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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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02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0月2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定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