於中央管河川,但尖山坑溪並不是中央管河川,在88年2、3月以前是屬於縣管的普通河川,在88年2、
3月之後,才改屬中央管河川;石牛溪、海豐崙溪下游是五河局的治理範圍,上游則分屬農委會水保局、林務局所管轄,管轄分界點我記不清楚,至於尖山坑溪則不屬於五河局治理範圍;石牛溪、海豐崙溪的基本治理計畫是在縣管河川時,由雲林縣政府約84、85年間公告(詳細日期記不清楚),尖山坑溪沒有基本治理計劃,縣政府會副本給鄉鎮公所張貼公告基本治理計劃,所○○○鄉○○○○○道基本治理計劃內容。治理計劃內容包括河川流域的概括說明,內容有水文資料及整治範圍等,水文資料包括河川流量及雨量等,整治範圍則包括河川寬度、工程佈置(及堤防、護岸預計施工位置)、工程費用概估及河川治理計畫線、河川縱斷面高程、計畫河床高等相關資料。公告治理計劃的目的主要使各公務單位要辦理河床整治時有所依循,包括跨河構造物(即橋樑)、堤防、護岸、疏浚等工程依據。中央管河川疏浚工程應配合治理計劃內容辦理,河川疏浚工程都要配合治理計劃內容辦理,包括疏浚高程不得低於計畫河床高;五河局辦理疏浚及堤防工程,會將工程款列為歲出項目,有價土石方列為歲入項目,歲入及歲出要分開編列,分別製作預算書,工程標及有價土石方標會同時開標,開標結果是以工程標及有價土石方標的價差做比較,以歲出款少,歲入款多者得標,得標廠商在工程完工驗收後,五河局依工程金額給付工程款給廠商,歲入款則由廠商直接繳交國庫;在工程設計階段,五河局都會派人去現場測量,設計高程並繪製橫斷面圖,計算有價土石方的數量後,再辦理土方標售。如因天然災害而需辦理緊急疏浚,經費來源是要專案報經水利署核定後辦理;疏浚工程仍要依治理計畫內容設計,招標程序與年度計畫相同,仍要將工程款及有價土石方分開編列,以二者價差歲入款較多者得標。中央管及縣府管理河川,水利法及相關規定並沒有明文規定砂石土方不可以外運,但水利署有公函表示辦理疏浚、堤防、護岸等工程時,砂石土方原則上不得外運,但如有剩餘土石方(即有價土方),則要辦理土石標售,另外如果合法砂石廠商有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時,也可以砂石外運;至於水利署何時頒布公函,我記不清楚。農委會如何審核疏浚工程的經費補助,是農委會的職權,五何局無權過問,我不曉得有沒有違反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尖山坑溪工程並不屬於五河局管轄範圍,所以五河局沒有審核的權利;另外石牛溪、海豐崙溪等二件工程,如果地方政府有編列預算,自行辦理發包設計,並沒有違反相關規定,但仍要依據基本治理計畫的內容而且開工前應該要將設計書送五河局提出申請,經五河局審核通過後,才可以施工。如未經主管機關五河局核准而自行施工,則視為盜採砂石,五河局會以違反水利法的相關規定開立處分書。前述石牛溪、海豐崙溪等二件工程是古坑鄉公所自行設計發包後,自行施工時,被五河局巡防員發現並以盜採開立處分書後,古坑鄉公所才正式將設計書等資料行文向五河局提出申請。五河局接到古坑鄉公所的申請案後,先由管理課承辦人壬○○會簽各業務單位,在審核古坑鄉公所送審的設計書時,發現可疏浚高程與計畫河床高,平均僅相差0.六公尺,在辦理現場會勘後,認為無疏浚的急迫性,暫無需辦理疏濬,經局長批示後駁回古坑鄉公所的申請。五河局駁回古坑鄉公所石牛溪、海豐崙溪等二件整治工程申請後,古坑鄉公所有準備石牛溪、海豐崙溪等二件整治工程的工程預算書、設計圖、單價分析表等資料,再向五河局提出申請,這時我們發現古坑鄉公所前述二件工程的工程預算書是將工程款與有價土石方互抵,不符合水利署辦理土石標售要將工程款及剩餘土方,以歲出歲入分別編列預算的作業方式,所以再次駁回古坑鄉公所的申請案。五河局轄區內河川,按照89年間五河局訪價資料,天然砂石一立方公尺市場價格推估約一百元左右。第五河川局認前述石牛溪、海豐崙溪等二件整治工程無疏浚必要,且預算編列方式不符水利署歲出歲入分別編列的作業方式,事後仍同意古坑鄉公所辦理河川整治是因為五河局有就古坑鄉公所向農委會爭取預算並已發包訂約,及工程設計預算將有價土方扣抵工程款等情形,函詢經濟部水利處,經水利處函覆要求古坑鄉公所就施工內容不得違反治理基本計畫的治理原則,有價土方與工程款要分別編列,不得扣抵後,五河局才據以同意古坑鄉公所的申請案。在古坑鄉公所第二次提出申請,五河局在審核期間,立法委員辰○○○的兒子(綽號「阿斌」(音譯),詳細姓名不清楚)曾到五河局向我詢問前述二件疏濬工程辦理進度,我表示承辦人已經有在辦理了,除此之外就沒有其他民意代表來關心了。前述二件疏濬工程雖無疏濬的迫切需要,但古坑鄉公所已經先行向農委會爭取預算並辦理發包施工,站在同為政府機關的立場,在符合水利處函示的內容範圍內,盡量協助古坑鄉公所解決問題,而且後來古坑鄉公所有變更預算將工程款及有價土方分別編列,所以五河局才會同意古坑鄉公所施工。(問:你前述89年間,天然砂石每立方公尺市價為新台幣一百元左右,何以五河局仍同意古坑鄉公所設計前述二件工程時,將有價土方直接以每立方公尺二十九元代價由承包廠商繳交國庫後外運販售?)這是古坑鄉公所自行辦理發包的價格,五河局只審核有無將工程款及有價土方分開編列,並不審核古坑鄉公所的發包價格是否合於市價標準。古坑鄉公所未經第五河川局核准,逕行辦理設計發包並將工程款與有價土方扣抵,且直接由承包廠商將有價土方外運販售,承包廠商是否獲取暴利,我不清楚,但參酌五河局當時自辦工程的市場價格調查結果,古坑鄉公所將歲入項目編列為每立方公尺二十九元,較市場價格屬偏低,使國庫每立方公尺的數量短收約七十元。因為每立方公尺一百元只是推估的市場價格,廠商實際可販售金額多少,並不一定,所以我無法估算廠商獲利金額。前述二工程古坑鄉原設計外運有價土方數量為二萬六千九百三十四立方公尺,後變更為六千九百九十八立方公尺,原因為何,我不清楚,要問古坑鄉公所。前述二工程有價土方變更設計減少為六千九百九十八立方公尺,對於承包廠商及國庫之影響為有價土方如果變更設計減少數量,則承包廠商可以減少支出,但相對國庫就減少收入了。因為五河局掌管四大水系,但只有十三位河川巡防員,所以可能因為是人力不足,無法完全防堵盜採的行為。我沒有補充意見。以上所言都實在。
二、93年5月5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168頁至第173頁、第177-
1頁、第178頁至第179頁):(證人結文在第183頁)我在調查站所述實在,我有看過筆錄。石牛溪的工程古坑鄉公所剛開始時是89年5、6月報請核准開工,我的印象中當時並沒有准。(提示第五河川局89年8月14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駁回的公文應該是這一份。(問:該函中說明第三點所指的,是否是代表有人去現場看過?)第一從古坑鄉公所的設計圖,第二是從現場察看可看出,這兩種都有可能性。該函第四點所指的意思是,以前是鄉市政府管理河川,從88年開始才由中央管河川,原則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疏浚,那時原則上並沒有由地方政府辦理疏浚,所以我們第五河川局所管理的河川,都是由我們自己辦理疏浚,在我任期內並沒有委託地方政府辦理疏浚工程。(提示第五河川局Z000000000公文簽註單)該函簽註單第一點,我們當時有查,但查的結果發現不符程序,所以叫他們停工,當時他們已經開始施工了,因為我們在現場有發現有人在盜採砂石,這些相關資料在管理課。該函簽註單第二點,是指不符土方的棄土處理的規定,因為我們認為這只是疏浚的工程,所以我們認為如果有價土方要運出去要標售。(當庭交付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我們對這個函的解釋是水利處告訴我們如果要處理有價土方,要公開標售,不過在這個函之前,有一個內部規則告訴我們如果有價土方要公開標售。(提示88年9月22日的會勘紀錄)古坑鄉公所在89年8月29日以89古鄉建字第10943號函文所提及之說明三,這是表示承辦人員有去看過現場。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是指我們要跟土石管理業者一立方公尺要收每二十元的使用費,在今年才調為三十元。(問:那為何地○○說當時是依據當時第五河川局的函文所定的砂石行情價是二十元?)我們沒有這種規定,我們不可能去編單價,我們只會去規定基本工資。(提示經濟部93年4月21日經水字第09304603373號函)就是指土石使用費是每一立方公尺三十元。(提示第五河川局89年9月21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就是指我們針對古坑鄉公所申請核准開工所報請水利處核定的公文,因為以前我們都沒有處理過類似的案件,所以請示水利處。(提示第五河川局89年5月12日89水利五工字第Z000000000號函)這句話是什麼意思,這函文裡沒有寫,所以我不知道是依據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幾條的規定。我兩次不准古坑鄉公所的申請,又要幫他們請示水利處是因為古坑鄉公所一直強調他們的經費是農委會核撥下來的且已經發包了,一直請示我們要給他們開工,古坑鄉公所並沒有函文請我們函文水利處,我們的承辦人一直都不知道如何處理本案,所以最後才想到要請示水利處。我的印象中這是本案承辦人不知如何處理,所以才以簽呈請示水利處,這不是我下的命令。海豐崙溪的狀況也跟石牛溪一樣的狀況,因為他們是兩條溪的疏浚工程一起申請的,不過海豐崙溪並沒有在公文上註明沒有疏浚的必要。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說明二所指的意思,我們認為只要古坑鄉公所所提出的計劃書有符合治理基本計劃的基本原則,在施工前得到我們的許可,就符合水利處的函。該函說明三是指有價土方要公開標售。我們有收到事後古坑鄉公所所給我們的已經變更設計的設計預算書,當時我們認為古坑鄉公所是將土方和工程一起發包,所以我們同意他們變更後的設計書。(問:之前你不是說認為水利處函文說明三說有價土方需公開標售,何以古坑鄉公所並沒有將土方公開標售,你們函准他們開工?)(無法回答)。本案沒有立委關切,只有一位立委的兒子「大胖斌」關切過,己○○在我印象中並沒有關切過本案,「大胖斌」並沒有表明他的身分,只是以前我們有去過辰○○○立委服務處見過他,「大胖斌」當時來時,我問他有何貴事,他說要關心古坑鄉公所那兩件工程的進度,但我沒問他為何要關心。(提示壬○○93年5月4日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壬○○說有民代施壓可能是他個人的問題,我可以保證本件只有「大胖斌」有去過我的辦公室,其他都沒有。我不知道本件是辰○○○立委的工程。(問:那為何壬○○昨天進去你辦公室時說「曾蔡的工程」,你馬上叫他不要講了?)我之所以知道本件是曾蔡的工程是蔡檢察官跟我講的。我們之後核准本件工程時,我沒有去看過現場,本件承辦人好像也沒有去。因為本件前後有兩個承辦人,後來的承辦人應該沒有去看現場。我不清楚為何後來施工後承辦人又有去看現場,我想承辦人是在作書面審查。我們有無疏浚必要,第一是以河川的淤積程度而定,淤積的程度是以現場地形、另外由設計斷面也可以看出,古坑鄉公所所提的設計斷面看來是有淤積但沒有那麼迫切的需要疏浚,但實際上要辦理疏浚也可以,第二是以高程整治圖而定,通常我們只要作書面審查,而不用去現場看,那至於第一位承辦人會去看現場,那是因為有一些問題需要去看現場,我當時知道要去看現場,那如果承辦人沒有去看現場就可以只作書面審查從設計圖判斷。(提示第五河川局89年9月8日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為何他們也認為要去看現場,可能是他們的主辦人員壬○○認為有必要。我記得辰○○○立委好像有一次打電話給我,她是說希望能准古坑鄉公所的這兩件工程,我們是因為有立委關心,一方面是因為這兩件工程是中央政府核發的經費,而且古坑鄉公所已經發包,所以我們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檢察官當庭改列辛○○為被告】辰○○○打電話給我,我沒有告訴其他人,我也沒有打電話給我的長官。「阿斌」是出現在辰○○○打電話給我之後,且他只來過我辦公室一次。古坑鄉公所變更設計的預算書將每立方米土石價設計為二十九元,那時的二十九元就是第一次辦理發包工程預算書上的標價。我沒有其他陳述。
◎被告巳○○
一、93年5月5日調查筆錄(偵卷二第145頁至第157頁):我於63年9月進入台灣省水利局第五工程處擔任監工員,於66年7月調任水利局第四工程處擔任工程員,於74、5年間升任副工程司,於80年調水利局第五工程處擔任正工程司,於87年水利局第五工程處改制為水利處第五河川局,我升任第五河川局管理課課長迄今。我主要是負責第五河川局轄管河川(北港溪、朴子溪、八掌溪、急水溪及雲嘉兩縣海堤)之管理、巡防,及河川區域違法、違規之查處,與國有河川公地之許可使用管理。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於88年
2月1日起屬於中央管河川,改由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管理,這三條河川基本治理計畫是從84年由雲林縣政府公告治理,原屬縣管河川,之後才改屬中央管河川,84年雲林縣政府公告該三條溪基本治理計畫,古坑鄉公所應該會知道,另有關河川防汎計畫,雲林縣政府應會通知地方鄉鎮市公所配合辦理。中央管河川疏浚工程應配合治理計畫內容及高程辦理,第五河川局接管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等三條中央管河川,仍需依84年公告之基本治理計畫執行所有治理、管理、高程工作,並包括疏浚工程。第五河川局本身並無預算權,預算是編列在經濟部水利署,轄管中央管河川治理、管理工作,都是由經濟部水利署編列預算,再由各河川局執行,河川治理之堤防、水門、疏浚等工程主要是工務課辦理,工務課辦理之疏浚工程,如疏浚之土石未同時辦理標售,則暫置之土石才會交由管理課來辦理標售,標售土石之價款列為歲入,並必須解繳國庫。河川依水利法訂有基本治理計畫,則需基本治理計畫規範及執行機關之行政裁量辦理疏浚工程,如河川未訂有基本治理計畫則視執行機關行政裁量權認定有無需要辦理疏浚工程,以避免緊急災害、危難之發生;疏浚後剩餘土石基本上都是認定為有價土方,本件石牛溪、海豐崙溪所採取之土石也是有價土方,如有標售則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農委會審核未經主管機關第五河川局核准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等疏浚工程之經費補助,在我任內只有這一件,農委會對第五河川局管理之河川補助辦理疏浚河床,有無違法我不清楚,古坑鄉公所辦理疏浚工程仍需將疏浚計畫報請第五河川局審查同意。88年間規定中央管河川砂石土方原則不得外運。古坑鄉公所於89年5月間未經第五河川局審核核准即發包設計河川整治工程,有違反水利法七十八條之規定,可依同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處罰,直到89年7月17日古坑鄉公所以89古鄉建字第09505號函檢送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申請書(含預算書、設計圖)給本局,且因檢送資料不齊全,前後多次被退回補正。古坑鄉公所設計前述二件工程將有價土方扣抵列於工程項目違反上述水利署的行政命令,有價土方應公開標售。我不清楚89年間河中採取砂石每立方公尺之價格。有價土方未經公開標售除違反水利署之相關規定,尚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審計相關法令規定。古坑鄉公所未依照第五河川局要求以公開標售方式處理,而直接由承包廠商將有價土方外運販售,有圖利廠商之虞,古坑鄉公所如此作法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審計法規及涉有圖利廠商之嫌疑,而古坑鄉公所辦理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計有一二五三五立方公尺土方外運,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計有一三三九九立方公尺土方外運,共計外運土方為二六九三四立方公尺,後因本局多次退件,古坑鄉公所才辦理前述二工程變更設計,將前二工程有價土方分別改為二八七0及四一二八立方公尺,合計有價土方為六九九八立方公尺。(問:據查89年間河川土方每一立方公尺市價為新台幣約一百元,如工程發包設計係直接由承包廠商以一立方公尺二十九元將有價土方外運販售,其中價差約七十元,前二工程共設計外運二萬六千九百三十四立方公尺,其圖利金額約為一百八十八萬五千三百八十元,後變更為六千九百九十八立方公尺,其圖利金額約為四十八萬九千八百六十元,是否事實?)我認為這種核算方式合理。如以公開標售方式的確可以增加國庫收入,前述計算之圖利金額接近國庫損失金額。前述二件工程經我審核根本不必疏浚,主要原因是測設疏浚最大高差只有0.六公尺,所以沒有疏浚之需要及急迫性。(經檢視89年8月29日古坑鄉公所89古鄉建字第10942、10943號函)第五河川局發文前述二件工程未有疏浚之必要,因為古坑鄉公所當時已發包、簽約完成,所以古坑鄉公所仍發函要求開工。我記得該二工程未核准施工前,辰○○○的兒子「阿斌」(我只知道綽號、不知道姓名,他身材很胖)曾至第五河川局管理課找壬○○一起前來找本人關心本二件工程,要求古坑鄉公所送的那二件疏浚工程儘速給予簽辦,我當時表示會依法儘速辦理。我認識辰○○○服務處的助理己○○,當時他有無與「阿斌」一同前來我忘記了,他來第五河川局好幾次,該次他是否陪「阿斌」來我沒有印象。據壬○○於93年5月4日在本組供稱:「前述五河局函無疏濬需要後,立法委員辰○○○的兒子綽號「阿斌」(音譯)曾為上述疏濬工程來五河局找我、課長巳○○,說明希望同意古坑鄉公所發包,並去局長室找局長辛○○,之後古坑鄉公所再發函要求開工」,壬○○講的應是事實。己○○及「阿斌」來第五河川局關說之後,第五河川局即發文古坑鄉公所訂於89年9月18日勘查前述二件工程,因為古坑鄉公所有來函表示前述二件工程嚴重淤積河床、情況已屬危急,所以壬○○才簽辦辦理現場會勘。據壬○○於93年5月4日在本組供稱:「因己○○及「阿斌」來找我跟局長辛○○要求前述二件疏濬開工,我跟辛○○討論,因為民代施壓,為了應付民代關說,所以當時我就向己○○及「阿斌」表示,由古坑鄉公所再送件,由我簽呈重新勘查現場,重新審查」,我可以理解壬○○的說辭,己○○及「阿斌」並沒有直接給予我壓力,至於己○○及「阿斌」如何向壬○○及局長辛○○關說我不清楚,壬○○簽辦前述89年
9月18日會勘時,並以邀集水利處及相關單位至現場共同會勘。89年9月18日勘查前述二件工程,我當日沒有去會勘,因當天水利處沒有派人參加,所以就直接解散了,後來壬○○就發函請示水利處如何辦理。(經檢視第五河川局89年9月26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Z000000000號函)前二工程未經勘查,且在無疏浚之必要原因並未消失前,為何由壬○○簽呈經我及副局長曾風和、局長辛○○核准發文水利處要求是否准由古坑鄉公所前述二件工程施工及解釋「有價土方處理原則」,是因為我們不敢據以決定是否予以准駁,所以才發函請示上級水利處。(經檢視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水利處函文答覆是有條件的准前述二件工程開工,在不違反治理基本計畫及河川管理規則,修正後才可以辦理施工,另剩餘土方應以有價方式處理,不可以作抵,而第五河川局有將水利處來函轉給古坑鄉公所參照辦理。前述有價方式處理即指歲入及歲出要分開編列,並應集中堆置,公開標售,標售款項全數解繳公庫。我等獲接前提示水利處Z000000000號函之後,因為古坑鄉公所函送的申請書、預算書、平面圖等資料會送工務課、規劃課表示意見後,因為沒有人反對,所以才核准古坑鄉公所施工。(問:古坑鄉公所前二工程早於89年5月辦理發包並簽約完成,且因第五河川局發現包商盜採而予取締,復古坑鄉公所向貴局申請施工,遭以無疏濬必要等原因而多次退件,你等簽陳准許古坑鄉公所施工,與你等前述公文中函示並無疏濬必要,其原因並未改變,是否有圖利古坑鄉公所及特定廠商嫌疑?)因為古坑鄉公所來文,將歲入、歲出分開,且將錢繳入公庫,加上會簽時各業務單位無表示反對意見,所以才核准施工。我記得石牛溪、海豐崙溪疏濬工程在90年6月間准予開工,89年6月15日五河局駐衛警丁○○查獲泰聯營造公司丙○○未經許可,在核准開工前,擅自在尖山坑溪盜採,另同年7月23日丁○○又發現李英桂在海豐崙溪觀音山橋下游盜採,均有現場取締紀錄。我們只有針對行為人丙○○、李英桂處罰,並無通知古坑鄉公所改善。(問:當時發現前述二件工程有盜採之情形,第五河川局為何不查證係古坑鄉公所承包廠商盜採砂石?若發現有盜採砂石,是否應該重新估算河川地貌之改變,並查證盜採砂石數量?否則不應准予前述二件工程開工?)我沒有將該二工程是否准予施工及盜採砂石聯想在一起。(經檢視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案90年7月9日會勘紀錄乙份)經會勘及檢測,結果河床疏浚高程並未超挖,惟結論所述「目前河床高程與原設計有明顯差異」其意思我不清楚。在本局准予古坑鄉公所於石牛溪施工後,為了怕包商超挖,所以才找古坑鄉公所、監造公司共同會勘檢測。依前述90年7月9日會勘紀錄,第五河川局有要求古坑鄉公所重新檢討,當次會勘雖然沒有發現到有超挖的情事,但是有發現南二高橋墩基礎已裸露,所以本局在會勘後,有將會勘紀錄送給古坑鄉公所改善,至於古坑鄉公所有無重新檢討或改善,我不清楚。明澄工程公司有無依上述會勘紀錄所載,陳報五河局每日外運土石數量,我不清楚,要問壬○○才清楚。我與與前述己○○、阿斌、辛○○、曾風和、壬○○、 白文祥 、 黃忠山 等人均無私人怨隙,我沒有補充意見,以上所說均實在。
二、93年5月5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173頁至第177-1頁):我在調查站所述實在。我有看過筆錄。我現在是第五河川局管理課課長。石牛溪的工程古坑鄉公所是89年7月17日開始報請核准開工。(提示第五河川局89年8月14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駁回的公文應該是這一份。(問:該函中說明第三點所指的,是否是代表有人去現場看過?)第一位承辦的蘇先生好像有去過現場,第二位的壬○○好像沒有去過現場,這函是否應該核准開工是工務課的問題,他們簽完後會各課室,所以說明三所示應該是指駁回的標準是指古坑鄉公所提出的橫斷圖為準。該函第四點所指的意思,這是水利處有發一張文下來,這是根據水利處所發的文為原則,我們多少有一點認為這應該是我們要負責疏浚的。(提示第五河川局Z000000000公文簽註單)該函簽註單第一點,因為我們的河川巡防員發現有人在盜採砂石,但他們出示一份與古坑鄉公所的合約,但我們說這並沒有經過我們的同意,而且我們是到那時他們有發包這件工程,我們就要求他們停工,之後古坑鄉公所才跟我們正式提出申請。我們的取締紀錄有在89年7月17日之前的,在89年6月15日取締林水利盜採砂石的案件○○○鄉○○○○○道要經過我們的同意,因為水利法有規定。該函簽註單第二點,應該是指因為河川內的土石應該是屬有價土方,不應該是外運,應該要賣,至於是否要公開標售可能要視當時法令有無規定金額的限制。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這意思就是指比如說地方政府有這需要,要從河川裡採取砂石他們要繳使用規費,至於他們要如何處置土石,就是他們必須遵守相關的規定。我們沒有規定砂石行情每立方賣多少錢。(提示經濟部93年4月21日經水字第09304603373號函)就是指土石使用費是每一立方公尺三十元,這是新的標準。(提示第五河川局89年9月21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就是指我們針對古坑鄉公所申請核准開工所報請水利處核定的公文。(提示第五河川局89年5月12日89水利五工字第Z000000000號函)該函文內容意思是指我們要求古坑鄉公所要提出計劃書、預算書等,我們才會給予審核。我兩次不准古坑鄉公所的申請,又要幫他們請示水利處,這是因為第二次古坑鄉公所提出申請時,我們去定期會勘時,我們請水利署一起來會勘,看是否能核准,但當時水利署並沒有請人下來,所以我們就以公文請示。為何第五河川局兩次駁回古坑鄉公所的申請的狀況也是工程已經發包,何以不直接駁回古坑鄉公所的申請,而要請示水利處,是因為古坑鄉公所一直在表示如果不同意,萬一發生災害我們要負責,我們不想承擔這風險,所以我們就請示水利署。海豐崙溪的狀況也跟石牛溪一樣的狀況,因為他們是兩條溪的疏浚工程一起申請的,不過海豐崙溪並沒有在公文上註明沒有疏浚的必要。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說明二所指的意思,這是指要叫我們核對基本計劃書,這基本計劃書原本只有疏浚六十公分,我們當時認為這沒有急迫性,不過接到水利處的函文後,我們認為水利署要我們自己決定,我們要再辦理會勘時,其他課就沒有反對了,但接到水利處的函後就沒有人計較有無疏浚的必要了,因為怕到最後會發生事情。我們當時如果接獲辦理疏浚有價土方的案件,有三種處理情況,第一種是我們自己設計兩份預算書,一份為歲入,一份為歲出,兩份同時發包,採最有利標,第二種是我們找空地堆置土石,再將那些土石公開發包,第三種是土石不多的情況下我們可能會堆置在河岸。古坑鄉公所變更設計後預算設計書是有按規定將歲出跟歲入分別編列,但是他們沒有分為兩份預算書。水利處函文說明三並不表示有價土方要公開標售,是否要公開標售是地方政府的權責,只要他們遵守政府的相關規定即可。我們有收到事後古坑鄉公所所給我們的已經變更設計的設計預算書,因為古坑鄉公所已經將預算書編為兩份,所以我們同意他們變更設計預算書,我們當初有跟古坑鄉公所講說我們有一段沒有土提,我們有要求古坑鄉公所要幫我們做適當的保護工,所以他們可以賣出去的有價土方才會降低。(問:本案有立委關切嗎?)應該是兩件,在古坑鄉公所提出第二次申請時,一位叫「阿斌」的他有表明,他是辰○○○服務處的,事後瞭解他是辰○○○的兒子,他去的時候只有講說古坑鄉公所的案件要趕快辦一辦,我就說我們都有依法在做。我不知道這兩件工程是辰○○○立委的工程,我只知道是她去爭取經費的。因為根據水利處的函文我們認為古坑鄉公所還有些不符的地方,所以我們退回給古坑鄉公所重新設計,承辦人員可能認為既然水利處的人都不來,那也沒有必要去勘驗現場。我們有無疏浚必要就是看他們的基本計劃為準,只要看圖就可以作初步的認定,到現場看不出什麼,因為還沒有測量,但現場看只是要看是否與圖符合而已。我沒有其他陳述。
三、93年6月14日偵訊筆錄(偵卷三第176頁至第182頁):我現在還是第五河川局管理課課長,我從87年當到現在。我們是對口單位,一般申請的案件都會先到我們單位,只要不屬我們的權責我們就會移到權責機關。(李建忠律師暫離庭)。在古坑鄉所申請石牛溪、海豐崙溪請我們核准他們開工,我們管理課先審查書卷,再簽會其他科室表示意見,我們再統整,看下一部如何處理,我們不能作裁決的就往上級機關呈報,如果可以的話就可以直接准駁,如果是我們認同工務課及規劃課的意見,我們就不會表示意見,如果不認同就會表示意見,我們本件簽呈的流程是先會給工務課、規劃課、局長批示,回到我們管理課後,再發文出去說要辦理會勘。我們是否准許開工不一定要去會勘現場,如果從書卷看的出來的話就不用辦理會勘,如果看不出來就要去會勘。本件石牛溪疏浚工程收到古坑鄉公所的公文時距離上次勘驗(88年9月22日)已經一年多了,地形應該有變動,所以我們認為要會勘,我們也有定期會勘,後來因為水利處沒有派人下來,所以就沒有去會勘。因為本件古坑鄉公所的公文副本每件都給立委,而且古坑鄉公所一直強調如果發生災害我們要負責,所以我怕如果直接駁掉我們承受不了責任,所以希望請水利處的人來會勘,但後來水利處的人沒有來。我不知道何以水利處的人沒有來就不去辦理會勘,這要問承辦人。海豐崙溪疏浚跟石牛溪會勘定在同一天,也是因為水利處的人沒有來,所以沒有去。我們在收到古坑鄉公所申請疏浚石牛溪、海豐崙溪的公文時,承辦人員如果從書卷看不出來就要去看現場,本件跟石牛溪定在同一天,所以應該去看現場。因為第五河川局沒有權利去駁掉古坑鄉公所的申請,所以要請示水利處。在我們請示水利處之前,古坑鄉公所跟我們申請過兩次。第一次是工務課直接駁掉,第二次由我們管理課簽會工務課後就駁掉了。(問:你不是說你們沒有權責駁掉嗎?)因為本件有爭議,因為從古坑鄉公所所提的照片裡,我們覺得第一時間已經經過一年多,而且照片裡的現場雜草叢生,所以我們決定要去看現場,但後來因為水利處的人沒有來所以沒有去,我們之所以要請水利處的人看現場是因為我們只把書卷送上去,怕水利處的人看不清楚不夠客觀,還有覺得請水利處的人去看現場比較妥當。(問:最後因為水利處的人沒有來,你們就不去看現場,你們後來又把相同的書卷資料送到水利處,你們會勘現場的原意不是就不存在?)我不知道,這要問承辦人員為何不去看現場。(李建忠律師到庭)我們管理課如果認為這兩件工程,不應該准許,管理課原則上可以表示意見。就我們管理課的立場,我們准駁的依據,我們會有一個基本計畫,只要實際河床高高於我們的計畫河床高,都可以清掉,不管淤積的範圍占斷面河床多大部分,理論上都可以清除,還有要看現場現況有無急迫性,看是否要馬上辦理疏浚。(問:如果你們不去看現場,你們如何得知他們所提的斷面圖跟實際淤積情況相符的?)我們的基本計畫書是一定的,還有根據他們所提出的實際圖,我們相信古坑鄉公所施工有一定的信用。(問:你們不去看現場如何判斷急迫性?)我們一開始都是以這個理由駁回,後來我們就呈報給水利處,呈報給水利處的實測圖是跟古坑鄉公所第一次給我們的實際圖是一樣的。我們有函請古坑鄉公所依據水利處公文的說明二、說明三改正,古坑鄉公所改正後,再送過來時,我們認為古坑鄉公所已經符合水利處函文的要件,所以我們經會簽工務課、規劃課他們沒有表示意見所以我們就准許了。就我們管理課的意見,針對古坑鄉公所變更設計後的申請我們認為可以准許。我們在古坑鄉公所變更設計後不再請示水利處,因為我們認為古坑鄉公所所提出的變更設計圖,的確有高於計畫河床高的部分,所以我們認為沒有違反河床治理基本計畫。石牛溪、海豐崙溪,我當初兩次審查時並沒有看實測圖及斷面圖,我只看預算書,現在從實測圖看起來河道淤積情況差不多,沒有差距太大,因為位置不一樣所以會有差距。管理課在古坑鄉公所第二次變更設計後沒有表示意見,我們認為可以准了。預算書跟實測圖及斷面圖都不一樣了,為何沒有再一次請示水利處,是因為依據水利處的函文,我們就可以根據這個原則為准駁的依據。我不知道工務課及規劃課為何在變更設計後不表示意見。我們公文的流程是由我們管理課承辦人員先呈報給我,再會工務課及規劃課。在變更設計後我們認為依據古坑鄉公所所提出的預算書,已經可以准許了。我有看河床縱斷面圖,只要高於計畫河床高就應該可以疏浚,只要是淤積一點點還是可以疏浚。我們就是認為本件沒有急迫性,所以前兩次才會駁回,那第三次古坑鄉公所變更設計後,因為古坑鄉公所一直再表示可能會有災害的發生,而且還從別的地方爭取經費,所以我們才認為有急迫性,才准許的。我們沒有去看現場,我們是從斷面圖上去判斷有無急迫性,有無急迫性是河川淤積程度的問題而已,本件以變更設計後的斷面圖來看有疏浚的必要。(問:你剛說第一次的斷面圖跟變更設計後的斷面圖差距不是很大,何以第一次沒有疏浚的必要,變更設計後又有疏浚的必要?)第一古坑鄉公所已經籌到經費,第二我們如果不准許可能要承受一些後果,第三是只要河床淤積高於計畫河床高就可以疏浚,第一次會駁回是因為我們不知道古坑鄉公所要跟誰爭取經費所以就駁掉了,這只是原因之一。我知道第一、二次駁掉古坑鄉公所申請整治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川,其中有一個理由是疏浚最大高差只0.六公尺,只占斷面河床一小部分,故本河段應暫無疏浚之必要。
◎被告酉○○
一、93年5月11日調查筆錄(偵卷二第339頁至第348頁):我約在82年、83年回國後,曾在警察專科學校、雲林工專、吳鳳工專等校擔任校職,在87年1月24日當選第13屆古坑鄉長,在91年連任成功。我在87年當選古坑鄉長時,午○○是古坑鄉公所的主任秘書兼建設課長,後來才專任古坑鄉的主任秘書;至於己○○、壬○○、亥○○、地○○、乙○○、丙○○、庚○○等人,我則不認識。因為工程項目並不是我的專長,古坑鄉公所相關工程設計是由承辦單位依行政程序陳核,所以中央管河川疏浚工程是不是要配合治理計畫內容及高程辦理,我不瞭解,但我們只要有依據,就會依法辦理;古坑鄉公所工程預算是先由各科室編列,由我召集各科室主管開會討論後,視預算執行的急迫性決定執行先後順序。我本人對於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三條溪是不是屬於中央管河川、基本治理計畫何時公告,我並不清楚,因為我對於工程領域比較陌生,也沒有興趣,所以並沒有特別注意。古坑鄉公所於89年間針對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北橋上游、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有無提出整治工程計畫,我沒有印象,要看公文並問古坑鄉公所的承辦人才清楚。石牛溪等三件整治工程是否係立法委員辰○○○服務處己○○以鄉民名義向公所提出整治申請,並直接向農委會爭取經費,我不清楚,但因為之前古坑鄉公所技士戌○○有接受貴組人員詢問,所以我曾就石牛溪等三件整治工程有問過公所主秘午○○,午○○向我表示石牛溪等三件整治工程,是農委會直接撥款給古坑鄉公所,要古坑鄉公所配合辦理。因為時間隔了很久,我沒有印象了,而且我擔任鄉長,公務繁忙,加上工程項目不是我的專業領域,所以公文經過建設課逐級陳核,層層把關,經主任秘書午○○蓋了章,我看公文程序沒問題後,就會在公文上核章,並不做內容的實質審核,因此有關工程項目要問當時的建設課長午○○及承辦技士等相關人員才清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簡稱農委會)主動補助古坑鄉公所前述石牛溪三件整治工程經費原因為何,我不清楚,是農委會主動來文補助古坑鄉公所,要求古坑鄉公所配合辦理整治。(問:據經濟部水利處審核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北橋上游等二件工程疏浚深度僅零點六公尺,並無疏浚必要,何以公所仍要辦理整治?)我記不清楚,要看當時的公文才知道。上述石牛溪等三件整治工程農委會核准補助金額若干,我本來沒有印象,是最近報紙有報導當時補助金額為三百萬元,但我今天接受詢問時看到貴組人員提示的相關資料,才知道農委會補助的金額是二百八十五萬元;照理說一定要列入公所年度追加預算送代表會審議,但我現在沒有看到當時追加減預算書,所以無法確定當時是否有納入預算。我不清楚中央管理河川何時開始規定砂石土方不得外運、疏浚之土石方是否應集中堆置公開標售。古坑鄉公所發包設計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之委外測設業務發包經過詳情要問當時建設課才清楚;我沒有印象是不是由我指定三家廠商比價,但我當時一定是依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作業。石牛溪等三件整治工程沒有地方人士或民意代表到公所找我關心討論該三件工程之測量、設計、發包問題,從來沒有任何人來找過我談有關石牛溪等工程的事情。我不知道有價土方扣抵列於工程項目是否違反相關規定、有價土方是否應公開標售;但只要承辦人依規定逐級陳核,我就會予以核章,並不做實質審核。古坑鄉公所設計前述三件工程將有價土方直接以每立方公尺二十九元之代價將錢交公庫後由承包廠商外運販售,每立方公尺二十九元係如何計算,我不清楚,因為我對工程領域不瞭解,要問相關承辦人才清楚。我不清楚前述三件工程經五河局審核是否根本不必疏浚,古坑鄉公所有關工程案件發包後,行政事務主要是由主秘午○○決行,只有合約書、預算書或其他重要公文,才依分層負責表由我本人批示。(經檢視89年8月29日古坑鄉公所89古鄉建字第10942、10943號函)我要回去看前述函文的簽稿才知道為什麼第五河川局發文前述三件工程未有疏浚之必要,古坑鄉公所仍發函要求開工,至於為什麼會副本給立法委員辰○○○,我真的記不起來,要問承辦人戌○○才清楚,但是辰○○○並沒有向我施壓。古坑鄉公所辦理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之發包,我們係依政府採購法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發包作業,由我依照古坑鄉公所89年辦理營繕工程建立合格廠商徵選名冊隨機圈選參標廠商。如我前述我均係隨機圈選參標廠商,該三件工程並無特別原因重複圈選五家廠商參標,為何結果如此我也不清楚。(問:據本組調查前述三件工程均係乙○○、己○○提供三家投標廠商圍標,你是否係按周、林二人提供給你之圍標廠商名單,於戌○○簽報發包公文中批註指定其中三家辦理比價?)不是。承辦單位在呈送底價單封時,均會檢附工程底價單,底價單旁均有載明發包部分設計金額,我均係依照該設計金額填寫底價,至於為何得標比在百分之九十以上我也不清楚。前述三件工程是否均由地○○負責監工,我不記得了,要問承辦人員戌○○才清楚。從來沒有人跟我提起過前述三件工程有價土方歸承包商所有這件事。我與前述己○○、辰○○○、戌○○等人都沒有私人怨隙。我不知道前述石牛溪、海豐崙溪等二件工程施工地點係屬中央主管單位河川局管理,但我有從同事那邊知道國內河川管理是多頭馬車,不同區段有不同的主管機關,所以我並不清楚石牛溪、海豐崙溪等二件工程施工地點是由哪一個單位主管。我不知道中央管河川辦理工程施工發包,須先向所轄河川局申請許可這個規定,我們是依照程序辦理,如果我們的做法不符程序,上級機關也會幫我們把關審核。自我擔任鄉長來,鄉內之文化產業、社區總體營造及觀光休閒產業多係由我從無到有全程參與,惟工程部分因非我所長,我均係根據承辦人員逐級呈核後批示決行,雖然我現在有些片段因時間久遠無法回答清楚,但我認為這個案子一路走來,均依法辦理,其中部分公文簽辦過程係由主任秘書午○○代行,但我想他亦係依法辦理。我以上所說都實在。
二、93年5月11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349頁至第357頁):我願意同時以被告和證人的身分為下列供述。我現職為古坑鄉鄉長,我從87年3月1日擔任迄今,中間有連任一次。調查局中機組今日所製作之筆錄實在,有據實陳述,我是看過後確認無誤後才簽名。古坑鄉公所工程預算是先由各科室編列,由我召集各科室主管開會逐項討論後決定。古坑鄉公所發包之工程案件公文,一般的案件是承辦、主管、主任秘書再來就是經過我核章。疏濬工程的公文會先經過工務課(以前是建設課)承辦、課長、主任秘書,再來就是我核章,如果我休假的話會由午○○主任秘書代行,他是我87年擔任鄉長時候的主任秘書,當時他還兼任建設課長。「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北橋上游」、「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三件工程之經費是農委會直接撥款給古坑鄉公所,要古坑鄉公所配合辦理。我不知道「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北橋上游」、「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三件工程之經費,是何人向農委會爭取。我也不知道為何農委會會主動來文補助上開三件工程之整治經費,就我個人來說,我並沒有去函文申請,我是看到公文配合辦理。「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北橋上游」、「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三件工程應該是由戌○○負責發包事宜,他是工務課的技士。「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北橋上游」、「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三件工程補助之經費,照理說一定要列入公所年度追加預算送代表會審議,如果說是代收代付的話,可能就不用,這部分我要再回去查。我從87年擔任古坑鄉公所鄉長迄今,一共發包過幾件河川疏浚工程,要回去查,印象中不是很多,道路、橋樑和農路的整修發包印象中很多,疏浚工程印象中不是很多,大概不到十件,經費都是上級補助的。89年間,90年間,古坑鄉公所一共發包過幾件河川疏浚工程,我沒有特別的印象,我本身是唸語文的,對工程不內行,我花最多的心力在社區整體營造,城鄉新風貌和產業等,這些都是我親身參與的,有關疏浚工程我參與比較少,我比較不在行,每個科室都是按照制度層層上簽呈,我想到了我這邊已經沒有問題。中央核撥經費後,工程發包是否應經管理機關同意,依照我自己的認知,公文下來要我們做,我們就有依據,設計完了後,照理應由上級的機關來把關,例如送縣政府或相關的單位核備。若上級不同意就表示不可以作,我們就不能做,我的印象中沒有這個情形,如果上級機關不同意,鄉公所的承辦人員接到上級機關不同意的公文後,就會寫簽呈上去給我,交代要如何處理,否則這個公文要怎麼辦。我印象中沒有工程經費已下來,而上級的機關不同意執行,鄉公所的人員上簽到我那裡。一般工程的合約書和預算書都會到我那裡,還有最後工程要付款的時候,支票都會到我那裡。我不知道「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北橋上游」、「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三件工程是由何單位管理。古坑鄉公所之一般公文核發,我們有分層負責,在工務課公文方面,預算書、合約書、付款的支票會到我那裡,但中間有一部分公文,主任秘書會幫我處理掉了。我曾經看過公文上承辦人員有寫副本要給高孟定、林國華、廖福本、陳劍松、辰○○○、許舒博等人,有時有麻煩到立委,副本就會給他們。工程案件副本會發給立法委員因為有時要麻煩立法委員時就會把副本給他們,例如上次到立法院賣柳丁,就是請預算委員會許舒博幫我們安排的,所以我們副本就有發給他。疏濬之有價土方是否應集中堆置公開標售,對於這個問題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何人知道,在我當鄉長的期間,限於本身所學,我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應該要問掌管的人,鄉公所裡應該是戌○○技士在辦理的。疏濬之有價土方可否扣抵列於工程項目,這個事情我也不清楚。古坑鄉公所發包設計「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北橋上游」、「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三件工程之委外測設業務發包,是由我指定三家廠商比價。是指定哪三家,我不記得,要去翻公文才知道。古坑鄉公所設計前開三件工程,將有價土方以每立方公尺二十九元之代價,將錢交公庫後,由承包商外運販售,每立方公尺是如何計算,我也不知道,要問設計的公司才知道。我們鄉公所負責審核設計公司設計的工程內容,除了戌○○以外,我們鄉公所另外的技士戊○○會幫忙審核,他們送給我的預算書中,除了承辦人員是戌○○外,上面還寫審核人員戊○○。其他行政機關的公文承辦人員收文後會加註意見,再送到我那裡,但有時公文主任秘書就會決行掉,因為我們有分層負責表。(問:第五河川局是否曾經發文認為前開三項工程無疏濬之必要?)我印象中是有這麼一個公文送到我這邊來,實際上我對工程不專業,依層層負責,我就批下去了。當初承辦人員是如何批示,我要回去看才知道。(問:第五河川局發文認為前開三項工程無疏濬之必要,為何古坑鄉公所仍發函要求開工?且副本要送立法委員辰○○○?)照理說我是應該有批這個公文,但我現在的印象鮮明度不是很夠。為何副本要送給辰○○○,當時在簽的時候沒有留意這個事情,批了就出去了。「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北橋上游」、「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三件工程,我們是依據政府採購法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發包作業,由我依照古坑鄉公所89年辦理的合格廠商徵選名冊圈選參標廠商。我是如何決定,沒有標準,裡面的都是合格的廠商。每件工程約圈選三個廠商。我現在不確定該三件工程之廠商是同一天圈選,要看當時的紀錄。古坑鄉公所89年辦理營繕工程建立合格廠商徵選名冊,一共有五十幾家廠商。我是照那份名冊去圈選。我沒有按乙○○、己○○所提供給我的圍標廠商圈選名單,我不認識這些人,也從來沒有人找我。第五河川局認為三項工程無疏浚必要,我印象中有提出申覆,但理由為何鮮明度不是很夠,我還要回去查資料。古坑鄉公所發包之一般工程,底價是由我決定。我們承辦人員會送一張底價單出來,上面會有發包設計金額,我就根據這個數字斟酌填底價。投標廠商要如何填價錢,我就不清楚了。我們申覆完了後,第五河川局理論上應該有發文給我說需具備一定的要件才能開工,但我印象中不是很鮮明,因為工程部分我不是很在行,如果是觀光產業、社區總體營造方面,都是我參與的,我就很清楚,工程方面很多都是主任秘書來主持的。我不知道前開三件工程是否均由地○○負責監工,要看檔案裡才知誰是負責人,承辦人員戌○○應該知道。對於這個案子,我們都是依照採購法,層層負責上來,有種可能是我有瑕疵,也有可能我都是奉公守法的,我從政六年,是意外才從政的,我以前是教書的,我很清楚我的責任,我如果有不法一定要告訴我錯在哪裡,但如果沒有請還我清白,我對古坑鄉的各項柑桔、咖啡等產業觀光都很投入,深獲各界得肯定,但對工程方面我不清楚,因為我不懂,也不專業,交由公所人員層層負責。在經費下來後,一般工程照理說要經過上級的機關的核備、准許後,才可以進行發包作業。上級核備文還未下來,我們公所就逕行發包,這樣是違法的,我們公所的同仁不會這樣作。
◎被告午○○
一、93年5月11日調查筆錄(偵卷二第297頁至第308頁):我沒有前科。我認識酉○○,酉○○是現任古坑鄉長,我與酉○○除公務往來外,沒有其他私人往來關係;己○○曾因河川整治工程問題到古坑鄉公所接洽,當時他自稱是立法委員辰○○○的助理,我與他只見過幾次面,沒有其他私人往來;至於地○○、乙○○、丙○○、庚○○等人,我並不認識。我擔任古坑鄉公所建設課課長主要負責綜理古坑鄉道路、橋樑、水利工程之興建整修、都市計畫、工商管理等等業務。石牛溪、海豐崙溪屬於中央管河川,尖山坑溪是縣管河川,基本治理計畫是由主管機關公告,非屬鄉公所之業務,亦即中央管河川由河川局負責公告,縣管河川由縣政府負責公告,治理計畫定案後會將副本知會鄉公所,再由鄉公所將影本資料公告在相關之村、里辦公室。針對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海豐崙溪北橋上游、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主管之第五河川局及雲林縣政府都沒有提出治理工程計畫,也沒有公告,古坑鄉公所也沒有提出治理工程計畫或要求。原為縣管河川,後移歸中央管理,有無治理計畫要問縣政府。石牛溪等三件整治工程不是立法委員辰○○○服務處己○○以鄉民名義向公所提出整治申請,古坑鄉公所並非前述三條河川之主管機關,所以己○○沒有向古坑鄉公所提出整治申請。石牛溪等三件整治工程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接核定該三件工程交由古坑鄉公所辦理,經費亦由農委會專案核定補助,每件工程補助金額皆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左右,三件工程總共補助約三百萬元,古坑鄉公所建設課接到本案後,承辦人戌○○即按工程行政程序簽准委外辦理,我記得當時是由明澄工程顧問公司得標承作該三件工程之規劃設計,至於相關招標、發包等細節,我已經忘記了。古坑鄉公所並沒有向農委會申請經費補助,該經費是農委會主動核定補助,但我不清楚農委會主動補助古坑鄉公所的原因為何。石牛溪等三件整治工程,農委會每件工程補助金額皆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左右,三件工程總共補助約三百萬元,我記得該筆補助是以代收代付的方式報銷,依法不需列入公所年度追加預算送代表會審議。(問:石牛溪等三件整治工程既沒有向農委會申請經費補助,何以農委會主動補助?是否係民意代表向農委會代為申請經費補助?)我不知道。(經檢視第五河川局88年9月22日會勘紀錄)我從未看過提示之會勘紀錄,古坑鄉公所也未派人陪同會勘,因此該會勘紀錄討論內容及經過情形,我都不知道。農委會審核未經主管機關第五河川局核准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之經費補助是否違反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規則,我不清楚。中央管及縣府管理河川何時開始規定砂石土方不得外運、疏浚之土石方是否應集中堆置公開標售,我不清楚。如前述,古坑鄉公所並沒有向農委會申請經費,古坑鄉公所是在獲接農委會函請古坑鄉公所辦理上述三件河床整治工程核定補助公文後,才依行政程序簽請鄉長酉○○核定辦理委外設計及發包,該三件河川整治工程之預算書由明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編製送交古坑鄉公所,再由古坑鄉公所送由主管機關第五河川局及縣政府審核。我接獲農委會前述函文後,由承辦人戌○○依政府採購法未達公告之金額,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經逐級陳核,由鄉長酉○○選定三家廠商參加比價,我記得當時係由明澄工程顧問公司以最低價得標,至於詳細細節因時隔久遠,我已記不清楚。我不曾指示明澄工程顧問公司人員要如何規劃、設計前述三件工程,也未告知施工範圍,完全係由明澄工程顧問公司自行以專業規劃設計,規劃設計過程明澄工程顧問公司從未與我討論。農委會在核定補助的公文中即明定施工範圍,明澄工程顧問公司是依照農委會明定之施工範圍規劃設計及編製預算書。我並沒有指示明澄工程顧問公司地○○設計前述三件工程有價土方扣抵,該設計方式完全是由明澄工程顧問公司所規劃設計。明澄工程顧問公司設計前述三件工程將有價土方扣抵列於工程項目時,我並不清楚有無違反相關規定,但古坑鄉公所有將該設計規畫送交主管機關第五河川局及縣政府審核,當時第五河川局有以公文告知古坑鄉公所,將有價土方扣抵工程費用有違反規定,後來古坑鄉公所有依第五河川局的審核意見辦理變更設計,將有價土方以變賣繳庫方式辦理,之後第五河川局才核准辦理開工。至於有價土方是否應公開標售,我不清楚。89年間河中採取砂,我知道當時砂石一立方公尺價格約三十元左右,且該三件工程係以測量高程方式驗收,應該可以控制廠商盜採砂石。如前述,該三件工程係以測量高程方式驗收,應該可以控制廠商盜採砂石;至於預算法歲入歲出不能作抵之相關法令規定,我不清楚。前述三件工程,依五河局89年8月14日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文認為疏濬最大高差只0.六公尺,暫無疏濬之需要。雖然五河局認無疏濬必要,但我一方面認為必須執行農委會的預算,一方面在第五河川局88年9月22日辦理之會勘中,第五河川局又認為有疏濬的必要,所以古坑鄉公所才會於89年8月29日以89古鄉建字第10943號函文向五河局申復,請准予引用前述會勘紀錄辦理,五河局後來即同意辦理。(經檢視89年8月29日古坑鄉公所89古鄉建字第10
942、10943號函)因該筆經費係農委會核撥,且有限期發包的規定,我為了執行該筆預算,才會行文第五河川局申復,請第五河川局准予開工;而立法委員辰○○○的助理己○○曾主動至公所表示願協助古坑鄉公所向五河局辦理申復,因此才會在行文發函要求第五河川局准予開工之公文中,才會將副本送立法委員辰○○○,讓辰○○○瞭解本公所已行文申復。立法委員辰○○○及鄉長酉○○不曾找我施壓,要求五河局准許前述三件工程開工,至於辰○○○有無向鄉長酉○○施壓,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己○○主動至公所表示願協助古坑鄉公所想五河局辦理申復,是否係因前述三件工程經費是由立法委員辰○○○及己○○爭取來的?雲林縣政府發文古坑鄉公所定於89年9月16日勘查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因該條河川雲林縣政府係主管機關,古坑鄉公所在報請核備時,雲林縣政府發文古坑鄉公所辦理會勘,其中並未遭到任何壓力,也無私下協調。89年9月16日勘查前述三件工程,我沒有參加,故不清楚勘查詳情。前述三件工程開工前後,因為從未到過施工現場,所以當時並不清楚開工前後得標廠商有無在施工工程範圍使用疏浚機器盜採,一直到第五河川局行文古坑鄉公所告知有盜採砂石情事,當時古坑鄉公所有行文給承包商泰聯營造有限公司,要求該在第五河川局核准開工前不得施工。我不知道前述三件工程是否均由己○○及亥○○負責施工。我接獲農委會前述函文後,由承辦人戌○○依政府採購法未達公告之金額,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經逐級陳核,由鄉長酉○○圈選三家廠商參加比價,至於酉○○如何選擇,我並不清楚。前述三件工程之一酉○○指定己○○任職之紹福營造公司參與比價之原因、是否有讓己○○得標之意圖,我不知道。前述三件工程有價土方歸承包商所有,此事己○○並未向我請託辦理。工程底價係由鄉長酉○○決定,我已經忘記得標價與底價之數額,也不知道有圍標情事。前述三件工程均由明澄工程顧問公司地○○負責監工。我完全是依法辦理,沒有圖利任何人,也沒有受到民意代表及鄉長酉○○之關說壓力。我與前述酉○○、己○○、蔡曾美佐等人間都沒有私人怨隙。前述三件工程是農委會核定補助委辦,我們下級承辦上級交辦事項,我們都是確實依法辦理。我以上所說都實在。
二、93年5月11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325頁至第328頁、第330頁至第331頁):
我不用選律師。我的職業是古坑鄉公所主任秘書,以前曾擔任過建設課課長10幾年,從74年起至85年擔任課長,87年當秘書,直到87年就擔任建設課長兼秘書。建設課課長主要負責項目○○○鄉○道路、橋樑、水利工程及興建整修、都市計劃、工商管理等業務。經費絕大部分都是上級補助,上級是縣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如水利署、農委會、文建會教育部等。整治工程的經費大部分是農委會水保局,水利署只有簡易自來水。古坑鄉公所的河川治理主管機關分為中、上、下游,下游為河川局,中游是縣政府,上游是水保局或林務局。在我任期內古坑鄉公所整治工程有二件。疏濬工程與整治工程是一樣的,只有二件。分別為本案三件外,還有石牛溪水碓南橋下游也有一件,約在84年間。那一件是天然災害,由省政府核撥經費。這筆經費是由我們報給縣政府,再由縣政府報由省政府核撥。當時石牛溪主管機關是縣政府。我們經費核撥之後,由承辦人員依據工程的行政程序及相關規定先辦理委外設計,由設計顧問公司編預算書,我們轉給縣政府核備,核備後再辦理發包。縣政府有准,大概我們申請一個月後,縣政府就核准下來。從這筆預算經費下來至我們委外設計到轉給縣政府核備約需二個月到三個月。這筆經費縣政府一般都會限制發包的時間,否則預算會被收回去。預算會被收回去的原因為沒有依上級規定的時間辦理發包。上級經費核撥到古坑鄉公所,由建設課處理。如果這件縣政府不准的話,那筆經費會由省政府收回去。省政府如何知道縣府不准,由我們鄉公所向省政府回報進度表,如果沒有到達一定程定,我們要說明原因,必須檢附具體理由要求保留預算,如果我們陳報的原因不充分,省府就會把經費收回。84年間的整治工程要等縣政府核准我們才可以辦理發包。我上面所講的只要是需要主管機關同意的工程,都必須要等主管機關同意才能辦理發包,但有時候為了時效我們會事先辦理發包。關於本件工程先辦理發包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是因為農委會在89年3月15日要我們89年5月底辦理發包。一般上級主管機關要求一定時間內辦理發包都是限定二、三個月。(問:你們曾為了爭取時效沒有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就辦理發包的工程?)現在我一下子想不起來。本案三件工程不是由我們古坑鄉公所向農委會申請經費,是在89年3月15日直接收到農委會的函,才知道有這筆經費。本案三件工程施工地段是由農委會直接指定,農委會函文後面附有明細表,我們收到的文是89年3月15日89農林字第890113461號函及明細表。主辦人員應該要去看現場。我們從來沒有收到沒有經我們申請上級主管機關直接核撥經費並指定施工地點的函文。(問:為何本案例外處理?)我們是要爭取時效。
三、93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偵卷四第237頁至第238頁):我們古坑鄉公所訂定限制性招標公用工程底價的過程為,在預定開標前幾天,由主辦人員拿底價單給鄉長,鄉長核定底價後,在開標前一個小時拿給承辦人員。限制性招標有權圈選廠商的人是鄉長。鄉長圈選參標廠商後,我們依據鄉長圈選的那些廠商,以信件通知那些廠商來領取標單。這些參標廠商的名單要保密,在鄉長圈選廠商名單,一直到廠商投標這段期間都要保密。我們本件三件工程的投標時間,招標文件有規定,我們有一定的投標時間。本件三件工程我們是以雙掛號分別寄給參標廠商,廠商在投標的時候要附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相關證照、會員證、納稅證明、押標金及購買標單工本費的匯票。本件三件工程的開標會議是我主持的,開標的動作是我們的紀錄負責拆開,我所要負責的是審查相關文件是否齊全,資格符合之後,最後才審價格標。本件三件工程的底價,我到開標室的時候,我才看到的。因為本案三件工程是採限制性招標,所以不公開底價。你們有公文跟我們要資料,但因為我們古坑鄉公所在88年九二一地震的時候,有些資料滅失的,所以我們只找到三件。我去審資格標及價格標時,需要去注意廠商投標的文件有無可能呈現圍標的狀況,這也是我需要注意的。
◎被告戌○○
一、93年5月4日調查筆錄(偵卷二第55頁至第61頁):我不需要選任辯護人。我沒有前科。我於91年5月間罹患口腔癌,目前仍續服藥治療中,因此體力較差,行動遲緩。我於92年5月30日調查筆錄中供述內容實在。我認識酉○○、午○○、己○○、地○○等人,酉○○現任古坑縣長、午○○是古坑鄉公所秘書、己○○是立法委員辰○○○的助理、地○○是明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等人,我與酉○○等四人除了公務上業務接洽關係外,並無私交往來。另我不認識乙○○、丙○○、庚○○等三人。我擔任古坑鄉公所工務課技士負責業務內容,主要是負責農路與產業道路之維護、管理及土木工程發包等業務。我不清楚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是否屬於中央管河川、基本治理計劃公告時間及治理計劃內容。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等三件河川疏浚工程因屬農委會補助款項,由於農路相關業務上級主管單位為農委會,因此該三件河川疏浚工程由我負責辦理相關發包作業。(經檢視第五河川局88年9月22日會勘紀錄)依會勘紀錄內容,古坑鄉公所並未派員參加該次會勘,我不清楚為何會有該次會勘作業,因此對於會勘過程、詳情、參與人員及決議內容等,我均不清楚。前述三件河川疏浚工程係農委會補助古坑鄉公所配合辦理疏浚,並非由古坑鄉公所提報治理計劃要求上級單位補助款項。古坑鄉公所並未編列前述三件河川疏浚工程之預算,係配合農委會來文辦理疏浚工程之相關設計、發包等業務。農委會審核未經主管機關第五河川局核准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之經費補助是否違反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規則,我不清楚。我不清楚中央管及縣府管理河川何時開始規定砂石土方不得外運、疏浚之土石方是否應集中堆置公開標售,我主要負責農路與產業道路之維護、管理及土木工程發包等業務,河川管理業務當時應是本公所戊○○技士負責,詳細規定內容要問林技士。同前述我主要是負責農路與產業道路之維護、管理及土木工程發包等業務,水利工程屬戊○○之業務範圍,我不清楚古坑鄉公所有無透過雲林縣政府向農委會爭取發包設計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等三件河床整治工程。同前述,我是接獲農委會89年3月15日(89)農林字第890113461號函請古坑鄉公所辦理上述三件河床整治工程公文後,才簽請鄉長酉○○核定辦理委外測設及發包,該三件河床整治工程之預算書,約在89年4、5月間由明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編製送交古坑鄉公所。古坑鄉公所發包設計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之委外測設業務發包經過詳情為我獲接農委會前述函文後,即簽擬「一、依照辦理。二、請准予委外測設監設以為趕辦。三、請核示。」等意見,經主計室主任陳賢武、建設課長兼秘書午○○核章後,由鄉長酉○○選定「明澄、全宏、志穎工程顧問公司」參加比價。我即依據鄉長核定之名單通知(書面或電話通知)明澄、全宏、志穎工程顧問公司等三家廠商參加比價,比價結果以明澄工程顧問公司之估價(百分之三設計公費)為最低,得標該三件河床整治工程之測量即監造業務。現在時間十六時二十七分,我不需要休息,可以繼續詢問。我不曾指示明澄工程顧問公司人員要如何規劃、設計前述三件工程,也沒有告知該公司人員有關前述三件工程施工範圍,我除了提供前述農委會公文附件資料「89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及農路改善核定工程明細表」給該公司負責人員地○○參考外,未再提供其他資料給地○○。古坑鄉公所辦理前述三件工程委外測量設計業務,我並未告知明澄工程顧問公司人員該三件工程施工範圍,明澄工程顧問公司如何獲悉施工地點及編製預算書,我不清楚,我確實未曾帶明澄工程顧問公司人員赴該三件工程現場勘查及告知施工範圍。我並沒有指示明澄工程顧問公司地○○設計前述三件工程有價土方扣抵,之後也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送請第五河川局同意,除去扣抵設計方式,改為由承包商向公所繳交有價土石款。因我是該三件工程主辦,預算書依公所作業規定是由另一技士戊○○負責審核的。(問:前述三件工程是否係立法委員辰○○○服務處己○○先生配合古坑鄉長酉○○透過雲林縣政府向農委會爭取?)我不清楚爭取過程,古坑鄉公所辦理該三件工程委外測設業務後,己○○曾到公所找我關心討論該三件工程之測量、設計問題。己○○主要是要瞭解前述「89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及農路改善核定工程明細表」資料,並提供前提示88年
9月22日會勘紀錄影本給我。我不知道己○○提供前述會勘紀錄給我,用意為何。我知道該三件工程承包廠商有向公所繳交採取之土石價款,詳細數額待查,因我主要是負責農路及產業道路管理、維護及土木工程發包業務,所以對有價土方扣抵及是否應公開標等規定內容,我均不清楚。我知道89年間河中採取砂石一立方公尺價格約三十元,至於盜採問題若加強監造,應可預防。(問:古坑鄉公所設計前述三件工程將有價土方直接以每立方公尺二十九元之代價將錢交公庫後由承包廠商外運販售,是否有縱容廠商盜採或圖利廠商之嫌疑?是否違反水利處之內規及預算法歲入歲出不能作抵之規定?)同前述盜採問題應由監造單位負責,至於有無圖利情形,我不知道,我也不清楚不能作抵之相關法令規定。依五河局89年8月14日之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文認為疏濬最大高差為0.六公尺,只佔全斷面河床一小部分,故無疏濬之需要。因五河局認無疏濬必要,己○○即到公所關切,並要我辦文向五河局申復,因此古坑鄉公所於89年8月29日以89古鄉建字第10943號函文向五河局申復,請准予引用前述會勘紀錄辦理,五河局後來即同意辦理。(經檢視89年8月29日古坑鄉公所89古鄉建字第10942、10943號函)是立法委員辰○○○的助理己○○要求本公所依會勘紀錄向五河局辦理申復,因此才會行文發函要求准予開工,至於副本送立法委員辰○○○,則是讓辰○○○瞭解本公所已行文申復,立法委員辰○○○及鄉長酉○○不曾找我施壓,要求五河局准許前述三件工程開工,至於辰○○○有無向鄉長酉○○施壓,我不知道。(問:五河局發文古坑鄉公所定於
89年9月18日勘查前述三件工程?是否係因遭受壓力結果?私下如何協調?)我沒有收到通知,因水利工程非我主管業務,我不清楚公所有無再接函文通知。89年9月18日勘查前述三件工程,我沒有參加,故不清楚勘查詳情。前述三件工程89年10月20日申報開工,開工前後得標廠商有無在施工工程範圍使用疏浚機器盜採,要問負責監造的明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人員,該公司並未陳報有盜採之書面紀錄。現在時間十八時十分,將屆日落時間,我願意夜間詢問。我只負責工程督導,未曾在工程現場見過己○○及亥○○,故該三件工程是否均由己○○及亥○○負責施工,要問負責監造的明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人員才清楚。前述三件工程主體工程辦理限制性招標,我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公所建立之廠商名冊附在招標簽呈中,供鄉長酉○○圈選比價廠商,我再依圈選之廠商逐一以雙掛號函件通知比價。我不知道前述三件工程經費是否係立法委員辰○○○及己○○爭取來的。我只依鄉長圈選之名單通知廠商參加比價,我不知道酉○○圈選指定己○○任職之紹福營造公司參與比價之原因。前述三件工程價土方歸承包所有,此事己○○並未向我請託辦理。工程底價係由鄉長酉○○決定,我沒有開標及決標作業,不清楚得標價錢與底價之數額,也不知道有圍標情事。前述三件工程是均由地○○負責監工的。我沒有圖利任何人,也沒有受到民意代表及公所長官之關說壓力,在承辦該三件工程過程中,我僅在完成我應盡之職務及簽擬,奉鄉長核可後辦理,另己○○則曾出面關切前述申復問題及核定工程經費是否與前述其會勘結果相同等問題。我與前述己○○、辰○○○等人間都沒有私人怨隙。己○○曾出面向我關切申復問題及核定工程經費是否與前述其會勘結果相同等問題,而我確實沒有指定該三件工程施工範圍給負責測設之明澄工程顧問公司地○○,地○○亦未曾以函文或電話約定會勘時間,因此地○○如何編製預算書及知道施工範圍,詳情要問地○○及己○○才清楚。我以上所說都實在。
二、93年5月12日調查筆錄(偵卷三第3頁至第10頁):我不需要選任辯護人。我擔任古坑鄉公所建設課(89年、90年改制為工務課)技士負責業務內容主要是有○○○鄉○○○路工程的設計發包施工○○○鄉○○○○路工程主要都是有關維修、復建,並沒有新建工程,所以以前施工前都沒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我也不知道要報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施工,是在90、91年間風災後,古坑鄉公所有辦理一件農路的復建工程,當時林務局才來文要求公所補申請,古坑鄉當時有辦理補報,也要求林務局提出他們管轄範圍的資料給公所,以做為日後申請的依據。我除了89年間有辦理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的整治工程外,沒有辦理過任何古坑鄉內的治山、防洪、疏浚工程。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簡稱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簡稱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下簡稱尖山坑溪工程)等三件工程,我是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3月15日(89)農林字第89011346
1號函文,依函文附件「89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及農路改善核定工程明細表(94)-(主計處117、136、137)」內的工程內容、地點、經費概算,提交給明澄工程顧問公司,委託其辦理設計及監造。依前述函文,石牛溪、海豐崙溪及尖山坑溪等三件工程的經費概算分別為九十五萬、一百萬及九十萬元,合計為二百八十五萬元;工程內容分別為河床浚渫長度一千公尺、一千二百公尺及八百公尺。前述石牛溪等三件整治工程,並沒有上級長官或特定人士指示或協調特定的規劃內容;但己○○有來問我農委會核定的工程內容與他們在預算核定之前會同河川局辦理會勘的內容是否相同,我只有將農委會核定的工程內容給己○○看,己○○並沒有另外表示意見。農委會發函核定工程預算及內容後,我不曉得己○○為什麼會知道由我承辦前述石牛溪等三件工程,己○○來向我詢問工程核定內容時,我原本不願意透露,但他自稱是立法委員辰○○○的助理,又提出他之前會同第五河川局人員於88年9月22日在石牛溪辦理的會勘紀錄,會勘人員有立委辰○○○助理己○○及五河局天○○、丁○○,所以我才會告訴他石牛溪三件工程的核定工程內容及經費概算;是己○○主動來找我的,並沒有透過任何人的施壓。古坑鄉公所在石牛溪、海豐崙溪等二件工程發包後,有將工程預算書及合約書陳報給五河局,但五河局以無疏浚必要退回,當時己○○有再來公所找我,並提出前述88年9月22日的會勘紀錄給我,要我幫忙申覆,我才又檢附該會勘紀錄及工程預算書等資料給五河局,但五河局又以二件工程的工程款及有價土石為互抵為由,要求古坑鄉公所變更設計,經過明澄工程顧問公司變更設計後,五河局才同意施工;除了己○○來找我幫忙申覆外,並沒有其他特定人士指示或協調如何處理。我沒有辦理過類似工程,所以我不知道工程款與有價土石方不能互抵,但石牛溪、海豐崙溪等二件整治工程變更設計後的施工範圍及土石外運數量都較變更設計前減少,是因為在工程經費不變的情形下,原本設計工程款與有價土石方互抵,施工範圍可以較長,但變更設計後,工程款與有價土石方不能互抵,則同樣的工程經費,施工的範圍就會比較小,廠商也要繳交有價土石方的價款給公庫。己○○向我詢問農委會核定工程內容,要求我協助向五河局申覆時,我沒有向建設課長或鄉長反應,是我的疏忽沒有向課長及鄉長報告,但我是不是有在申覆文上提到會勘紀錄,我已經記不清楚了;我並沒有向建設課長或鄉長引薦己○○。石牛溪、海豐崙溪及尖山坑溪等三件工程發包預算書等資料,我有報請縣政府、五河局核准後,始據以辦理發包,尖山坑溪是縣管河川,所以我有將尖山坑溪的工程預算書相關資料送雲林縣政府農業局的水土保持課核准後,才辦理發包;石牛溪、海豐崙溪等二件工程,我們有依農委會前述函文規定在89年5月底前完成發包,也將工程預算書相關資料送五河局審核,但是在五河局未同意施工前,我們也不准廠商施工。石牛溪、海豐崙溪等二件工程向五河局申覆,五河局要求工程款與有價土石方不可互抵後,己○○沒有與我協調如何變更設計,我們是直接請明澄工程顧問公司依河川局指示變更設計。石牛溪、海豐崙溪等二件工程有價土石方價款原合約價為每立方公尺二十九元,與工程款互抵,變更設計後係要求廠商每立方公尺二十九元直接繳交公庫,有價土石方單價二十九元係明澄工程顧問公司訪查將疏浚含雜物的土石方市價,比價之後合約價才會訂為每立方公尺二十九元。我接到農委會核定公文時,才知道石牛溪、海豐崙溪等二件工程地點是位在五河局權責範圍內,應該要先經五河局同意才可以施工,但礙於農委會公文要求在89年5月底前完成設計發包訂約,我怕沒有按時完成發包,工程預算會被收回,又加上己○○提出的88年9月22日會勘紀錄結論,要求儘速整治,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我怕違反農委會的公文要求及五河局會勘結論,所以才先辦理設計發包訂約,但在五河局同意前,不准廠商先行施工。因為己○○提出88年9月22日的會勘紀錄上記載他是立法委員辰○○○服務處人員,所以他和我接洽過程中,我都一直以為他就是立法委員辰○○○的助理。另我提供88年9月22日的會勘紀錄、雲林縣政府核准尖山坑溪工程施工函文及縣管河川治理起點表給貴組人員參考。
三、93年5月5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62頁至第67頁):我認識酉○○、午○○、己○○、地○○,我不認識乙○○、丙○○、庚○○、壬○○及亥○○。我沒有前科。我的職業是古坑鄉公所工務課技士。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的管理機關是第五河川局,尖山坑溪疏浚工程的管理機關是雲林縣政府。我是將設計的預算書送給各該管理機關。我不知道農委會補助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河川疏浚工程的款項是何單位申請的。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河川疏浚工程這三件工程是我負責辦理相關發包作業,開標和審標是由工務課長午○○負責的,其他的職員記錄,主持人是審標人,我沒有參加開標和審標的過程。我不曉得河川局88年9月22日河川會勘記錄是何人發動。我不知道辰○○○服務處的己○○是否有參加該次的會勘。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河川疏浚工程經費核撥下來後,是我發文向河川管理局申請核准發包工程的。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河川疏浚工程是以限制性招標決定施工廠商,當時的政府採購法規定從優良廠商的名冊圈選,優良廠商的名冊是我提供給鄉長,由她來圈選,酉○○每個案件都圈選三家廠商進行比價。監造工程設計部份,選定明澄、全宏、志穎工程顧問公司參加比價,這三家公司是酉○○在我所擬的委外設計趕辦工程公文上,批示由這三家公司參加這三件工程監造設計的比價。參加比價後是明澄得標,我有以公文通知該公司依合約的內容執行公所委託他們設計監造的工作,地○○來時我有提供農委會的公文附件資料「89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及農路改善核定工程明細表」。我只有依「89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及農路改善核定工程明細表」告訴明澄工程顧問公司設計的範圍。我沒有帶明澄工程顧問公司的人員到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河川疏浚工程的現場勘察。我沒有指示明澄工程顧問公司的地○○如何設計該三項工程有價土方的扣抵。我不曉得為何預算書上會有有價土方的扣抵,預算書是由戊○○技士審核的。己○○他有到公所來找我,但不是為了工程設計的問題,他主要是瞭解核定經費、範圍,並要求要看「89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及農路改善核定工程明細表」的資料,並提供88年的會勘記錄影印本給我。己○○何時、何地找我,我忘記了。當時只有他一人來找我,當時鄉長並沒有在場。第五河川局於89年8月4日的認無疏浚必要之公文已經函告古坑鄉公所後,己○○有再到公所來找我關切,並要我向第五河川局申覆,我就於89年829日以公文向第五河川局申覆,並請准用前開88年己○○的會勘資料辦理,第五河川局事後有同意。是己○○要我准用會勘資料向第五河川局辦理申覆的。己○○一共到古坑鄉公所關切很多次,次數我忘記了。申報開工前,得標廠商有無在施工範圍內使用疏浚機械盜採,要問負責監造的明澄工程顧問公司人員。好像是經濟部或河川局要我們辦理變更設計,他說不能扣抵工程款,當初我不知道是誰設計扣抵工程款。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河川疏浚工程施工現場,沒有看過己○○和亥○○,他們不是施工廠商。工程的底價是鄉長酉○○決定的。89年間河中採取的砂石,每立方公尺的價格為三十元,這個價格我是參考有一個公報所載的價格,因為河川的砂石有部分會摻有垃圾和草木,市面上的砂石是經過砂石場洗滌,價格會比較高。應該有二、三倍。砂石未集中置放公開標售,由廠商以每立方公尺二十九元的代價將錢交給公庫後由承包商外運販售,如果監造單位控管得宜,盜採就不會發生。我們是因為己○○關切的原因才向第五河川局申覆的。
◎被告壬○○
一、90年8月20日調查筆錄(偵卷一第45頁至第49頁):我願意接受貴站人員訪談。我無前科。我於83年間調任台灣省水利處第五工程處(85年間更改名稱為「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以下簡稱第五河川局)擔任副工程司,曾擔任工務課副工程司,於86年間調任管理課擔任副工程司迄今,我已婚,育有二女一男。雲林縣所有隸屬北港溪流域的河川,都由第五河川局管轄,包括雲林縣石牛溪等,我負責管理雲林縣第五河川局管轄的河川。管理範圍係綜理所有河川管理業務,約略計有取締砂石盜採、辦理河川疏濬、跨河構造物申請、河川構造物維護、河防構造物維護。另古坑鄉公所在89年間辦理「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理工程」,工程雖由古坑鄉公所發包,但管理權責還是在第五河川局,如果古坑鄉公所欲發包工程,必須先行由第五河川局審核。石牛溪並非古坑鄉公所管理河川,古坑鄉公所應不會編列預算執行河川管理或疏濬石牛溪,前述「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理工程」應該是古坑鄉公所向上級單位申請補助款辦理工程發包。在88年9月間(詳細月日並不清楚),立委辰○○○助理己○○向本處陳情,表示古坑鄉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必須整治以維護河川安全,於同年9月22日,本局人員也前往會勘,但並無疏濬的規劃;89年7月17日,古坑鄉公所來函並檢附「施工許可申請書」辦理前述「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理工程」,我於89年8月14日發文古坑鄉公所,依據說明攔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以「『水利處指示應以土石不外運為原則,本案內有一二五三立方公尺外運不符規定』、『本案依橫斷面圖所示,疏濬最大高差只0.六公尺只佔全斷面河床一小部份,故本河段應暫無疏濬之需要』、『中央管河川疏濬處理原則(一)條規定『河川疏濬以治理為需求,由本部水利處各河川局研提疏濬計劃辦理,且原則上不委託地方政府辦理疏濬』」否決古坑鄉公所辦理工程發包;89年8月29日,古坑鄉公所另發文給第五河川局(副本:
辰○○○)表示請准予由古坑鄉公所辦理前述「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理工程」發包,當時我還是否決古坑鄉公所申請,後來由第五河川局於同年9月26日發文給經濟部水利處請示,由經濟部水利處於89年11月28日函覆以說明第二條、第三條「...,貴局即應以河川管理機關立場審查其申請施工之內容,有無違反治理基本計劃之治理原則、違反河川管理規則規定事項,如有不合,請逕復古坑鄉公所修正後再辦理施工,...。剩餘土方既屬有價資源,應以有價方式處理,將收入所得繳公庫...」原則核准後,我依據水利處核准的函文,書面審查古坑鄉公所送審之「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理工程」並要求古坑鄉公所辦理工程設計變更,即同意備查古坑鄉公所辦理前述工程發包與施工。「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理工程」於90年4月18日,古坑鄉公所檢附有價土方繳交公庫繳款書發文給第五河川局辦理工程開工,我於同年5月16日函文要求注意施工安全等應注意事項,備查古坑鄉公所辦理之前述工程開工。古坑鄉公所係先行於
89年5月30日辦理「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理工程」發包後,才於89年7月間發函第五河川局請求核准施作,並於
90年5月獲第五河川局准予施工。依據規定,中央管理河川,非經管理單位核准不得發包任何工程,否則就違反水利法之規定。在89年8月14日我否定古坑鄉公所發包施作前述「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理工程」,迄89年11月間,我還是依據我89年8月14日的意見,反對古坑鄉公所發包施作前述工程,但經過經濟部水利處函文,雖沒有明確同意古坑鄉公所發包施作,但表示「逕復古坑鄉公所修正後再辦理施工」,語意同意由古坑鄉公所發包施作;且古坑鄉公所與辰○○○服務處向第五河川局表示,如果沒有辦理前述工程發包施作,工程經費將會於年度決算被收回,故而我於90年5月
9日簽稿會第五河川局工務課與規劃課,徵詢各課室意見,經過會簽後,工務課認定「該計劃河床高程與『石牛溪治理計劃報告』之高程相符」,規劃課認定「經核對基本計劃,僅有平均河床高,並無申請書之計劃河床高,是否更正較恰當?」,經我通知古坑鄉公所,古坑鄉公所將設計圖之「設計河床高」更正為「平均河床高」,符合規劃課之要求,即可由第五河川局核備古坑鄉公所辦理工程發包施作。在90年
7月9日,我會同古坑鄉公所建設課技士戌○○、設計監造單位明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地○○前往「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理工程」施工現場會勘,發現該處河床高程與原先設計高成不同,且南二高(應為中二高)跨越石牛溪之橋樑橋基裸露,是否有疏濬必要,請公所再檢討後辦理,另要求古坑鄉公所嚴格督促依據設計圖表施工,且紀錄每日疏濬外運土石數量報第五河川局查核。另施工單位有無超挖,依據
90年7月9日會勘測量結果,施工單位挖掘土方後的高程並未超過設計高程,無法發現有無超挖情形,但當時會勘時河床實際高程遠高於設計圖內的原來河床高程,原設計因為河床地形明顯改變,就必須辦理設計變更,但古坑鄉公所並未辦理設計變更。經過會勘後,河床高程與原先設計不同,如果持續施工,土方將會被包商大量外運,我會勘紀錄內就明確表示古坑鄉公所必須依據會勘紀錄內容執行,檢討是否有疏濬的必要(變更工程設計後再繼續施工),但古坑鄉公所並未行文第五河川局有關該工程施作情形。而我要求古坑鄉公所嚴格督促依據設計圖表施工,古坑鄉公所也未曾提供廠商出貨紀錄等相關工程施作資料給第五河川局。古坑鄉公所於第一次設計前述工程送審資料與設計圖說內,就已經設計有價土方,且設計有價土方抵扣每立方公尺新台幣(下同)三十元,數量為一二五三五立方公尺,係依據經濟部水利處的函文辦理。就我所知道,經濟部水利處編列石牛溪有價土方扣抵的價格為每立方公尺廿元。古坑鄉公所在工程設計前,就應該明確計算土方數量,並向得標廠商收取扣抵金額,另外監造單位與施工單位必須每天紀錄廠商外運土方的數量,如果超過設計圖表內所列土方的數量,就應該通知發包單位,且不得將土方繼續外運。石牛溪水碓南僑上游的坡度相當陡,廠商在該處挖掘土石,如果廠商超挖,雨季時上游的土方還是會沖刷,淤積於該處,所以絕對不可能超挖,古坑鄉公所發包該處河床工程,必須依據廠商外運的數量管制,否則依據河床高程將無法確實管制廠商有無超挖。第五河川局針對河川管理,如果發包疏濬工程,廠商有超挖情形,依據水利法的規定,廠商如果在行水區未經申請通過載運砂石,則已經違反水利法。如果合法向河川管理單位承攬河川疏濬工程,工程合約書內載明得外運的土方數量且向廠商收取扣抵金額者,如果廠商在疏濬區域內超挖,則還是認定為未經管理單位同意視同盜採砂石,還是違反水利法;另如果在疏濬區域內,發包單位必須嚴格管制土方出貨量,雖然廠商沒有超挖,但也不得將過量未經核准的土方外運。
二、93年5月4日調查筆錄(偵卷二第102頁至第106頁背面):我不需要選任辯護人。我沒有前科。我於90年8月20日及92年7月7日調查筆錄中供述內容實在,我願意就不足部分補充說明。我於92年間升任管理課正工程司迄今,89至90年間擔任第五河川局管理課副工程司之主要負責雲林縣、嘉義縣境內五河局管轄的河川之管理業務,內容有接受民眾陳請、取締盜採砂石、辦理河川疏濬等等。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都是屬於北港溪的支流,88年2月前是屬於縣管河川,也是屬於雲林縣政府治理,之後改屬中央管河川,其中石牛溪大埔橋以下至虎尾溪匯流口、海豐崙溪觀音橋以下至虎尾溪匯流口等範圍是五河局的治理範圍,尖山坑溪則不屬於五河局治理範圍,石牛溪、海豐崙溪治理計劃應該是雲林縣政府約在84年間公告(詳細日期記不清楚),尖山坑溪沒有基本治理計劃,縣政府應該有都行文鄉鎮公所張貼公告基本治理計劃,所以古坑鄉公所應是知悉才對。中央管河川疏浚工程應配合治理計劃內容及高程辦理,五河局辦理疏浚工程,工程款列為歲出,有價土方列為歲入,歲入及歲出要分開編列,工程設計的程序為五河局會派人去現場測設,劃平面圖及橫斷面圖,計算出多餘的砂石土方,再將土方標售。現在時間同年月日十八時二十五分,已屆日落時間,我願意接受夜間詢問。我不清楚農委會可否審核未經主管機關第五河川局核准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等疏浚工程之經費補助,但是88年2月五河局接管以後,這是唯一一件農委會審核的疏浚工程經費補助。水利署約於88年間規定中央管及縣府管理河川砂石土方不得外運。古坑鄉公所應該要先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才可以發包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至於古坑鄉公所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自行發包設計上述河床整治工程違反何規定,我不清楚,89年7月17日古坑鄉公所以89古鄉建字第09505號函檢送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申請書(含預算書、設計圖)給五河局,因檢送資料不齊全,前後多次退回補正。古坑鄉公所設計前述二件工程將有價土方扣抵列於工程項目違反上述水利署的行政命令,有價土方應公開標售。89年間河中採取砂石一立方公尺價格,依經濟部訂定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規定,89年間北港溪一立方公尺價格新台幣(下同)二十元,93年間調漲為三十元。當時之市價約為一立方公尺一百元。依五河局的有價土方作業程序,是將有價土方公開標售,古坑鄉公所直接由承包廠商將有價土方外運販售,違反水利署行政規定,我有依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規定,發文古坑鄉公所要求改正以公開標售方式處理。古坑鄉公所未依照我要求以公開標售方式處理,而直接由承包廠商將有價土方外運販售,有圖利廠商的嫌疑,因為一立方公尺可販售約一百元,直接由承包廠商以一立方公尺二十九元將有價土方外運販售,其中價差約七十元,二件工程共設計外運一萬七千立方公尺,其圖利金額約一百一十九萬元,後變更為六千立方公尺,其圖利金額約四十二萬元,但實際被雲林地檢署查獲外運二萬一千七百五十五立方公尺,涉嫌圖利廠商約二百十七萬元。古坑鄉公所89年7月17日以89古鄉建字第09505號函檢送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申請書(含預算書、設計圖)給五河局,申請同意開工施工,五河局於同年8月17日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覆古坑鄉公所,並於說明三表示,本案依橫斷圖所示,疏濬最大高差只0.六公尺,應暫無疏濬之需要。(經檢視89年8月29日古坑鄉公所89古鄉建字第10942、10943號函)前述五河局函無疏濬之需要後,立法委員辰○○○的兒子綽號「阿斌」(音譯)曾為上述疏濬工程來五河局找我、課長巳○○,說明希望同意古坑鄉公所發包,並去局長室找局長辛○○,討論內容我不清楚,之後,古坑鄉公所再發函要求開工。我發文古坑鄉公所定於89年9月18日勘查前述二件工程是因為己○○及「阿斌」來找我跟局長辛○○要求前述二件疏濬工程開工,我跟辛○○討論,因為民代施壓,為了要應付民代關說,所以當時我就向己○○及「阿斌」表示,由古坑鄉公所再送件,由我簽呈重新勘查現場,重新審查。89年9月18日勘查前述二件工程,因當天水利署沒有派人參加,所以五河局管理課我本人、工務課白文祥、規劃課黃忠山、古坑鄉公所、己○○等人到古坑鄉公所集合後,並沒有去現場勘查,就直接解散了。(經檢視第五河川局89年9月26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
00、Z000000000號函)前述二函文也是古坑鄉公所送件,由我簽陳會工務課、規劃課、副局長、局長核可後,發文水利處,要求准予古坑鄉公所前述二件工程施工並解釋「有價土方處理原則」,水利處89年11月28日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覆。(經檢視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依該函說明二所示,應可知本案若無違反治理基本計畫及河川管理規則,修正後可辦理施工,另依說明三所示,可知剩餘土方應以有價方式處理,即指歲入及歲出要分開編列,及應集中堆置、公開標售,五河局有將該函轉給古坑鄉公所,水利處也有副本給古坑鄉公所。我接獲前提示水利處Z000000000號函之後,我檢附古坑鄉公所函送的申請書、預算書、平面圖等資料會送工務課、規劃課表示意見後,因無不准的情形,才核准施工。己○○向我表示,古坑鄉公所已經申請到農委會的疏濬工程補助費,要求我盡快准許古坑鄉公所施工。石牛溪、海豐崙溪疏濬工程在90年
6月21日開工,89年6月15日五河局駐衛警丁○○查獲泰聯營造公司丙○○未經許可,在核准開工前,擅自在尖山坑溪盜採,另同年7月23日丁○○又發現李英桂在海豐崙溪觀音山橋下游盜採,均有現場取締紀錄。當時我不知道有盜採,若我知道有盜採,則應該重新估算河川地貌之改變,要求古坑鄉公所重新申報計畫書,由五河局審核是否准許疏濬開工。五河局90年5月10日水利五管字第0900200號函中說明二「本局同意備查」六字是副局長曾風和刪除,「施工」二字是曾風和增加後,再由辛○○刪除,至於目的為何我沒有細究。(經檢視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案90年7月
9日會勘紀錄乙份)會勘得知目前河床高程與原設計有明顯差異,且南二高橋墩基礎已裸露。「河床高程與原設計有明顯差異」是指可能因雨季,雨水把上游土石沖刷下來,導致地貌產生變化。「河床高程與原設計有明顯差異」五河局應要求古坑鄉公所變更設計,重新送件,重新審核。五河局沒有要求古坑鄉公所重新送件,因為90年7月9日會勘後,我因地貌改變,口頭要求古坑鄉公所及廠商不要再開挖,事後,他們也沒有再開挖。明澄工程公司沒有依上述會勘紀錄所載,陳報五河局每日外運土石數量。我與前述己○○、阿斌、辛○○、白文祥、黃忠山等人均沒有私人怨隙。我沒有補充意見。以上所說均實在。
三、93年5月5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119頁至第124頁):我不用請律師。於93年5月4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所製作的調查筆錄,我內容有看過,都是我的意思。我願意全盤託出真相,以利檢察官日後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免除其刑。(問:89年5月間,古坑鄉公所未經第五河川局許可,即將本案三項工程發包予相關業者前,貴局人員丁○○有無於同年6月15日、7月23日協同警方前往查緝、取締、會勘丙○○、李桂英盜採砂石?)6月15日查緝這次承辦人員當時是天○○,我還沒有接辦。7月23日是我7月份剛交接不久發生的事。古坑鄉公所於89年8月8日,以89古鄉建字第10012號函立法委員辰○○○,其於7月17日已送請河川局申請許可(其內記載辰○○○係於89年7月25日,即本單位會勘前二日發函予古坑鄉公所),並將副本寄發予本單位,當時辰○○○本人還沒有向本單位施壓。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部分非我們治理範圍,所以實際上是有二塊地與本案有關,而當時我們都把它駁回。當時立法委員辰○○○本人並還沒有向我們施壓,不過己○○已經來我們局裡跑公文,是他親自將古坑鄉公所的函文交我們的收文掛號後就直接到我們管理科,就直接找我,他自我介紹是立法委員辰○○○的助理,並詢問我們為什麼退他們的申請,我就向他說明退的理由,他當時就催我們快點辦,不過並沒有說什麼不禮貌的話。後來在89年9月26日我向水利處發函,將8月29日的再申請案送交水利處裁奪,水利處在89年11月28日回函答覆我們。8月29日至9月26日這段時間我會簽各單位。這段期間立法委員辰○○○本人或她的人出現了沒有,我沒有印象了。己○○自89年8月29日提出第二次申請之後就一直打電話來催我們,不過就是出現剛剛所說的在我們辦公室那一次,電話中仍然還很正常。之後水利處89年11月28日函覆我們他的意見。就是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我收到該函之後,我就給他89年12月20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他收到之後沒有任何反應,直到90年4月18日以90古坑鄉建字第4706號函送件,檢附變更預算書,及繳款書影本各二份。從89年12月20日至90年4月18日這段時間就是立法委員辰○○○的兒子出現的時間點,他的特徵是胖胖的,當時我的科長巳○○也在。我看到他時他已坐在我們管理課,可能是我們的小姐帶進來找我的,我再帶他到我們課長坐位旁茶几沙發處,大家坐下來談。我忘了他有無自我介紹是立法委員辰○○○的兒子,不過我確定當天來的人是他,他的綽號叫「阿斌」,因為同辦公室的同事有北港人,事後有跟我證實。當天我有印象他有去找局長,局長叫我下去,我在局長辦公室有看到他。我們局長他只是叫我在旁邊聽,讓我瞭解有這回事,我的認知是從那天開始有民代開始關說施壓,至於己○○則是不斷的打電話來催我們快一點。之後我們在90年5月10日以(90)水利五管字第0900200號函同意他們的申請。我們局長批核的這份公文在發文前我有看過,因為依照我們的流程,我們擬簽的人,局長核發後會再到我手上,我再轉發出去。剛開始駁回的理由在我們終於同意的時間點,除了不許外運部分有修改內容所以這一點不存在,其餘二點仍然存在。第一點因為有民代施壓,第二點是我們認為說反正他也沒有違反石牛溪治理基本計劃,所以我們就准許他開工。農委會這部分在退了好幾次之後,己○○曾經提出希望我們能夠許可,讓己○○能夠領到農委會的補助款。己○○幫我們整治河川卻是拿到農委會的補助,而我們也不用花半毛錢,他們可以拿到農委會的補助款,又可以把挖來的砂石拿去賣,何樂而不為。本案所發生的盜採,接著申請許可,後來我們駁回,再來立法委員辰○○○的兒子出現,他們以可向農委會拿補助款幫我們整治河川要求我們同意,最後我們在駁回理由仍存在的情況下,勉強同意,這種情形,我認為己○○他們實際的目的是為了砂石,他們準備要以合法掩飾非法盜採砂石,這是一般常識,一看就曉得。整個過程水利處沒有介入。我們局長除了那一次找我上去外,沒有另外再找我,就那一次。(問:你剛才所說「阿斌」出現的時間點與在調查局所說的時間點有點出入?)時間點實在沒辦法記得很清楚,但他確實在未許可前有到我們局裡。
四、93年5月19日偵訊筆錄(偵卷三第19頁至第20頁、第22頁至第24頁):
第五河川局沒有規定土石的時價,只有每立方米土石的使用費。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核准開工前我沒有去看過現場,我是從89年7月中旬才承辦這條溪,我承接的時候古坑鄉公所連第一次都還沒有申請。我是83年進去第五河川局的,以前是在工務課,從86年才進去管理課,我是負責一般公務機關申請案件、取締盜濫採、一般私設構造物的申請、河川區域性的查詢等。一般地方機關要申請第五河川局同意核准開工,我們依照工務課裡面的內簽,他們沒有意見我們才呈上級核准,至於誰要去看現場我不清楚,看現場不是我們的權責。我在開工後會去看現場是因為我們是管理單位,所以我要去現場,至於開工前為何不去看現場是因為我們只要依古坑鄉公所送來的圖面,作書面審查即可,不用去看現場。第五河川局允許開工前,照理講應該是有牽涉到的相關單位都要去看現場,包括管理課。(問:那本件為何沒有去看現場?)(沉默不語)。我們內部應該是管理課及工務課要去看現場。我之前沒有承辦過這種案件,這是第一件。我開工後有去看現場,因為有河川巡防員在90年7月10幾號跟我們講中二高的橋墩裸露,所以我們才去看現場,我們去看現場後,他們就停工了,河川高程原本設計是六十公分,但我們去看現場的結果竟然高達一兩公尺,所以我們要求古坑鄉公所變更設計並停工,但我們沒有發文給古坑鄉公所,但我們有製作現勘紀錄,並將現勘紀錄發文給古坑鄉公所,至於停工的部分並沒有發文給古坑鄉公所要求停工。石牛溪、海豐崙溪工程的河川土石使用費有交給我們,有收據。( 庭呈 收據)(問:你庭呈的收據項目是有價土方款,而不是使用費?)有價土方應該由古坑鄉公所自行去發包,我們認知我們是收取使用費,所以古坑鄉公所只跟廠商收取二十九元,等於是古坑鄉公所把有價土方免費送給廠商了。古坑鄉公所第二次這樣變更設計,我認為他們應該是沒有公開標售有價土方。為何准許古坑鄉公所開工,是因為我的責任只要收到使用費就可以核准了,核准與否的公文是我們會工務課、規劃課簽辦,工務課是白文祥、規劃課是黃忠山。海豐崙溪我們有要求古坑鄉公所變更設計,我們有要求他們要把有價土方的部分列入歲入的部分。海豐崙溪的變更設計預算書,這些文件應該在局內檔案。本件在第三次申請時要請示水利處,是因為疏浚工程並沒有授權給我們,不是我們權責,所以要請示水利處。既然我們沒有權責,我們兩次駁回申請是因為立委辰○○○的助理己○○一直來關心本件工程叫我們趕快核准,我們回答說這不是我們的權責,所以我們要請示水利處,我是因為己○○一直來關心,我才請示水利處的,不然我本來也是要駁回申請的,但這也不全然是因為己○○的關係,因為在我的認知裡這本來就不是我們的權責,所以本來就應該請示水利處。(問:既然認為不是五河局的權責,那為何第一次、第二次要駁回古坑鄉公所的申請?)(無法回答)。所以本件請示水利處只是因為己○○來關心。我知道己○○是立委的助理,是依據88年的會勘紀錄,己○○也有拿名片給我,但名片上並沒有寫他是立委助理,至於他有無跟我介紹他是立委助理我想不起來了。從申請的公文就一直是己○○在跑,一直叫我趕快准本件工程,他有時是本人親自來,有時打電話來,平均大概一個月一次,他來關心時我有跟他講說本件只有六十公分不可能會准,但他說已經有跟人家爭取經費。辰○○○沒有打電話給我。己○○來找我,我就要請示水利處,是因為一方面他是立委助理,一方面這是古坑鄉公所的公文。
五、93年5月26日偵訊筆錄(偵卷三第150頁至第152頁):我同意古坑鄉公所石牛溪、海豐崙溪施工的依據為,我們是先收到水利處的文,我們內部會簽工務課及規劃課,他們沒有反對的意見,我就先行文給古坑鄉公所要他們變更設計,我就再一次會簽工務課及規劃課他們沒有意見,我就往上呈報。古坑鄉公所在90年4月18日90古鄉建字第4706號函中,他們說有價土方繳交公庫繳款書,我們認為這是使用費。古坑鄉公所提出的工程變更設計預算書所附的斷面圖,應該由工務課審核,管理課是看一般書面,所以我們應該也要審,但我們還是要以工務課的意見為意見。我知道古坑鄉公所針對石牛溪、海豐崙溪變更設計後工程的長度、寬度都有改變。依據斷面圖來看,就我們管理課的觀點,我們的立場是如果是民意代表陳情的案件,假如沒有去作疏浚的話,我們唯恐如果又有颱風來造成災害的話,我們要承擔責任,那假如沒有違反河川治理計畫的話還是可以疏浚,只要河床高度高於計畫高程的話就可以疏浚。(提示海豐崙溪變更設計預算書所附之斷面圖)從這四百分之一的斷面圖來看,河床淤積高於我們計畫河床高,並不是很高。如果本件不是民意代表陳情的案件我應該不會准,石牛溪、海豐崙溪都一樣。我是從圖面去看的,我平常的業務量是很多,所以我不可能每一件都去看現場,但除了本件外,後來我都有去看現場,本件是因為我當時才剛交接,業務不熟所以沒有去看現場。我之前要駁回本件的申請,是因為第一次及第二次是工務課的內部有意見,我不知道工務課是否知悉本件有民意代表關切,管理科只是彙整單位,所以在本件無法表示我們的意見,最主要是工務課及規劃課沒有意見我們才會准,我們在最後一次的申請也沒有把我們意見表達出來。(提示石牛溪、海豐崙溪會勘記錄)這是在兩次駁回,第三次邀水利署來看現場時,己○○才把石牛溪的會勘記錄拿出來。我那時已經知道石牛溪有整治計畫,但有整治計畫並不代表有建堤防。(問:從會勘事實(石牛溪)第二點,是否看的出來在建堤防嗎?)那只是在中、下游。當時有看見會勘記錄(石牛溪)的結論第二點。從海豐崙溪的會勘記錄,我只看的出來,疏浚的話不易執行。我在第三次准許古坑鄉公所的施工申請之前就已經看過石牛溪的會勘記錄,我那時就知道應該去看現場。(問:那你為何有會同水利署去看現場,而事後不去看現場?)立法委員的助理說我們的層級太低。
◎證人天○○93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偵卷三第124頁至第126頁):
剛才調查員所訊問我時的筆錄實在,我有看過筆錄。(提示88年9月22日石牛溪、海豐崙溪會勘記錄)這兩份會勘記錄是由我製作,我是為了瞭解實際情況而製作的,這是辰○○○服務處有公文給我們五河局,我是根據他們建議書我們才去看現場。(問:石牛溪會勘記錄結論(一),所謂石牛溪整治計畫已公告建請儘速整治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指何意?)我們那時知道政府針對石牛溪已經有整治計畫,我們只是作一個建議請盡速實施整治工程。整治是依照河川公告河川應該多寬、堤防應該設在哪裡,涉及到土地徵收的問題,而疏浚是指部分的河川淤積清除淤積的砂石、雜草、流木,所以疏浚要去現場、編列預算才知道有無疏浚的必要。我以前沒有審查過有無疏浚河川必要的案件,都是由我們五河局的經費自己疏浚,從86年縣管河川就改為中央管河川,在過渡時期縣政府要消耗以前申請下來的經費補助,所以有些工程由政府自己作,不過在消耗完經費補助後,就沒有由縣府自己作的疏浚工程,本件是立委向我們申請經費補助,一方面因為都是我們五河局自己作疏浚工程,一方面建議書上並沒有說經費要補助給誰,所以沒有作任何承諾。我們是20日收文,在22日當天有一位姓林的立委助理親自拿立委的建議書來五河局,並且要求我們現在就去看現場,所以我們當天就去看現場了。那位姓林的立委助理有表明他是辰○○○服務處的助理。(提示海豐崙溪的會勘紀錄上會勘事由事實第二點)那是表示縣府還在海豐崙溪上實施他的整治工程,所以並無疏浚之必要。(提示海豐崙溪的會勘紀錄上會勘事由結論第二點)是表示建議以整治方式,並無答覆立委可以疏浚之意思。我有把這會勘記錄在88年10月3日給立委,我是在10月3日送掛號,10月4日發文。我是在88年底將案件移交出去,這三個月內立委並沒有再來找五河局要求申請補助。縣府本身也沒有經費,向農委會申請經費,農委會直接將經費撥給古坑鄉公所。從86年縣管河川改成中央管河川之後,沒有由縣府向中央申請經費從事河川整治疏浚工程的案件。地方政府如需要申請疏浚經費的一般流程,這我不清楚,不過要開工前還是要經五河局的許可。
◎證人江朝輝93年8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四第257頁至第258頁):
我今天是自願到庭。調查站人員問我的筆錄實在,我是看過筆錄才簽名。我沒有記工程的細目,我是剛剛看看調查站所提示行政院主計處89年1月15日台89忠一字第00856號函、89年3月7日台89忠授字第04339號行政院秘書長函文,子○○所爭取的工程經費確實是針對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三件整治工程。這實際上要爭取經費的人不是子○○,名義上是子○○沒有錯,但實際上我們是幫辰○○○把文呈上去而已。
◎證人寅○○93年5月4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51頁至第53頁):
我不認識古坑鄉鄉長酉○○、午○○、戌○○、己○○、乙○○、亥○○。我今天市自願到庭接受訊問。我88年調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處水土保持科,歷任技士,89年任正,92年調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任科長至今。我在雲林縣調查站和中機組的筆錄都實在,是看過後才簽名。89年當時負責承辦業務主要負責治山防災、土石流防災等計畫推動、審核及其他上級交辦業務。行政院主計處交辦農委會工程之經費審查作業,水土保持的工作會分到林業處的水保科,當時大約有五位承辦的技正或技士,承辦和審查工程的部分主要有三位,其中有一位是姓徐的,是負責水土保持計劃的審查,我和另外一位六十幾歲張姓人員負責土石流和治山防災工程,主計處當時函請我們審核的案件約有二千多件,我是負責土石流和治山防災的工程,所以有關這部分工程幾乎都是我負責的。那時政府剛好在辦理擴大內需,本件是秘書小姐看到和我負責的業務相關,就直接分給我。我們是審核工程的經費是否合理,如果經費很大的話,我們會交代農委會的水土保持局派員去現場勘察,因為我們的案件很多,我們不可能每件都去勘察。行政院主計處交辦農委會工程之經費審查作業後,我開始審查,若認為可以核准,就簽給本會的會計室,本會會計室准了後會函請行政院主計處鑑核,行政院主計處再發函「中央政府總預算專案動支經費核定動支數額通知單」,核定補助該工程我們再依該通知單函覆相關執行單位。如果地點很明確是水利署的權責的話,我們就會由經濟部來辦理,本件是在古坑鄉,古坑鄉都是山坡地,且工程名稱是上游河床的整治,在我們的權責範圍內,我們是治理機關,核定經費後,執行單位會去請示管理機關,管理機關若許可即可施工,我們在審核時並不知道第五河川局認定這個工程原本不應該發包,且我也沒有收到河川局的知會,假若河川局不同意發包,可以有二種處理方式,一是執行單位敘明理由停辦工程並將經費繳回農委會,另一個是可能請專家、學者、河川局和我們單位共同會勘確定有無施工之必要。
◎證人戊○○93年5月11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328頁至第330頁):
調查筆錄實在,我有看過。我在古坑鄉公所擔任工務課技士。我負責業務為道路橋樑設計、發包、施工。如果地方需要疏濬,河川的主管機關巡視後會通知,河床旁的居民會向我們反應。我不知道本案三件工程如何決定需要疏濬。本案三件工程經費來自於行政府農委會。我們整治工程的經費來自於縣府、河川局、農委會都有。農委會的經費都是針對野溪的部分。尖山坑溪是野溪,石牛溪及海豐崙溪會以橋來劃分哪一段屬於哪一個主管機關。一般經費核撥下來到辦理發包,行政程序為經費核撥下來我們辦理委託設計,由技士帶設計顧問公司到現場,跟設計顧問公司說哪一段需要辦理整治,設計顧問公司就會提設計預算書給公所,公所再送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審核過我們再辦理發包。我當技士從79年到現在。不曾沒經主管機關核准就辦理發包的工程,除非是經費核定下來的函文中註明由我們公所辦理發包,才由我們直接發包,不用向主管機關核准。我是負責審核斷面圖與預算書上的數字符不符合。上級機關核撥下來不一定有限制何時要辦理發包,如果屬災害工程防汛期內一定要完成,其他的是依據工程的規模大小決定預算的時間。(問:依本件工程規模的大小是否可以知道上級機關限制辦理發包的時間?)因為我不瞭解本件工程。這件經費如何來,好像是農委會,但我不知道是何人申請。
◎證人庚○○93年5月4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19頁至第26頁):
我沒有犯罪的前科。我與被告乙○○、己○○、壬○○、戌○○等人無親戚或僱佣關係。我在調查局所說均實在,沒有被刑求。我是山田營造公司的負責人。山田公司在89年間有標得石牛溪整治工程,是由己○○處理競標過程。我收到古坑鄉公所給我的標函,但因我沒有資金,所以我主動去找乙○○,因為我想要乙○○的資金支援,我曾是他的協力廠商,所以競標過程是由己○○處理。古坑鄉公所主動寄標函給我是因為我有將我公司的審查卡寄給各鄉鎮公所,我們營造業有此慣例,如果各鄉公所審查得過就會將審查卡寄還我們。他們會把石牛溪工程的標函寄給我是因為鄉鎮公所的首長,如縣市長、鄉市長都有此裁量權,在一定金額以下的工程,他們有權自行選定優良廠商比價。古坑鄉公所的人沒有出面跟我接洽。我收到標單之後我去找乙○○,跟他說我想做這個工程,但我資金及能力不足,所以才找乙○○幫忙。我是說我的專業能力不足。我知道此工程有利潤而想參與競標是因為當時砂石價格大漲,我認為有利可圖。我是想採石牛溪砂石以牟利,才想競標。我的目的不是整治工程本身的報酬,而是販賣砂石的利益,因為砂石可以外運販賣,我認為這部分比較賺錢,因為乙○○有銷售砂石的管道,我需要借重他的銷售管道。我只找乙○○而不找別人是因為我收到標函就意會到此工程可能與他有關。因為我認識從事疏浚工程的只有他,而且他曾經跟我提過,如果他有疏浚方面的工程我有沒有興趣做。他跟我提這件事距離我收到古坑鄉公所的標函約半年。標單是古坑鄉公所直接寄來,由己○○填寫,匯票也是己○○去買,押標金是乙○○處理的。我不知道紹福、山田、泰聯三家廠商購買標函匯票筆跡為何都一樣,且都是在同一天購買標函匯票及押標金支票,我只知道是己○○去處理。我沒聽說乙○○、己○○提過同一工程要找其他廠商借牌陪標,但是我收到公所寄來的標函時,就覺得這個工程是他的。因為他黑白兩道都吃得很開。丑○○有跟我提過,他說乙○○有跟他講過要借牌來參與競標這個石牛溪工程。乙○○是有跟丑○○借牌。是丑○○今天跟我講的,剛剛在法警室外面等候時講的。當初找乙○○是因為我知道這個工程找他合作反而比較有利。(問:所以乙○○一開始就打算借你的牌另外再找其他廠商陪標來標得此工程?)乙○○說要瞭解如果不是別人的,就由我們自己來做。我只知道陪標的事都是由乙○○來處理,至於找誰我不清楚。丑○○的公司也是乙○○去借牌,我剛剛跟丑○○聊天時才知道。石牛溪工程得標後是由亥○○在現場施工。因為得標後第五河川局不准我們施工,己○○有跟我說,因為設計有問題,所以河川局不准,己○○有去第五河川局協調一、二個月後就擱著,我就跟乙○○說我要退出,我就去埔里做工。己○○跟我說亥○○有辦法解決第五河川局的問題,所以事後他們解決後就由亥○○施工。我不知道亥○○跟己○○、乙○○有什麼關係,他們解決問題後說要變更設計,找我拿山田公司的大、小章,所以我就把公司章交給他們處理。因為我想把山田公司出售,所以我公司章交給乙○○,委託乙○○處理,我跟乙○○說底價是七萬元。我要退出是因為我當時真的很缺錢。我當時借牌給乙○○時有約定利潤如何分配,我去處理測量的部分可得百分之十的利潤。我不知道後來由亥○○施工,其實是在盜採砂石。標函上有記載有價土方必須由施工單位向古坑鄉公所購買才能外運。每立方公尺多少錢我不清楚,限制的外運量是依設計高程而定,我當時有預估三萬立方公尺,我有實際到現場用測量儀器測量。我說我曾經在乙○○的公司聽到亥○○與己○○在談「石牛溪工程」不能開工之原因是有價土方不扣抵工程款數量之問題,我走的時候他們還沒有談完,所以我不曉得詳細情形等語,可是我剛剛說是己○○告訴我是設計有問題所以不能施工,前後所說不一是因為時間點不一樣,亥○○出現時是要拿公司大、小章他們聊天時我聽到的,至於己○○所說的話是在亥○○出現之前。我不知道己○○為何要騙我。我不知道己○○每個禮拜都有去第五河川局找關係解決停工問題,他找什麼關係,有無民代介入。古坑鄉公所為何要主動寄標單給我,是不是乙○○已經先打點好了,先找好固定廠商才由古坑鄉公所針對這些廠商寄標函,根據我對包攬工程這個生態的瞭解,應該就是這樣沒錯。我以上所言實在。檢察官沒有對我刑求逼供,是我自由意思下陳述。
◎證人甲○○93年5月21日偵訊筆錄(偵卷三第72頁至第74頁):
調查員詢問我時的筆錄實在。本件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工程確定是由雲林縣政府土木課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的。一般這種整治工程,我們爭取經費的流程,88年12月底我才接水保課課長,一直做到90年3月底,一般程序是兩種,一種是政策性的,是為了要砂石,就由河川局公告河川整治計劃,他們會把河川的長度、寬度、深度公告出來,而且還會指定施工地點,公開招標發包,主辦單位是河川局,縣政府並沒有權限做這種政策性的整治工程,另一種事突發性,就是包括山崩、土石流等,就是指有災害性的,這種由鄉鎮市公所按照災情呈報縣府,再由縣府往中央報,中央會派員來看現場核定經費,看是要多少經費來整治,等實際發包後中央才會真正撥款。縣府直接跟中央爭取經費的情況只有一次,大概在89年的4月,我有接受一次這樣的任務,就是當時華山發生土石流,縣長命令我在那裡住一個月,那是很緊急的狀況,是為了要撤離當地的村莊。上述的情況是要很緊急才會這樣做。這種整治工程經費的申請一般程序是由水保課向中央提出申請,土木課也可以,所以本件經費申請的問題我也不清楚,應該是土木課處理的。中央會派員來看現場不一定每次都會通知縣府。當時的河川管理很亂,所以中央就規定比較大的河川由河川局管理,上游面的小河川就是「野溪」,本來應該由林務局及水管局管,但他們委由縣府管理,針對尖山坑溪的部分,是因為當時古坑鄉公所向五河局申請核准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施工,五河局認為尖山坑溪屬於縣府管理,古坑鄉公所就針對尖山坑溪跟我們申請,期間發生水保課或水利課處理的由主秘說要由水保課處理,我們就以89年9月27日89府農土字第8905200814號函發文給古坑鄉公所請古坑鄉公所依五河局的函處理,但古坑鄉公所以89年10月11日建字第13209號函覆說在89年6月21日已停工,事後古坑鄉公所就沒有再跟我們申請許可了。古坑鄉公所之前沒有跟我們申請類似本件同意施工的許可證,但一般老百姓有。一般老百姓申請的許可證,我們都會把副本給鄉公所○○○鄉○○○○○道要申請許可證。(問:什麼叫做「所提施工計畫原則可行」?)我們有去看現場,認為現場淤積應該要整治,但我們要求古坑鄉公所砂石不能外運,並依照第五河川局的函辦理。89年9月27日89府農土字第8905200814號函最後一句請古坑鄉公所妥適處理見覆,古坑鄉公所回覆就是89年10月○○○鄉○○○○○道砂石不能外運,因為這是政府三申五令,在整治工程或疏浚工程都不能外運,而且要集中公開標售。
◎證人地○○93年5月4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91頁至第93頁):
我在調查站所述筆錄實在,我有看過筆錄。雲林縣古坑鄉公所石牛溪施工預算書是我製作的,是變更設計後的預算書,共變更過一次。雲林縣古坑鄉公所石牛溪施工預算書的單價分析表上有「二十九」是指單價,每立方米二十九元,依據一個是規定,一個訪價的價錢,至於是什麼規定我忘記了。為何亥○○每立方米的砂石可以賣到一百多元,因為那是原料所以可以賣到比較便宜,亥○○的砂石是經過加工所以可以賣到那種價錢。我在調查站所述「我個人研判五河川局是因為這兩個工程所在位置淤積有三、四十公分...所以只能以完成業主委託目的為設計目標」,這是調查員問我的,我的意思是我那時去看現場,現場淤積不是很嚴重,但那時我已經標到這設計的工程。河川局本身有個整治高程,古坑鄉公所要求我只要設計整治河川的高度不要低於整個高程就可以了。以整治高程為基礎,這兩條溪淤積程度最高的部分有六十公分,最低的部分有十公分。我第二次變更設計跟第一次之不同,只有變更有價土方不得扣抵工程款的部分。89年
4、5月的時候我去看現場。是戌○○帶我去看現場的。我剛說一立方米賣二十元的根據是一個第五河川局的行政規則。
◎證人亥○○93年5月4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89頁至第93頁):
我在調查站所述實在,我都有看過後才簽名。我是90年6月,報開工後我才進去石牛溪、海豐崙溪施工的。在90年4月我去看現場就已經發現現場被盜挖了。我是在2月時跟己○○要來做的,我是在5月底跟他簽約的。那時要開工時我有要求己○○拿合約及施工圖給我,因為那時我們要進去施工時必須拿合約給派出所看。去古坑鄉農會繳納十一萬九千七百十二元是我去繳的,是己○○拿繳款單叫我去繳的,我是當時才知道可以取得的有價土方是四千一百二十八立方公尺,不過當時我跟他要工程時,他拿給我看的發包合約影本是寫一萬多立方公尺,他拿給我看的是他跟公所的合約影本,當時己○○已經跟鄉公所簽約。我那時從石牛溪挖出來的砂石賣到三個地方,第一家是大正砂石行,一立方米賣一百元,另外賣給泰昌砂石場,一立方米賣一百二十或一百二十五,因為這家距離較遠,第三家賣給蔡國文,一立方米買七十元,從海豐崙溪挖出來的砂石我只賣了五百立方米,一立方米賣一百一十,那時砂石的行情一立方米大概七、八十元。我跟己○○簽約所給的權利金是為了要買那一萬多立方公尺的有價土方。我施工時實際跟己○○簽約時所差距的七千多立方米砂石,事後因為我想權利金都要不回來,所以我想就算了。當時我去施工時,因為這件發包已經很久了,所以現場一定跟施工圖不同,不過我在施工時有請一位測量的,他每天都在那裡測量,他叫劉炳鈞。己○○是以山田營造、泰聯營造跟我簽約的,己○○是蓋公司章,並沒有蓋私人章。我賣給我上述的業者都是原料,如果是加工過的碎石級配就跳到三百多。因為挖砂石要挖土機、砂石車、現場工作人員,所以一立方米砂石原料賣三十元一定不夠成本的。
◎證人未○○93年5月7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241頁至第244頁):
我現任水利署的正工程司,擔任正工程司約四年。學歷專科,我是土木科畢業了。剛才在調查站的筆錄實在。我是第五河川局以89年9月21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向水利處請示古坑鄉公所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川整治工程函覆的承辦員。第五河川局請示水利處所附之資料有工程預算書、工程合約書、施工許可申請書、設計圖。從所附之資料顯示何種情形,因我們沒有進入實質的審查,要配合現況才能做決定,河床的上游有淤積是很正常的現象,要看現場狀況才能知道,他們應該要交斷面圖給我們,但我不知道他們給我們何種斷面圖,但不確定是否有會勘紀錄。如何答覆第五河川局,我們的長官有批示。批示是要第五河川局以管理者的立場去審核是否有違反治理計劃原則,且有說剩餘土方要繳國庫,如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含內容。我們沒有要求第五河川局要再辦理何事,我們唯一函覆第五河川局的是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說明二的意思是,因為之前石牛溪有公告治理計劃,我們是要他們不要違反治理計劃,治理原則是我們有一定的河寬和通洪所需斷面,都規定在這個計劃內。所謂的違反河川管理規定主要是指使用河川要經過管理機關的許可,還有要設施行為施工中、後不要影響到河防的安全。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說明三的意思是,歲入是我們賣東西所得,歲出是我們拿錢去買東西,如果有剩餘土方就是我們要賣掉算是歲入,二個科目是不一樣的,有價土方是屬於歲入的部份,與歲出的部份要分開編列,我們的意思是有價的土方要標售,至於標售的價格我不清楚古坑鄉公所是如何訂定,依據我們河川局的作法,是歲出和歲入分別訂立價格,再由廠商依市場價格的投標,依最有利政府的方式決定由何人得標。我有大概翻過石牛溪水碓南橋第一次斷面圖,但沒有仔細看,是否有疏浚必要,仍要看現場才知道,只有看斷面圖不準。我現在眼睛不好,無法看清楚石牛溪水碓南橋變更設計後之橫斷面圖,可以請水利技師公會來作判斷有無疏浚必要。對古坑鄉公所變更設計後的施工預算書,我的意見是針對有價土方的部份由古坑鄉公所自訂價格,如此就不符合由市場機能決定有價土方價格的機制。今天從水利署調的內簽,沒有告知第五河川局,我們只有發一張文給第五河川局。
乙、書證:
一、雲林地檢署90年度偵字第3570、4116號起訴書、雲林地院91年度簡字第2號判決(偵卷一第63頁至第68頁):
亥○○等人因竊盜案件(盜採砂石)經檢察官以90年度偵字第3570、4116號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經雲林地院以91年度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
【事實略以】:石牛溪工程由得標廠商山田營造有限公司林姓經理轉包予砂石仲介商亥○○,亥○○明知該整治工程變更設計後,售予承包廠商之國有有價土方僅有四千一百二十八立方公尺,竟夥同亦明知上情之劉炳均,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僱請不知情之賴清雲、陳秋輝、廖炳智挖土方、負責現場測量及監工,大量盜取國有有價土方達一萬四千二百二十五立方公尺。事後,劉炳均及亥○○以每立方公尺一百元之代價,販售有價土方計五千九百六十一立方公尺予大正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余維澈;數次以每立方公尺九十元之代價,販售有價土方五千三百四十二立方公尺予泰昌砂石行之實際負責人謝發雄;多次以每立方公尺一百元之代價,販售有價土方七千零五十立方公尺予不知情之砂石買賣商蔡國文。
二、行政院主計處89.01.15.台89處忠一字第00857號函(偵卷二第43頁至第44頁):
關於雲林縣政府辦理林內鄉、莿桐鄉、斗六市○○○鄉道路排水改善及古坑鄉野溪整治等廿八項工程,請補助經費2515萬元一案。請就案內主管計畫部分審查後,依規定程序檢討辦理。
立委子○○申請:
1.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申請、擬辦金額金額:95萬元工程內容:河床浚渫1000m
2.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申請、擬辦金額金額:100萬元工程內容:河床浚渫1200m
3.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申請、擬辦金額金額:90萬元工程內容:河床浚渫800m→金額合計285萬元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02.18.(89)農會字第890090118號函(偵卷二第45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陳雲林縣古坑鄉公所工程補助經費合計新台幣285萬元整之「工程明細表」、「專案動支經費數額表」、「各項費用明細表」予行政院。
四、經濟部水利處89.11.28.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偵卷二第107頁至第108頁):
水利處函覆第五河川局:
石牛溪及海豐崙溪兩件工程為古坑鄉公所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爭取專款補助並已發包訂約完成可否准由該所辦理一節:工程既位於中央管河川範圍,貴局即應以河川管理機關立場審查其申請施工之內容,有無違反治理基本計劃之治理原則、違反河川管理規則規定事項,如有不合,請逕復古坑鄉公所修正後再辦理施工,並請貴局監督河川管理事項。至於本兩工程土方數量應以平衡、不外運為原則,倘有剩餘,剩餘土方既屬有價資源,應以有價方式處理,將收入所得繳公庫,歲入歲出分別編列預算,收入支出不得坐抵,以符合預算法之規定。
五、雲林縣古坑鄉公所89.08.29.89古鄉建字第10942號函(偵卷二第109頁):
古坑鄉公所函第五河川局表示:
1.海豐崙溪工程係以有價土方設計,以市價價款計算折合工程款擴大治理範圍及效果,故其土石方理應如合約書規定,其所有應歸屬乙方承包商處理。
2.另有關經濟部88年10月6日88水利字第88888099號函之規定「中央管河川疏浚計劃處理原則」,本所並未獲知,遂爭取補助經費、設計發包,故仍請准予由本所開工施工。
六、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89.09.26.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偵卷二第220頁):
第五河川函經濟部水利處請示石牛溪工程處理方式:
1.本工程預算書中剩餘土方是以有價土方設計並以市價價款扣抵河床整治施工費用。
2.本案經費該所已向行政院農委會爭取專款補助,並已辦理發包訂約完成可否准由該所辦理,報請核奪。
七、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申請案88.09.22會勘紀錄(偵卷三第12頁):
地點:雲林縣○○鄉○○○○○段。
案由:古坑鄉石牛溪因8月7日豪雨造成部分河段河水沖積土石阻礙前往實地勘查案。
會勘單位及人員:①第五河川局天○○、丁○○
②立委辰○○○服務處己○○③雲林縣政府(未派員)④古坑鄉公所(未派員)會勘事實:(一)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至中二高跨越橋間,因8月7日豪雨淤積土石阻礙水流屬實。
(二)該河段中下游右岸,雲林縣政府興建部分護岸工,並疏濬部分淤積土方。
(三)本河段寬廣,雖淤積土石尚不致洪水溢堤,為保護兩岸土地及居民尚待整治。
結論:(一)石牛溪整治計畫已公告,建請儘速整治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本案建請疏濬乙節,將是今年汛期後複勘後再議。
(三)本會勘層報查核後始生效。
八、雲林縣古坑鄉公所89.10.11.89古鄉建字第13209號函(偵卷三第51頁):
古坑鄉公所函覆雲林縣政府:
1.有關經濟部水利處河川局89年6月19日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函,旨在函示承包商於未經申請許可前即進場施工,並利用夜間採砂外運,應立即停工。
2.本所接獲該函後,於89年6月27日即電知及函文令包商停止施工。
九、雲林縣政府89.09.27.89府農土字第8905200814號函(偵卷三第52頁):
雲林縣政府函文古坑鄉公所指示:
有關古坑鄉公所所提尖山坑溪工程施工許可申請乙節,依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規定審查,應先事前先審查,請貴所補辦手續,所提施工計劃原則可行,惟仍請貴所確實依法執行,嚴禁假借承包工程以合法掩護非法盜採砂石(利用夜間作業)外運之行為。
十、雲林縣政府88.11.03.88府建土字第8803601153號函(偵卷三第106頁至第107頁):
雲林縣政府檢送雲林縣亟待改善工程明細表(含本案三件工程)予行政院,敬請專款補助新台幣2515萬元並准予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1.古坑鄉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L=1000M概算金額:95萬
2.古坑溪海豐崙溪荷北橋上游河床整治L=1200M概算金額:100萬
3.古坑鄉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L=800M概算金額:90萬
十一、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88.10.04.88水利五管字第9614號函(偵卷三第99頁):
第五河川局函文立委辰○○○服務處並檢送申請案件會勘紀錄:
1. 復貴席 88.09.20建議書。
2.本案請依各溪會勘紀錄結論辦理。
十二、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89.08.14.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號函(偵卷四第92頁至第93頁):
函旨:
1.有關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乙案,河床整治應以土石不外運為原則,本案內有一二五三五立方公尺外運不符規定。
2.本案依橫斷圖顯示,疏濬對大高差只0.六公尺只佔全斷面河床一小部份,故本河段應暫無疏濬之必要。
3.依經濟部88年10月6日經88水利字第88888099號函有關中央管河川疏濬處理原則(一)條規定,「河川疏濬以治理為需求,由本部水利處各河川局研提疏濬計畫辦理,且原則上不委託地方政府辦理」。
十三、雲林縣古坑鄉公所89.08.29.89古鄉建字第10943號函(偵卷四第94頁):
古坑鄉公所函文第五河川局:
1.石牛溪工程係以有價土方設計,以市價價款計算折合工程款擴大治理範圍及效果,以符實地所需,故其土石方理應由承包商所有處置。
2.疏浚高差僅0.六公尺,暫無疏浚之需要乙點,請准予依貴局88月22日會勘紀錄執行辦理。
3.另有關經濟部88年10月6日水利字第88888099號函之規定「中央管河川疏浚計劃處理原則」,本所並無所悉,遂依該會勘紀錄爭取經費設計發包,本工程仍請准予由本所辦理開工施工。
十四、經濟部水利處89.11.28.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偵卷四第96頁至第97頁):
函文內容同書證四(檢察官所列此書證與書證四重複)
十五、雲林縣古坑鄉公所90.04.18.90古鄉建字第4706號函(偵卷四第99頁):
古坑鄉公所函第五河川局再次申請開工施工:
檢附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及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等二件變更設計預算書及有價土方繳交公庫繳款書,請准予備查及開工施工。
十六、93.07.14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偕同第五河川局人員勘驗紀錄表(偵卷四第154頁至第158頁):
(一)事由: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
(二)時間:93年7月14日上午11時
(三)地點:古坑鄉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至雲一四九甲
線地母橋止
十七、行政院秘書長箋89.03.07.台89忠授四字第04339號(偵卷四第203頁):
行政院秘書長函文立委子○○:
石牛溪、海豐崙溪、尖山坑溪河床等三項整治工程所需經費285萬,已由本院主計處簽報本院核定,於89年3月以核定動支數額通知單撥款285萬,由農業委員會補助地方辦理。
十八、經濟部水利處88.10.19.經88水利政字第Z000000000號函(偵卷五第10頁至第11頁):
有關申請使用河川上游河川公地採石案之補充審查原則:
1.依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及本處88年4月30日88水政字第Z000000000號函旨,距堤腳八十公尺內不採土石。
2.無採石計畫或治理計畫河段,因採石深度無法妥適安全控制,不受理申請新案許可。
3.對於展期(依原許可之採石範圍、採取高程不變)申請經會勘認定無河防安全影響,建議同意展期一年,並最長至89年10月31日止,爾後不受理申請。(其中展期案涉及距高崁地不足八十公尺者,仍同意展期)
4.各河川局認有河防安全緊急疏濬需求,由河川局擬計劃辦理。
十九、經濟部88.10.06.經88水利字第88888099號函(偵卷五第12頁):
經濟部函水利處有關「中央管河川疏濬計畫處理原則」:
1.河川疏浚概以治理為需求,由本部水利處各河川局研提疏濬計劃辦理,且原則上不委託地方法院辦理疏濬。
2.如有特殊需要,由河川局依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擬訂疏濬計畫,委由地方政府辦理疏濬採取土石,地方政府依該條規定收取之使用費應繳交本部水利處。
3.委託疏濬採取砂石,如係供政府機關興建工程使用,該政府機關確無出售之實際收入者,得免向水利處繳交使用費。
二十、雲林縣古坑鄉公所政風室93.08.12.93古鄉政字第9698號函(偵卷五第55頁至第62頁):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政風室檢陳86年至88年間所有公開招標決標紀錄予雲林地檢署:
(一)雲201線道路改善工程第一次開標紀錄:流標。
第二次開標紀錄:盛嘉營造有限公司以9350,000元得標。
(二)雲201線道路改善工程第二期開標紀錄:瑋林營造有限公司以4120,000元得標。
(三)雲202線台三線至古坑段改善工程(1K+860~2K+534)第一次開標紀錄:流標。
第二次開標紀錄:權威營造有限公司以13400,000元得標。
二一、雲林縣古坑鄉公所政風室93.08.16.93古鄉政字第9698號函(偵卷五第66頁至第89頁):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政風室檢陳92年至93年間所有公開招標決標紀錄予雲林地檢署。
二二、雲林縣古坑鄉公所第93.08.19.古鄉政字第0930010545號函(偵卷五第135頁至第172頁):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檢陳89公開招標決標紀錄37件。
二三、92.11.08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支票存根TLA0000000(偵卷二第273頁):
支票號碼:TLA0000000日期:92年11月8日受款人:斌面額:200,000元
二四、90.06.08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支票存根CF0000000(偵卷二第274頁):
支票號碼:CF0000000日期:90年6月8日受款人:蔡永常(註:辰○○○之弟)、淵面額:516,000元
二五、立法委員辰○○○88.09.20.予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建議書(偵卷四第19頁):
要旨略為:石牛溪、海豐崙溪、大埔溪及大湖口溪,因八七豪雨造成泥沙淤積影響水流,對兩側居民以造成生命財產之威脅,經該地居民反應請貴府派員實地勘查,並盼能予以補助以確保居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二六、90.04.12.TA864石牛溪河床整治工程有價土方款繳款書影本、TA865海豐崙溪河床整治工程有價土方款繳款書影本(偵卷三第26頁至第27頁):
(一)石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廠商於90年4月12日繳交有價土方款予古坑鄉公所,金額新台幣119,712元。
(二)海豐崙溪北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廠商於90年4月12日繳交有價土方款予古坑鄉公所,金額新台幣83,230元。
肆、竊盜:
甲、人證:同公用工程舞弊部分。
乙、書證:同公用工程舞弊部分。
附件二:辯方證據清冊
甲、被告酉○○部分:
一、人證:
(一)戌○○93年5月5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65頁):己○○他有到公所來找我,但不是為了工程設計的問題,他主要是瞭解核定經費、範圍,並要求要看「89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及農路改善核定工程明細表」的資料,並提供88年的會勘記錄影印本給我。
(二)乙○○93年5月11日調查筆錄(偵卷二第268頁至第269頁):
如我前述,我不認識古坑鄉公所之任何人,無法要求他們製作規劃書報農委會爭取經費。古坑鄉鄉長酉○○、承辦技士戌○○,我都不認識。我不認識酉○○及戌○○,無從指示渠等將前述三件工程砂石外運販售。
(三)己○○93年5月11日調查筆錄(偵卷二第286頁背面至第
287頁);在89年5月30日之前我都不認識古坑鄉公所鄉長酉○○、技士戌○○或任何古坑鄉公所員工。(問:你如何要求丑○○將標價填寫高一點作為陪標廠商?)一般而言,標單內都附有估價書,記載工程項目及數量,約略估計就可以知道標單要填寫多少。我事前不知道底價,若我知道底價,我一定將標價填寫得更接近,該標價也是我與乙○○共同研討才決定的。
(四)地○○
1、93年5月4日調查筆錄(偵卷二第77頁背面):明澄公司承攬上述三件工程設計監造業務,工作內容主要為測量、製圖、編製預算書、工程施作時監造及完工後之驗收、結算等業務。
2、93年5月4日偵訊筆錄(偵卷二第93頁):我剛說一立方米賣二十元的根據是一個第五河川局的行政規則。
(五) 簡麗華
1、93年5月21日調查筆錄(偵卷三第第35頁至第36頁):(經檢視雲林縣政府89年5月21日89府農土字第89000388
84號函)該份公文是我簽擬的沒錯,因為該案牽涉到「治山防災」及「農路改善及維護」兩部份,而「治山防災」及「野溪整治」的承辦人為 江盛宗 ,而「農路改善及維護」部份承辦人則為 楊維正 ,所以大家都在推,後來不知道為什麼,水土保持課的課長甲○○便批示該案由我承辦,我只好遵照指示辦理,但由於我從未接觸過該「治山防災」及「農路改善及維護」業務,所以我當初並不知道要如何辦理,後來有人就告訴我,因為本工程未達一百萬,只要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88年12月21日88水保工字第8800842號函規定將公文退回古坑鄉公所即可,於是我便照著別人教我的辦理。是我們水土保持課課長甲○○告訴我本案在一百萬元以下,可直接依據前述規定將公文退回給古坑鄉公所的,所以我才會去找楊維正拿前述的那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88年12月21日88水保工字第8800842號函來看,之後便依據該公文規定辦理。
2、93年5月21日偵訊筆錄(偵卷三第71頁):古坑鄉公所是送預算書來叫我們幫他們審查,就是古坑鄉公所89年5月3日89古鄉建字第5681號函,我主觀認為,古坑鄉公所只是要我們幫他們審核設計預算書,我之前都沒有審查過這類案件,是我們的課長甲○○指示我承辦這件工程的。
(六)甲○○
1、93年5月21日調查筆錄(偵卷三第41頁至第42頁、43頁、
45頁):⒈(經檢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88年12月21日88水保工字第8800842號函及附件)我前述之「研商89年度水土保持局主辦各項工程由鄉鎮市公所執行有關事宜會議記錄」即是所示之函文。依該函文內容:「六、結論(二)」預算在五百萬元以上工程由鄉鎮市公所逕送水保局審查核定;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工程由縣市政府審查、核定,如人力不足,可委外審查;未達一百萬工程,則由鄉鎮市公所自行審查、核定。⒉前述三工程預算核定後,古坑鄉公所有向雲林縣政府水土保持課提出「工程預算書」要求審查、核定,但依據前述之會議記錄,未達一百萬元工程由鄉鎮市公所自行審查、核定,所以簡麗華即以此為由退件,...。⒊(經檢視雲林縣政府89年9月27日89府農字第8905200814號函)該份函文是雲林縣政府針對貴所補辦手續,對古坑鄉公所補辦「施工許可申請」回覆,除要求古坑鄉公所嚴禁假借承包工程以合法掩護非法砂石外運之行為,並請古坑鄉公所針對五河局89年6月19日之函示妥當處理見覆。
2、93年5月21日偵訊筆錄(偵卷三第74頁):(問:什麼叫做「所提施工計畫原則可行」?)我們有去看現場,認為現場淤積應該要整治,但我們要求古坑鄉公所砂石不能外運,並依照第五河川局的函辦理。
(七)申○○
1、93年5月21日調查筆錄(偵卷三第58頁至第61頁):⒈縣府管理河川何時開始規定砂石土方不得外運、疏浚之土石方是否應集中堆置公開標售,當時我不清楚,現在我知道砂石不能外運,疏浚之土石方應集中堆置公開標售。
⒉如前述,我係在89年8月28日,古坑鄉公所以古鄉建字第11145號函行文雲林縣政府時,我才開始承辦審核有關古坑鄉公所申請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施工許可案件,當時古坑鄉公所於該文中有檢陳前述工程施工申請書乙式參份及合約書乙份,我於89年9月27日以89府農土字第8905200814號函行文回覆古坑鄉公所,要求古坑鄉公所一、...。二、...貴所所提施工許可申請乙節,依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規定,應先事前審查,現貴所補辦手續,所提施工計畫原則可行,惟仍請貴所確實依法執行,...。⒊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工程縣府為核准施工前沒有發現盜採,我與古坑鄉公所建設課承辦人員戌○○於89年9月16日至施工現場會勘時,依現場痕跡並未發現有盜採情形。⒋(經檢視雲林縣政府89年9月27日89府農字第8905200814號函)我辦理本函文之意旨為工程經費未達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請公所自行審查、核定、發包,施工範圍涉及私有地部分,請協調同意使用,雲林縣政府僅針對施工計畫書進行審查,嚴禁假借承包工程非法盜採砂石外運,開工與否由古坑鄉公所自行核定,該函文並未准許古坑鄉公所進行施工。
2、93年5月21日偵訊筆錄(偵卷三第75頁):許可證就是准予開工,這沒有一定的形式,是以發公文的方式。
(八)亥○○93年5月4日調查筆錄(偵卷二第74頁背面):我原本向己○○承攬石牛溪工程時,有價土方數量為一萬二千多立方公尺,在施工範圍被人盜採我向己○○反映時,我仍認為本工程的有價土方數量應該有一萬二千多立方公尺,是繳納後才知道已經變更設計為四千多立方公尺,我是在繳完有價土方費用和己○○簽訂契約時,己○○才要我按合約及施工圖施工,合約上有價土方數量為四千多立方公尺,遠運廢棄土數量為一萬二千立方公尺,我因為沒有將遠運廢棄土運至棄土場,所以才被檢察官以竊盜罪起訴。
二、書證:
(一)經濟部水利處88年10月4日88水利五管字第9614號函文暨第五河川局88年9月22日11時30分申請案會勘紀錄。
證明:⒈石牛溪因8月7日豪雨淤積土石阻礙水流;⒉為保護兩岸土地及居民,亟需整治石牛溪。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3月15日(89)農林字第89011346
1號函文,說明第二項記載工程於89年5月底前完成規劃設計並辦理發包訂約。
(三)古坑鄉公所(89)古鄉建字第07558、07559、07560號工程合約書整治工程補充說明書十八條規定,工程發包後應於辦理相關規定及程序申請許可後當可開工施工。
(四)古坑鄉公所89年4月工程設計委託契約書,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明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責繪製監工日誌、品管查驗。
(五)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90年5月16日(90)水利五管字第0900200649號函文暨雲林縣古坑鄉公所90年4月18日90古鄉建字第4706號函(含施工許可申請書)。
證明:第五河川局是以公文許可施工。
(六)雲林縣政府89年9月27日89府農土字第8905200814號函文暨雲林縣古坑鄉公所89年8月28日89古鄉建字第11145號函文(含施工許可申請書)。
證明:雲林縣政府函文即是許可施工。
(七)雲林縣古坑鄉公所89年10月11日89古鄉建字第13209號函文,在公文主旨記載「鈞府准...」。
證明:雲林縣政府89年9月27日89府農土字第8905200814號函即是准予施工。
(八)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徵收標準一覽表。
證明:北港溪徵收標準為每立方公尺二十元。
(九)89年9月16日勘查紀錄表。→檢察官原未列為證據,位置在偵卷三第68頁。
證明:雲林縣政府農業局就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
治工程施工許可申請進行勘查,為實質審核是否許可施工。
(十)政府採購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4月2日(88)工程企字第8804490號函。
→檢察官原未列為證據且原卷宗找不到該函文。
證明:未達公告金額即100萬元之公用工程,得採限制性
招標,亦即得以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十一)古坑鄉公所93年8月19日古鄉政字第0930010545號函所附之古坑鄉公所89年間公開招標決標紀錄37件。
→檢察官原已列為證據,位置在偵卷五第135頁至第17
2頁。證明:有得標價價格高達底價百分之95以上,甚至有底價金額與得標金額相同之情形。
乙、被告辛○○部分:
(一)經濟部水利署92年10月27日經水河字第09250478700號函文影本乙份。
待證事項:石牛溪、海豐崙溪並未經公告禁採。
(二)雲林縣古坑鄉公所89年7月17日89古鄉建字第09506號函文影本乙份。
待證事項:古坑鄉公所辦理之二件工程是為防止921地震
震落之土石,嚴重淤積河床,安全堪慮,為確保人民之生命及財產安全,所作為之預防措施,非一般河川公地使用,依程序應陳報水利處核辦。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進水區概況資料影本乙份。待證事項:古坑為921地震災區,為易發生土石流地區,
歷次颱風均經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發布為土石流警戒區。
(四)經濟部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號函文影本乙份。
待證事項:依上開函文經濟部水利署已同意古坑鄉公所辦理前開二項工程。
(五)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88年9月22日申請案會勘紀錄影本乙份。
待證事項:會勘紀錄載明(一)淤積土石,阻礙水流屬實,並無:無必要疏浚之紀錄。
(六)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公文影本二紙。待證事項:第五河川局曾定期會勘,惟因上級機關人員未到,而做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