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依洺原名楊茲荃.選任辯護人洪順玉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第一行關於「 楊依洛 」之部分,均應更正為「楊依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第1行關於「楊依洛」之部分,均應更正為「楊依洺」。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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