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373號原告 劉雅芝 被告 林鴻旭
上紘興業有限公司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林春風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住所地均在臺中市,原告主張系爭車禍侵權行為發生地亦在臺中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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