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99號原告 李水風 被告 陳伯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 壹拾貳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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