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58號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趙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