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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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少訴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七三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年十月二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暨經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七三四號全卷,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撤銷甲○○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明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呂妍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