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外交部法定代理人 李大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心玲 即 劉怡伶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8元【計算式:日圓10,000元原告民國105年6月8日起訴當日臺灣銀行日圓現金賣出匯率0.30380=新臺幣3,0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告劉心玲即劉怡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委任 黃仁良 、 曾微馨 及 王湘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
2項之特別代理權。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