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9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間請求確認票據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
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