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118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5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
訴訟費用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稱願以每月給付
新台幣1,000元作為清償消費款之方式,然此為原告所拒,而被
告對於原告所提事證及請求既已為不爭執,是自難執上情為拒絕
清償之正當理由,是本院仍應認原告主張之請求為實在有理。
中華 民 國 97 年5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進安
中華 民 國 97 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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