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昇隆 送達代收人 洪嘉琳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80號,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