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又因業務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右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業務侵占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號、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七二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錦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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