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559號
原   告 甲○○○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3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參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就其中新台幣
捌萬陸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
玖佰元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3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7 年3月28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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