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國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原告 黃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官保 、莊翠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訴訟費由被告支付。請求回復原告建物登記資料。請求賠償精神損失。」,其中第三項未載明請求之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之數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原告請求被告陳官保、莊翠雲賠償精神損失之金額各若干?如
係請求被告陳官保、莊翠雲共同賠償精神損失,其共同賠償金額若干?如係請求被告陳官保、莊翠雲連帶賠償精神損失,其連帶賠償金額若干?原告如未補正,本院將以分別給付精神賠償金額計算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
㈡請提出已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之證明,或賠償義
務機關自原告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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