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最後住所:雲林縣台西鄉蚊港村三姓五六號之一)於九十三年四月十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一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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