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甲○○
5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熊誦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董美妙┌────────────────────────────────┐│附表:98年度除字第6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龍騰電子基金│00-0000000-0│1│779.1│││信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