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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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4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富森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598、1760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邦繡
法官洪挺梧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