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壬○○
子○○乙○○辛○○癸○○丁○○庚○戊○○己○○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壬○○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子○○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乙○○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辛○○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辛○○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丁○○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庚○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己○○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丙○○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壬○○、子○○、乙○○、辛○○、癸○○、丁○○、庚○、戊○○、己○○、丙○○、 謝朝宗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600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79號裁定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壬○○、子○○、乙○○、辛○○、癸○○、丁○○、庚○、戊○○、己○○、丙○○各負擔118/1,000、72/1,000、75/1,000、96/1,000、62/1,000、35/1,000、34/1,000、20/1,000、177/1,
000、311/1,000,第二審、第三審訴訟費用則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內所列其他支出項目,均非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故不予列入,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姜貴泰計算書:(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審級│項目│金額│備註│├───┼────┼──────┼────────┤│一│裁判費│45,550元│聲請人預納││├────┼──────┼────────┤││複丈費│9,600元│聲請人預納││├────┼──────┼────────┤││複丈費│1,785元│聲請人預納││├────┼──────┴────────┤││合計│56,935元│├───┼────┼──────┬────────┤│二│裁判費│36,186元│相對人預納│││││故不列入計算│├───┼────┼──────┼────────┤│三│裁判費│36,186元│相對人預納│││││故不列入計算│├───┴────┴──────┴────────┤│㈠相對人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56,935×118/1,000=6,718││㈡相對人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56,935×72/1,000=4,099││㈢相對人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56,935×75/1,000=4,270││㈣相對人辛○○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56,935×96/1,000=5,466││㈤相對人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56,935×62/1,000=3,530││㈥相對人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56,935×35/1,000=1,993││㈦相對人庚○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56,935×34/1,000=1,936││㈧相對人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56,935×20/1,000=1,139││㈨相對人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56,935×177/1,000=10,078││㈩相對人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56,935×311/1,000=17,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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