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告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敏 訴訟代理人 劉欣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查本件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1,400元,嗣後原告擴張追加損害賠償金額為12,512,273元,另請求不當得利447,057元,總計為12,959,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048元。
原告先前僅繳納74,260元,仍有51,788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