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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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貸款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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