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43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3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
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被告違建重建之建物,已
自行於96年11月間拆除,有附卷照片可籍,被告已知違法自
行拆除,爰依刑法第57條審酌,予以從輕量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建築法第95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
幣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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