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如附件。
經查如聲請意旨所載受刑人甲○○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經核受刑人屢犯罪,原本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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