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7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依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193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