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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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即被告乙○○、中央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中央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對於相對人乙○○、中央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
償之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明
定。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訴狀,記載相對人即被告乙○○、中央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地址為「竹北市路158號5樓」,並不
完整,復未記載中央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對於相對人乙○○、中央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之原因事實,顯有起訴不合程式情形,揆之上開規定,應命
原告先行補正,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