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0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槍枝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許,在雲林縣○○鎮○○路東西向快速道路,查獲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並扣得改造槍枝一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改造模型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槍砲,依同條例第五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仿製FN廠牌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之子彈,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刑鑑字第0九二00三八七五五號槍彈鑑定書附卷足稽,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砲,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應沒收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國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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