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40號原告 林璉芳 被告 陳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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