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390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於民國104年2月16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案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表示對於104年2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39號裁定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抗告人實係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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