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5
月12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彭政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
縣○○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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