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請人 陳文珺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蔣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蔣武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8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簽發本票、借據各二紙交付予聲請人,清償期為107年5月10日,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龍井區│山腳││201-61│97│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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