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1日以法矯字第096004516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11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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