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305號原告 朱瓊惠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被告 陳素華 訴訟代理人 黎曜嘉 追加被告新沛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榆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捌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是除了原告已繳納之6500元外,尚有6380元未補足。爰裁定補正如主文,逾期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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