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6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7年度催字第26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97年7月23日│84,529元│AA0000000│││份有限公司乙○○│貿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