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57號聲請人 陳俊隆 律師被告 呂學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學華坦承犯行,惟被告呂學華左手血管瘤,若不保外就醫,恐有截肢危險,請求准予被告交保等語。
二、查聲請人因被告呂學華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呂學華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提起公訴,於民國106年3月31日繫屬於本院,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而有逃亡之虞,被告呂學華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經衡酌比例原則後,認有羈押被告呂學華之必要,故諭知應自民國106年3月31日起羈押,並於
106年6月30日延長羈押在案。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涉起訴書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經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且審酌證人 鮑素玲 之證述、卷內書證及扣案之證物,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呂學華所涉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乃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量以將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常情,自有理由堪認被告有逃亡之相當可能,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仍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無法僅憑限制出境或限制住居等方式而確保被告到庭,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另細究聲請意旨所稱內容,亦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均不相符。聲請人所陳被告呂學華有保外就醫情形云云,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屬桃園看守所,該所函覆:「被告於106年
7月24日經所內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醫師看診評估後囑言:『糖尿病、高血壓有藥物控制,不用外醫』」等節,有106年7月27日法務部矯正屬桃園看守所桃所衛字第1069900885
0號函附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聲請意旨與事實不符,本件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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