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恭股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被告因涉嫌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叁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日如數繳納後,因而免予羈押。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周玉蘭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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