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8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8年度除字第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02│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