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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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五月四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之家庭暴力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一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聲請裁定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