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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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七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鄭夙君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捌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 伍仟貳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十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