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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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人甲○○
1號相對人乙○○
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97年度執字第43117號),聲請人已就執行名義即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8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即本院98年度再易字第5號),為此聲請於該再審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惟查,本院98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日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有該民事裁定附卷可憑,是聲請人已無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之事由,則其聲請就上揭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於法不合,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月嬌
法官林秉暉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