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邱紹維受刑人洪啟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紹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啟瑞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邱紹維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沒入之;依第11
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並沒入之繳納者,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103刑保工字第339號收據等存卷可查,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附卷可稽,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受刑人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