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8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寶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3月2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中華民國
100年11月7日」之記載,顯係誤載,應為「中華民國101年3月
25日」,參照前開說明,於不影響判決之本旨,因此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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