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原告子○○
辰○○寅○○乙○○卯○○巳○○甲○○辛○○○庚○○○原告兼以上訴訟代理人丑○○被告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被告己○○
施双雙原名玉戊○丙○○丁○○上列被告等人,因民國95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6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許增男法官楊貴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